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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才疏學淺 並非什麼法律專業 但看到近期大家對這件事討論相當熱烈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這邊分享給大家 1.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實體法上的爭點 特別是民法第549條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 這邊就不再贅言 大家可以去看前面的文章 這篇主要以大家比較少討論的程序法 2.首先 民事訴訟法不光是審判 俗話說有權利必有救濟 民事訴訟也提供各式不同程度的 事前 事中 事後救濟 為什麼要提這個呢? 如果要提起訴訟 這邊有個事前救濟也許適合本案 適用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真的是一個很法律的名詞 所以藉由舉例來讓大家知道 這個法律行為最廣為人知的案例就是為馬王政爭時 原因事實大概為王金平為時任立法院 院 開除黨籍 可能就不能繼續當 因此就有了104年全字第89號裁定同意了王金平得暫時保留 黨? 以續行其立法院院長職務的假處分並須支付約900萬之保證金 4.詳細的來說,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 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暫時性處 分 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 先 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 險 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本定義參自法律白 話 文運動) 5.我覺得有機會用這個保全程序 使大聖先繼續待在工程獅 但機會可能不太大 畢竟本事 件性質滿特殊的 沒有判例能夠參考 不太確定法院會如何裁定 6.這才是整篇文最大的重點 依據法官知法原則 法官對契約的定性不受處分權主義第二部 分聲明拘束原則所限制 亦不被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應依職權尋求發 法之所在 白話的來說 籃球員與球團間所簽署的契約不依一開始雙方認為的締約性質所限 而係法官職權認定 所以本件不管契約簽訂時長怎樣 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而實務上對 籃 球員的契約又有極為不同的定性 台籃史上就有兩大經典案例 現任中華白總教練呆瓜的案 子 法院將其定性為委任 而富邦的鄭人維案法院則定性為僱傭 沒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所 以 本案不當然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仍需待法院定性 7. 所以工程獅這邊不一定在法律上那麼不利 但如果走入法院 通常都是兩敗俱傷的啦 這 邊還是呼籲大聖能回頭是岸 路還長 錢再賺就有 假設現在所有的消息證據為真 大聖可能真的 在情理法三個方面的站不太住腳 如果最後能夠回頭 我想沒有比這個更好的結局了 個人淺見大概是這樣 排版傷眼請見諒 有錯誤再請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6.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2426236.A.CB1.html
usnavyseal : 太亮了 排版不舒服 08/19 14:24
ZIDENS : 看出一個張爸文的感覺欸08/19 14:25
ming0408 : 五樓怎麼看 08/19 14:25
KEDEN : 那還是要上法院 由法官認定算不算委任 08/19 14:25
shifa : 這篇文又亮又滿 壓迫感好大08/19 14:26
xxxcc : end 字太亮 根本無法看08/19 14:27
HCS0730 : 我用手機打 把字體調成白色結果好像就變這樣了 我08/19 14:28
HCS0730 : 研究一下怎麼改 大家抱歉08/19 14:28
jackpig10235: 契約的定性就不是程序法了,假處分實務上很難通過 08/19 14:30
b0865cba : 眼睛很痛...08/19 14:31
ctylockin : 定暫狀要有保全必要性,要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 08/19 14:31
ctylockin : 相類似情形才能該當。本件爭議程度我不覺得可以跟08/19 14:31
ctylockin : 馬王政爭相提並論欸08/19 14:31
Jen0525 : 累了,聽首歌好嗎?08/19 14:31
yayaya9487 : 排版跟老人家差不多08/19 14:32
ctylockin : 假處分更不用想,假處分是處理金錢以外保全特定財08/19 14:33
ctylockin : 產的行為,跟這次委任契約或契約定型一點關係都沒 08/19 14:33
ctylockin : 有08/19 14:33
waxigu : 排版太亂改天再來看08/19 14:33
steverxxx : 這件在契約法比較也討論的意義啦08/19 14:34
steverxxx : 民訴反而就還好08/19 14:34
xyz0123 : 反正講那麼多 後續就看喵怎麼回應啦 08/19 14:37
xyz0123 : 現在也只是多講而已 而且上法院也要看法官怎麼看 08/19 14:38
xyz0123 : 每個法官搞不好見解不同 到時也要看審判的法官為主08/19 14:39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4:43:58
rain0212 : 排版 08/19 14:48
apple94 : 正常的走向頂多是大聖一邊在台新打球,一邊跟獅打官 08/19 14:53
apple94 : 司,那你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的是要讓大聖不能在台08/19 14:53
apple94 : 新打球,還是同時能在獅打球? 08/19 14:53
※ 編輯: HCS0730 (220.137.24.30 臺灣), 08/19/2023 15:04:41
RonaldBBS : 球員不願上場打球 請問要定什麼暫時狀態讓他上場打 08/19 15:01
RonaldBBS : ?08/19 15:01
RonaldBBS : 你只能禁止他上場,但有什麼急破性要禁止?甚至他 08/19 15:02
RonaldBBS : 就是上場打了你要怎麼阻止08/19 15:02
這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至多是同意大聖為工程獅的球員 而非請他一定要上場打球 他 有他的人身自由 要不要上場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然後因為他是工程獅的球員所以應該他們 的契約中有競業條款 他不能去打台新 大概是這樣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5:10:29
gekkou : 就上法院啦,法官怎麼判就怎麽走。兩聯盟坐下來討論 08/19 15:11
gekkou : 未來有這種事要怎麼處理 08/19 15:11
gekkou : 怎麼樣算自由球員,什麼時間點可以接觸,遊戲規則先 08/19 15:12
gekkou : 定好 08/19 15:12
dannyao : 問題是這個球員也可以提 你判決未下來前 08/19 15:14
dannyao : 為何能剝奪我幫台新打球 一樣的問題 08/19 15:14
dannyao : 都是法官認定的問題 08/19 15:15
j112233446 : 我個人認為攻城獅處理NBL合約、背號的相關事務可能 08/19 15:17
j112233446 : 被作為大聖使否實質認定上已是攻城獅球員的事證, 08/19 15:17
j112233446 : 但大聖那邊的說法是請T長官處理可能避掉這個事證 08/19 15:17
ATTW : 未來很少有球員會像潑猴這樣簽名 又簽後來的球團約 08/19 15:18
ATTW : 通常做法是一段時間接觸各隊報價 再決定去哪支球隊 08/19 15:19
ATTW : 大聖這有點一開始自己去找更好出路 台新來了就拿翹 08/19 15:21
dannyao : 樓上小心 講潑猴會不會被吉 自己要負責喔! 08/19 15:21
ATTW : 講潑猴要被吉??! 要吉 讓我也認阿~XD 08/19 15:22
ATTW : 我這邊直接講潑猴不枉大聖外號 要吉便吉~ 08/19 15:25
ATTW : 講潑猴能被大聖吉的話 那我也是笑笑 怎麼有點期待呢 08/19 15:33
ruffryders : #回頭是岸 08/19 15:42
xvited945 : 排版這樣不要告訴我你學法律的捏 08/19 16:19
can8393 : #回頭是岸 08/19 16:20
HCS0730 : 哈哈哈哈我開頭不就說我不是法律專業了嗎 08/19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