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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能注意」, 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應注意不注意」 大家再看一次,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 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 不注意講的是你「不小心」導致結果發生了,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 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 多看看「能不能注意」吧,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 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 基本上,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那還是不能碾爆他.... 反之就~~ -- || | | | ψ || | | | || | | | 騎士: ██ || | | |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車 |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This is TAIPE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2.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21421343.A.ADD.html
vchenkoshe: 長知識~ 01/16 23:17
jric: 推,推文總是一堆崩潰的(看看隔壁版... 01/16 23:23
Habanero: 講得很好,所以結論就是碰到了算你衰,吞了吧! 01/16 23:23
s8402019: 推長知識 01/16 23:29
BillHuang: 推一下 01/16 23:40
roder: 一句話 看到斑馬線減速 01/16 23:53
Howibin: 推>< 01/16 23:57
deugene05: 無避免可能性 跟無期待可能性的差別? 01/16 23:59
deugene05: 都不能期待當事人煞車? 01/16 23:59
d78965: 回樓上,無期待可能性通常是刑法上的用語,而且判斷階層 01/17 00:15
d78965: 不同,雖然感覺好像有點像但是是不同的東西 01/17 00:15
Habanero: 不是當事人都無法體會那種無助的感覺 01/17 00:29
Habanero: 碰到這種事無論結果如何心裡都會想「幹關我屁事我超衰」 01/17 00:30
Habanero: 這種法真的是奇怪無比.....不小心殺了入侵者還要被罰 01/17 00:31
Habanero: 更何況有太多例子不是不小心,是根本無法小心 01/17 00:31
Habanero: 但在一群非當事人的判斷下你還是有罪,幹 01/17 00:31
我懂H大你想說的,但這有一個困境是: 「我們永遠無法真正的處在當事人的角度判斷在當時所發生的一切」 你我如此,法官如此,因為我們是人而不是神。 所以只能盡量去做,這個盡量就是 「由法官站在善良管理人(一般駕駛or職業駕駛)的角度,根據事中所有資料去判斷」 當然結果難以盡如人意,但這是沒有辦法之下的辦法,否則講白了,審判系統無法作用。 想想,其實任何案件都有這種困境,不是只有車禍&過失案件如此。
jric: 防衛過當跟在路口撞到行人情況不同吧= = 01/17 00:40
hikki430: 我今天綠燈走在斑馬線上,差點被汽車撞,請問若被撞?? 01/17 00:43
hikki430: 車上駕駛還一副不可思議,好像我憑空出現嚇到她似的 01/17 00:43
hikki430: 汽車綠燈左轉,我直行 01/17 00:44
YukiPhoenix: 所以意思是守法的人還是有義務去注意違法的人 受教 01/17 01:05
YukiPhoenix: 了 01/17 01:05
應該說,「任何駕駛人都有義務去注意不讓事故發生」 確立了注意義務之後再來就看你客觀條件上「能不能」履行這個注意義務, 如果事中角度來看,大家都不可能履行(閃不掉),那你也就沒有過失。
Habanero: 就法律而言的確是如此 01/17 01:09
Habanero: 因為是法,不是情,我們會覺得荒謬是因為大家用情去看 01/17 01:09
jric: 左轉汽車拿死角當理由沒在看行人並不意外阿 01/17 01:11
kaodio: 請問有什麼『證據』能證明『能注意』 還不是自由心證 01/17 01:57
證據很多阿,所以叫大家裝行車紀錄器嘛, 從影片的秒數可以推算出你當下的速度,再來算駕駛人的反應時間, 再看他是幾秒衝出來的,都是可以算的,只是你會不會主張、要不要做而已。 最後我想臭幹一下媒體,教大家一些詭異又錯誤的法律概念... 「自由心證」不是這麼用的... 媒體靠北半天,其實他們根本不懂甚麼叫做「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相對於「法定證據主義」而來的概念,是證明力的層次 一般證據的判斷上有兩個層次:證據能力→證明力 前者是講這個證據「有沒有當作證據的資格」 後者是講這個證據「有多少說服力」 自由心證是存在於後面那個層次,也就是這個證據「有多少說服力」,是由法官認定 與之相對的「法定證據主義」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些事項「只能拿某些證據證明」 k大問的「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其實是問「什麼東西與待證事實相關」 這跟自由心證主義沒有關係OTZ
ksm: 推個,騎車或開車上路就是該對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負責 01/17 02:05
Habanero: 沒錯,就因為判決的人都不是當事者,沒人能體會這種無助 01/17 02:13
Habanero: 才會引發如此多的不滿,這法太奇怪了 01/17 02:13
YamagiN: er..不是別人有錯你就一定對 他闖紅燈不代表你撞他就沒錯 01/17 02:59
YamagiN: 用路人不能忽略自己開車騎車動輒百公斤上公噸的致命性 01/17 03:02
YamagiN: 所以才會要求過路口必須減速 讓你能有機會反應 01/17 03:02
沒錯!
swjlsc: 殺人在法律裡沒有不小心的 殺人的犯意需要很大才會成立行 01/17 07:58
swjlsc: 為 01/17 07:58
kerodo: 行人也是硬闖,雙方不讓,卻只自負四成,根本不合里 01/17 10:03
這就是個案判斷了,基本上我們沒看到判決書跟訴訟過程,不知道法官考量的點, 也不知道雙方當事人攻防的重點在哪裡,只看媒體斷章取義的報導其實很難說
deugene05: 所以法律才會分主觀跟客觀阿 客觀來說司機應該要知道 01/17 10:05
deugene05: 煞車 ,但是司機主觀的角度來看 我又沒超速之類的 01/17 10:05
deugene05: 那法律就是在做衡平 只是大部分的人都只有主觀而已 01/17 10:06
kerodo: 闖紅燈和禮讓誰的過失較大 01/17 10:06
deugene05: 好像都不管客觀構成要件 01/17 10:06
※ 編輯: d78965 (114.44.12.99), 01/17/2015 10:37:25
swjlsc: 要著重於侵犯的法益大小 01/17 10:37
ianmoon: 現實上如果駕駛已經完成應注意的義務,但是就是閃不過闖 01/17 13:25
ianmoon: 紅燈的行人。現實判例中是否就會判行人全責 01/17 13:25
kaodio: 明明是檢方要舉證 記錄器變成自保工具還不就這爛法害的 01/17 13:43
刑事案件是檢方要舉證沒錯阿,大大你是不是從頭到尾沒看文章阿.... 我這裡講的是「民事案件」....你要賠錢的也是民事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那個也叫民事案件.... ※ 編輯: d78965 (114.44.12.99), 01/17/2015 18:55:06
kalapon: 的確有免責的案例,是用速度與反應時間去判的 01/17 19:15
kalapon: 現在都會提醒自己,開車上路就是在練修為,騎車比較忍不 01/17 19:17
kalapon: 住 01/17 19:17
ckgodboy: 之前有個新聞撞死人免責的 01/17 19:52
ken71396: 在交通裁決所有種判斷依據是車速與人的視線,當車速小於 01/18 00:13
ken71396: 50時,正常人的眼角可以看到200度的廣度,車速上升則 01/18 00:15
ken71396: 縮小,所以會有說那人突然衝出來我沒看到,也有可能就是車 01/18 00:15
ken71396: 速過快,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輔助判斷標準 01/18 00:17
iaminanl: 推推 01/18 01:12
linjp: 原來闖紅燈還可以要賠償...還說這麼多道理...真是讓我大開 01/18 10:51
linjp: 眼界原來這就是臺灣法律!以後都不用假車禍了,紅燈往前走就 01/18 10:51
linjp: 好了 01/18 10:51
大大可以繼續用這種反智的心態來對待台灣的法律沒有關係, 您也可以紅燈就往前試試看,到時候可以再上來問為什麼,小弟願意繼續解答^^ 法律建構的秩序背後的理念小弟已經嘗試說給大家聽了, 不接受的話OK,您可以試著提出另一套「道理」,只是大概很容易被反駁~
eric791112: 樓上要試看看嗎?? 01/18 11:03
※ 編輯: d78965 (114.44.12.99), 01/18/2015 11:21:01
CowBLay: 推認真分析,你好帥 01/19 14:09
raymondjon: 推原po專業認真的分析 01/22 19:41
pups914702: 這簽名檔真他X的中肯!!! 01/24 18:51
Owen0820: 推分析,帥 01/24 21:50
TANGLEE: 人走在斑馬線上 就是"絕對路權" 你開車去撞到 一定先給你 03/05 17:04
TANGLEE: 什麼因注意 未注意還是什麼未注意前方路況 然後你就輸了 03/05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