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fflect: 單看原PO的文說明 原PO實際上錯比較多 09/27 13:03
→ afflect: 就賭看看對方懂不懂法律/會不會提出正確法規 09/27 13:03
推 silentsoccer: 我早就說過了,前篇還有人亂扯咧,更有人有親身經 09/27 13:42
→ silentsoccer: 歷呢,叫他讓大家見識見識又不要...唉,網路上亂放 09/27 13:42
→ silentsoccer: 砲沒關係嘛!給別人錯誤觀念到時遇到干我屁事是不是? 09/27 13:42
→ silentsoccer: ! 09/27 13:42
推 silentsoccer: 而原波這個會有爭議的點在於是機車,在同一車道內會 09/27 13:49
→ silentsoccer: 有很多條行車路線,在於能否主張如我之前拙見"在右 09/27 13:49
→ silentsoccer: 前方突然左轉,還不考慮打燈問題,單單不同行車路線 09/27 13:49
→ silentsoccer: 突然轉彎就有爭論空間。 09/27 13:49
→ afflect: 機車定義同汽車 故不論車道再寬再大都是一個車道 09/27 13:59
→ afflect: 變成套用於後車"超車"之行為 09/27 14:00
→ afflect: 機車在台灣最大亂因就是體積小 很容易鑽縫 09/27 14:01
→ afflect: 如果一個車道有15公尺寬. 我相信卡車也會鑽縫"超車" 09/27 14:01
→ afflect: 當然了. 不管機車還是卡車還是坦克車 都是"超車"行為 09/27 14:02
→ afflect: 當然還有一個"併行"的問題 09/27 14:05
→ shachitw: 難道你會把兩三年前的發票留著? 當作每個人都有收集癖好 09/27 14:05
→ shachitw: 我一直強調肇責這部分是由警察從哪點看起,若只單純的車 09/27 14:05
→ shachitw: 禍和解不走上法院,保險公司或當事人一定以初判表為主,所 09/27 14:05
→ afflect: 那你是原本就併行好幾百公尺了? 09/27 14:06
→ shachitw: 以初判表上的肇責到底誰錯誰對,有沒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 09/27 14:06
→ shachitw: 車,又或是要引用上述釋義(同向車只有前後車分別)單看警 09/27 14:06
→ shachitw: 方怎麼去看,除非自己再花3000元去鑑定.這就跟法條明訂車 09/27 14:06
→ shachitw: 禍賠償需折舊,但實務上不走上法院,誰跟你在折舊 09/27 14:06
→ afflect: 還是因為"超車"而衍生短暫之"併行"? 09/27 14:06
→ afflect: 以原PO文字所述-是超車衍生的短暫併行(超車的行為之一) 09/27 14:07
→ afflect: SHACH 請看看 無罪判決 那份文件唷 09/27 14:08
→ afflect: 警察或鑑定會或檢察官 都會自己錯誤而不自知 09/27 14:08
→ afflect: 對於台灣現行的鑑定會...別抱太大期望 09/27 14:09
→ shachitw: 已看完,但我只是想說基本不走法院就是以初判表為主 09/27 14:09
→ afflect: 很多鑑定委員 都跟板上一堆人一樣 錯誤知識.. 09/27 14:09
→ silentsoccer: 本來就這樣了,要看是不是遇到恐龍啊 09/27 14:09
→ afflect: 之所以 初判表 或 鑑定報告 最後都會解"僅供參考" 09/27 14:10
→ afflect: 來規避責任...這就是台灣公務員 XD 09/27 14:10
→ silentsoccer: 是啊,因為真上法院還是聽恐龍的 09/27 14:11
→ afflect: 真到了法院是還好啦 因為法院絕對依據法條來判 09/27 14:13
→ afflect: 除非你遇到收賄的...冏 09/27 14:13
推 silentsoccer: 法官還會叫你自證咧,那要牠幹嘛?馬的 09/27 14:15
→ afflect: 沒有被告自證啦(原告要提證據) 被告方只要提醒法官法條 09/27 14:16
→ afflect: 即可 09/27 14:16
推 silentsoccer: 說是這樣說,上法院法官可不是這樣問。 09/27 14:17
→ purpleboy01: 路過 鑑定委員根本只是群泡茶聊天的阿伯 09/27 16:39
→ purpleboy01: 你跟他描述情況根本沒屁用 他只會死腦筋說法條就這樣 09/27 16:40
推 MELOEX: 鑑定委員? 還是調解委員? 09/27 16:45
推 iverpun: 車鑑的權責公路法原本就規定是車鑑會,警察的初判表只是 09/28 01:02
→ iverpun: 服務性質,避免車鑑會業務量過高,哪是什麼推卸責任 09/28 01:02
推 iverpun: 沒看到去年警政署原本要廢初判的嗎?被保險公司靠北後就 09/28 01:03
→ iverpun: 又縮回去了 09/28 01:03
→ bgflyer: 看法官認不認為這是同車道呀 09/28 11:53
→ afflect: 那是要看證據啊,行車紀錄器就播給妳看了 09/28 13:07
→ afflect: 沒證據的情況,就算是殺人案也沒用囉 09/28 13:08
→ afflect: 這路原po都說是單行道了呀,難道要偽證嗎 09/28 13:10
→ afflect: 重點是車鑑會根本不懂法條在亂判 09/28 13:11
→ afflect: 是在害人啊,唉 09/28 13:11
推 qsc810148: 咦?但是這件事故位置不是已進入路口,還有車道的分別 09/30 03:13
→ qsc810148: 嗎? 09/30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