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t22639643: 有誰可以幫我轉車板嗎QQ 10/07 01:30
※ oijkue:轉錄至看板 car 10/07 02:00
→ et22639643: 謝謝 10/07 02:08
推 yzak00416: 推,但警察在執法時則過於鄉愿,只以規勸方式 10/07 04:13
推 a0913: 私人產權騎樓擺攤是真的違法無誤 我老家擺了三十年 10/07 10:20
→ a0913: 警察預告的時候 還是得先收攤避避風頭 10/07 10:21
→ superstars: 我在重慶北路昌吉街口的7-11被開過,後來申訴成功 10/07 11:11
→ superstars: 因為前後都有騎樓人行道禁停,但此處沒有 10/07 11:12
這樣看來好像不應該申訴成功的XD
→ superstars: 當天的其他車也都被開,我猜應該只有我去申訴,幫哭哭 10/07 11:13
※ 編輯: et22639643 (49.216.211.13), 10/07/2016 11:31:52
推 superstars: 台北市停管處問與答有說,依個案認定 10/07 14:00
→ superstars: goo.gl/D69jJe 10/07 14:01
→ superstars: 如果有合法的車位停,誰想違法.而且還標的不清不楚 10/07 14:02
這停管處問與答跟警察局不同調
停管處所謂56條1項5款是指妨礙他人車出入
但是警察局回覆的意思是即使沒設禁停標誌,也可以依56條1項1款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此款在警察局違規事項代碼裡面有人行道、騎樓停車)
如果是依停管處的說法的話,那是不是沒設禁停標誌,又沒有妨礙他人車出入的騎樓、人行道停車就不能舉發?
這樣這個禁停標誌的法律效力跟位階會大於道交條例,畢竟道交條例第3條已經將騎樓、人行道納入道路範圍,56條1項1款也有明文規定騎樓、人行道違規停車應舉發
但是禁停標誌的設置法源依據又是道交條例90條之3第一項,即本身位階低於道交條例,這樣一來就跟停管處說法矛盾了
如果今天特別訂定一個專法賦予禁停標誌設置的法源依據,那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禁停標誌今天就不會這麼矛盾
我也同意目前機車停車格普遍不足的問題,但是這麼混亂的規定會讓我沒辦法執法
要我怎麼跟檢舉人說:雖然這個禁停標誌效力低於道交條例,按照常理判斷即使沒有設禁停標誌,只要有違規還是要舉發,但是因為停管處說不能罰,長官說不能罰所以我也不能舉發哦
如果今天法律訂了發現不合時宜,想的不是修法或訂特別法,反而是消極不配合法律規定,那臺灣訂法律就沒意義了啊,因為連執法者都不遵守法律了,誰還要遵守呢?
※ 編輯: et22639643 (49.216.211.13), 10/07/2016 14:37:27
推 superstars: 當然可以舉發啊!只是您也提目前禁停標誌矛盾 10/07 16:07
→ superstars: 所以現在這塊就是個難解的難題啊 10/07 16:07
→ superstars: 所以目前的現況應該是,在法令沒有修改的情況下 10/07 16:11
→ superstars: 在沒有禁停標誌的騎樓或人行道,停車會被舉發 10/07 16:11
→ superstars: 但有機會申訴成功。 10/07 16:12
推 boafans: 因為修法的人不騎機車 所以沒用 只好搞到時候機車上街 10/07 23:13
→ boafans: 頭才有解 10/07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