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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t22639643 (使用年限)》之銘言: : 這篇算是個預告文 : 信件案號:10509250017 : 查詢密碼: 保留 : 您的姓名(Name):保留 : 您的E-mail(E-Mail):O留 : 信件主旨(Subject):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案 : 內容(Content): :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1項3款:人行道:指 : 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 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一、請問為私人產權所有,但供不特定行人行走之騎樓/人行道/ : 走廊是否在上述條例處罰範圍? : 二、臺北市政府部分騎樓/人行道/走廊設有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 : 告示牌,意指設有該告示牌之騎樓/人行道不得停放機車,違者依本 : 條例第56條1項4款舉發。 : 請問如為汽車停放於上述騎樓/人行道,是否應依同款項舉發? : 三、承上題,汽/機車停放於未設置該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騎樓 : /人行道,有無違反本條例第56條1項1款細項之騎樓/人行道違規停 : 車? : 四、承上題,如係因未設置告示牌則無法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與本 : 條例56條1項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1項1款規定是否有違 : ?則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設置應有特別法之法源依據,該 : 法源依據為何? 來了,今天收到回信 簡單解釋一下回覆的內容 問題一:私人產權的騎樓有沒有在道交條例處罰範圍? 答:含糊不清,在我看來應該是有 問題二:沒設禁停標誌的騎樓/人行道有沒有違規?能不能舉發? 答:違規,可以舉發 問題三:禁停標誌的法源依據? 答:道交條例90條之3第一項,但實際業管單位是臺北市停管處 附圖: http://i.imgur.com/Uw9uz7y.jpg http://i.imgur.com/ey2F2z2.jpg ========================================================== 另外解釋一下私人產權騎樓的擺攤問題 基本上即使是私人騎樓也不能擺攤,是有違規的,可以依道交條例82條1項10款舉發 理由如下: 一、騎樓屬道交條例第3條規範道路範圍,自始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二、道交條例82條1項10款有明文規定禁止 三、相較於對於私人權利的限制而言,促進公眾的福利是來的較好,不違反比例原則 這是大法官釋字第564號的解釋文 簡單附圖,詳細理由可以自己找找 http://i.imgur.com/7o5Iikp.jpg http://i.imgur.com/s9zuSYK.jpg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1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75774101.A.EF5.html
et22639643: 有誰可以幫我轉車板嗎QQ 10/07 01:30
oijkue:轉錄至看板 car 10/07 02:00
et22639643: 謝謝 10/07 02:08
yzak00416: 推,但警察在執法時則過於鄉愿,只以規勸方式 10/07 04:13
a0913: 私人產權騎樓擺攤是真的違法無誤 我老家擺了三十年 10/07 10:20
a0913: 警察預告的時候 還是得先收攤避避風頭 10/07 10:21
superstars: 我在重慶北路昌吉街口的7-11被開過,後來申訴成功 10/07 11:11
superstars: 因為前後都有騎樓人行道禁停,但此處沒有 10/07 11:12
這樣看來好像不應該申訴成功的XD
superstars: 當天的其他車也都被開,我猜應該只有我去申訴,幫哭哭 10/07 11:13
※ 編輯: et22639643 (49.216.211.13), 10/07/2016 11:31:52
superstars: 台北市停管處問與答有說,依個案認定 10/07 14:00
superstars: goo.gl/D69jJe 10/07 14:01
superstars: 如果有合法的車位停,誰想違法.而且還標的不清不楚 10/07 14:02
這停管處問與答跟警察局不同調 停管處所謂56條1項5款是指妨礙他人車出入 但是警察局回覆的意思是即使沒設禁停標誌,也可以依56條1項1款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此款在警察局違規事項代碼裡面有人行道、騎樓停車) 如果是依停管處的說法的話,那是不是沒設禁停標誌,又沒有妨礙他人車出入的騎樓、人行道停車就不能舉發? 這樣這個禁停標誌的法律效力跟位階會大於道交條例,畢竟道交條例第3條已經將騎樓、人行道納入道路範圍,56條1項1款也有明文規定騎樓、人行道違規停車應舉發 但是禁停標誌的設置法源依據又是道交條例90條之3第一項,即本身位階低於道交條例,這樣一來就跟停管處說法矛盾了 如果今天特別訂定一個專法賦予禁停標誌設置的法源依據,那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禁停標誌今天就不會這麼矛盾 我也同意目前機車停車格普遍不足的問題,但是這麼混亂的規定會讓我沒辦法執法 要我怎麼跟檢舉人說:雖然這個禁停標誌效力低於道交條例,按照常理判斷即使沒有設禁停標誌,只要有違規還是要舉發,但是因為停管處說不能罰,長官說不能罰所以我也不能舉發哦 如果今天法律訂了發現不合時宜,想的不是修法或訂特別法,反而是消極不配合法律規定,那臺灣訂法律就沒意義了啊,因為連執法者都不遵守法律了,誰還要遵守呢? ※ 編輯: et22639643 (49.216.211.13), 10/07/2016 14:37:27
superstars: 當然可以舉發啊!只是您也提目前禁停標誌矛盾 10/07 16:07
superstars: 所以現在這塊就是個難解的難題啊 10/07 16:07
superstars: 所以目前的現況應該是,在法令沒有修改的情況下 10/07 16:11
superstars: 在沒有禁停標誌的騎樓或人行道,停車會被舉發 10/07 16:11
superstars: 但有機會申訴成功。 10/07 16:12
boafans: 因為修法的人不騎機車 所以沒用 只好搞到時候機車上街 10/07 23:13
boafans: 頭才有解 10/07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