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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Ashinji (初號機)》之銘言: : 這是文字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2/2288714 : 影音新聞,這個影片比較清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5RKBjS5-S0
: 活生生的例子啊~~~ 早期聽的笑話原來是真的 (怎樣都得倒在斑馬線上) : 只因為行人闖紅燈,在斑馬線上,結果初步的罰單騎士比行人還貴 : 希望大伙上路多小心了…這衝出來,要躲還真難啊 : 行人擺明沒注意車況、號制燈吧? 前年板上有篇文章寫得很好,不要隨記者一般見識起舞 簡單講幾個重點 ● 行人違規闖紅燈≠你有權合理撞他 ● 行人在道路上最為弱勢,被撞非死即傷,因此有保護條款 ● 路口減速,注意行人車輛 ● 安裝行車紀錄器,以舉證突發事件超出反應時間 剩下的就看原文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能注意」, 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應注意不注意」 大家再看一次,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 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 不注意講的是你「不小心」導致結果發生了,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 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 多看看「能不能注意」吧,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 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 基本上,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那還是不能碾爆他.... 反之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6.65.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87318893.A.522.html
eleanoe3: 所以才覺得有些推文的,腦袋不是很清楚。 02/17 16:16
snake570: 推能注意,一堆87不懂一直忽略中間這句 02/17 16:17
yayaorz: 推,po在八卦板會被暴民嗆是法匠 02/17 16:24
Gunslinger: 所以看到標題還在帝王條款也只是笑笑 02/17 16:32
nfrt2006: 記得之前有一篇歐洲忘記哪個國家車速最低的超速罰單的 02/17 17:13
nfrt2006: 的新聞.印象是限速6公里.汽車時速8公里被開單 02/17 17:14
HD200S: 推 之前居然有一堆人說機車有違規就要碾過去的 不知道哪 02/17 17:14
HD200S: 來的自信 02/17 17:14
nfrt2006: 好像也是因為該地是類似社區內道路.為了保護行人而限制 02/17 17:15
lumix: 改成撞死闖紅燈無罪就沒人敢闖了 也不用減速影響車流 02/17 18:30
Ivan210: 為了保護行人所以用帝王條款保護,合理。為了保護機車騎 02/17 18:55
Ivan210: 士所以禁行機車,完全不能理解,不是也該用法條保護嗎? 02/17 18:55
Ivan210: 機車騎士出事也非死即傷啊?這時候大家都會說禮讓行人國 02/17 18:55
Ivan210: 外都在做沒有國情不同問題,那禮讓騎士國外都在做,台灣 02/17 18:55
Ivan210: 是禁行跟國情不同。 02/17 18:55
roder: 本來就這樣... 台灣本來就很少在禮讓行人的 02/17 19:41
roder: 今天是比較衰小拿最多人愛戰的機車來講 02/17 19:42
ujp011604: 應注意未注意 業務過失 留案底 大部分人都被洗腦成出 02/17 19:57
ujp011604: 車禍強迫中獎 02/17 19:57
ujp011604: 不過這樣也不錯啊 雖然大家覺得不合理 至少行車時會避 02/17 19:59
ujp011604: 免意外 閒聊時才會說哪些任被撞死活該 02/17 19:59
Virex: Ivan210,這就是台灣神奇的地方,同樣概念放到機車就是國情 02/17 20:13
Virex: 不同,但殊不知路權與安全息息相關。 02/17 20:14
d78965: 希望大家都能更認真看待「駕駛行為」這件事的重量~ 02/17 20:15
yuxiang: 推推專業 02/17 21:04
dan6658123: 推推 02/17 21:58
blackzero1: 你太理性了,這種文很多人理解無法 02/17 22:49
rex00125: 推 長知識 02/17 23:08
wisdom: 推一個。臺灣太多理盲濫情 02/18 00:15
shuo19971203: 推 02/18 00:31
Davil0130: 就一堆北七不喜歡思考(超低能直覺反應),還有的什麼都 02/18 01:07
Davil0130: 扯恐龍法官(還沒判決就直接扯法官也真是神腦www) 02/18 01:07
suckme: 推 02/18 05:39
nfrt2006: 還有媒體去找警察說明.警察能怎麼說明?他是執法者 02/18 08:33
nfrt2006: 他當然只能照法條上面來說明阿!判決又不是他的工作 02/18 08:34
nfrt2006: 結果下面一堆人跟者罵警察 02/18 08:34
youlin86: 推 02/18 11:31
kennylan: 理盲濫情外加公民素養教育低落,反正考試高分就好 02/18 12:46
kennylan: 所以現在很多團體在爭取機車權益啊~ 02/18 12:47
gmoz: 推 02/18 16:57
swjlsc: 推 02/18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