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yaorz (壓壓毆啊繼)
看板biker
標題Re: [問題] 改管被開16-1-2應到案處所需要驗車嗎?
時間Wed Apr 19 03:29:33 2017
※ 引述《mingchikuo (mingchikuo)》之銘言:
: 排氣管非原廠不吵但出口為水平,中柱立起時約朝上10度被開16-1-2。上面寫排氣管變更
: 原有規格。值得注意的是有勾應到案處所等候裁決。法條看起來不用驗車,但網路上眾說
: 紛紜。
: 請問:
: 1.請問此情況需要驗車嗎?
: 2.紅單上寫到案處所為台北市監理站,可以就近去任意監理站嗎?
: 3.老車一台,如果不想驗是否可以直接報廢?
: 有認真爬過文了,可以有相同經驗的人解惑嗎?感謝。
我上一篇推文查得不夠詳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6-1-2雖然是責令改正,
但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3-1跟13-2:
填製通知單,
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
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
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
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
○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
第四點之(二)機車設備變更處
排氣管部分: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
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
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以上這三點都已經是臨時檢驗項目。
因此通知單上責令你改正並到台北市監理站等候裁決是
一定要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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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ngchikuo: 長知識,感謝!雖住永和保險起見還是會去台北市監理 04/19 12:37
→ mingchikuo: 站,希望不會被刁驗車。 04/19 12:37
→ ultratimes: 只要不是原廠的都可以開,你沒看過很多明明合乎法令 04/19 13:16
→ ultratimes: 規範的東西,驗車不給過就是不給過 04/19 13:16
→ ultratimes: 你難道以為把法條拿出來威脅公務員,他們就會給你過? 04/19 13:16
→ ultratimes: 他們幾乎只要不是原廠就不會給你過,拿法條出來沒屁用 04/19 13:17
→ yayaorz: 沒有非原廠就能開16-1-2 04/19 14:31
→ yayaorz: 的道理,還是要去看可變更項目跟檢驗標準 04/19 14:33
推 ultratimes: 你去驗車就知道了,特別是某些很硬的監理站 04/19 15:04
→ ultratimes: 你怎樣比照法規都沒問題,但他就是能不給你過 04/19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