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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blackkeyss (阿彌陀喵)》 之銘言: :   : 上次在北投找車位時 : 發現一台汽車停在機車格裡 : 於是拍下來檢舉 : 這邊上傳其中一張照片 : https://i.imgur.com/KdKVGIJ.jpg
:   : 結果北投的承辦人回覆 : 「因機車格無處罰臨時停車,該照片無法確定車上有無駕駛人或停車超過三分鐘,違規事 : 實尚有爭議」 : 看了一下法規 : 可能真的是模糊地帶? : 如果要檢舉這種臨停不罰的 : 真的要拍駕駛座了 : QQ :   跟違規臨停無關吧 再補寄信去吧,標題取:案號ooxx補件,補件不受檢舉必須7日內限制 案號就被北投警員打槍的案號 內容就同原信 你就多寫一句,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第一項第九款: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來舉發 再打槍 就可以寄信去警政署政風室檢舉該員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2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25803434.A.CF2.html
dwyanelin: 我剛也是想到這條05/09 02:39
※ 編輯: wjc223 (182.235.215.7), 05/09/2018 02:41:17
eeeeee: 停車車種不依規定是56條關於停車,55條臨停無此規定 05/09 04:33
eeeeee: 在不同車種之停車格/處臨時停車是不違規的 05/09 04:37
jeeyi345: 推 觀察 05/09 05:13
Tudo11927: 反過來機車也能去臨停汽車格(認真無誤 05/09 07:26
kouyoumin: 「由後視鏡收折顯見非立即行駛狀態」 05/09 07:26
Tudo11927: 只要確定人在車上(接人上下之類的)也拿你沒轍 05/09 07:26
ChicagoFire: 2f優質正解 05/09 08:00
MELOEX: tudo 記住臨停定義 駕駛不能離開 05/09 08:04
MELOEX: 你可以在停車格發呆2m59s 獲得精神上的勝利 05/09 08:06
dick01411: 好吧 以後去汽車格臨停 05/09 09:55
Tudo11927: 是說,之前好像聽過一個案例是貨車上下貨但駕駛人還在 05/09 10:13
Tudo11927: 「隨時可以開走」的範圍內(車尾之類的)被算做臨停而非 05/09 10:13
Tudo11927: 停車。 我之前是有一次騎腳踏車不小心掉了東西,停去 05/09 10:14
Tudo11927: 路邊四輪格再下來撿,20秒內離開,不知這種可不可以算 05/09 10:15
Tudo11927: 臨停 05/09 10:15
pmgodie: 腳踏車被拍沒辦罰查到你 除非真的警察太閒當場開單? 05/09 10:56
GTR12534: 補件不受七天限制嗎 那如果是不受理的那種咧 05/09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