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503060606: 簡單講就是 發生事故才會認定逼車成立 08/05 19:01
推 yayaorz: 看哪邊分局啊 連續閃燈 按喇叭我就檢舉成功過 08/05 19:29
→ fireguard119: 這樣還不算逼車?真不愧是鬼島 08/05 22:01
→ Prokennex: 鬼島檢舉 證據能力先打六折 意思掌握100% 也"才有機會" 08/06 04:43
推 HeandShe: 我有檢舉過後方閃兩次大燈就逼車開單 08/06 12:34
→ HeandShe: 不一定要事故 08/06 12:34
推 eric791112: 簡單來說就是用繼續犯與否的概念判斷就好,簡單易懂 08/06 15:08
→ jric: 檢舉說明裡明確把法條打出來 08/07 01:00
→ jric: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08/07 01:01
→ jric: 沒開的話,去打電話去問哪邊不符合敘述! 08/07 01:01
→ jric: 不過前提是有明確影片證明,他持續逼近,然後你逼不得已退讓 08/07 01:02
→ jric: 而不是他還沒靠近,你就自己先讓出空間,那當然就很難成立 08/07 01:02
推 lime1207: 把你擠去慢車道,我檢舉過,沒過。當時 114.47.193.173 09/03 09:54
→ lime1207: 還附上影片。反正那當時我沒閃 就是我 114.47.193.173 09/03 09:54
→ lime1207: 被撞。 114.47.193.173 09/03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