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25g5d4: 水桶掰 07/12 22:20
推 guohuo: 可以告阿 不會起訴阿 07/12 22:23
→ Tang5418: 注音 07/12 22:25
推 qmaper: 對方有行車紀錄器的畫 可以吉你啊 成功與否看運氣 07/12 22:28
→ sincere77: 如果法院認為是被嚇到的反應可能會判無罪 07/12 22:28
→ sincere77: 如果反應完繼續罵大概就不行了 07/12 22:30
推 Tudo11927: 板規二-4 07/12 22:31
推 ab1026430: 沒有比中指應該還好 07/12 22:35
推 jack900788: 我說撞三小都可以被告妨礙名譽了 07/12 22:41
※ 編輯: z995595 (180.214.183.136 臺灣), 07/12/2019 22:43:06
推 incident: 說你好帥都有可能被告了,只是不會起訴 07/12 22:55
→ CharlesCL: 被告當然有可能啊,但被告是一回事,會不會成功又是另 07/12 22:57
→ CharlesCL: 一回事了 07/12 22:57
→ sonofgod: 多半告不成 因為是當下氣憤脫口而出 07/12 23:15
推 a456618: 被告跟起訴是兩件事 沒事想告人都可以 07/12 23:39
→ Radiomir: 訴訟是基本權阿...時間多愛怎麼告都可以 07/12 23:53
→ jim924211: 不起訴吧 07/12 23:54
→ jim924211: 我想告樓上有我的1/10帥也行,訴訟是我的權利 07/12 23:55
→ Radiomir: 習武可以強身也能傷人; 學法律可以自保也能當訟棍賺錢 07/12 23:55
→ Radiomir: 端視你要當高等人還是沒品人, 懂?? 07/12 23:56
噓 dwyanelin: 你只是崩潰想罵吧 07/13 01:16
被嚇到崩潰罵人天經地義
→ wkwtctw: 國人的「口頭禪」 07/13 01:37
推 Prokennex: 教你一招 比按喇叭和國罵好用 就你被嚇到的當下鬼吼鬼 07/13 01:42
→ Prokennex: 叫 尖叫什麼叫都好就是表現非常驚嚇的樣子 反正你罵她 07/13 01:42
→ Prokennex: 還反嗆你 叭牠也不知哪錯 不如先嚇我我也嚇妳 自然反應 07/13 01:43
→ Prokennex: 然後很有趣的是 換她崩潰想罵轉頭瞪 然後你快樂離開 07/13 01:46
→ Prokennex: 但你一定要當下喔 轉頭或在那猶豫 會變成非自然之故意 07/13 01:49
推 fireguard119: 推樓上的鬼吼鬼叫 XDD 07/13 02:54
推 a1121210: 內政部將在司改國是會議上,提案賦予警察「微罪處分權」 07/13 04:50
→ a1121210: ,提早由警察終結微罪案件,達成當事人、警察、檢察官與 07/13 04:50
→ a1121210: 法官的「四贏」。 07/13 04:50
→ a1121210: 對於「微罪處分權」的實際內涵為何,內政部雖尚未對外發 07/13 04:50
→ a1121210: 表,若參照學界主要引用之日本法定義,乃是指原本警察在 07/13 04:50
→ a1121210: 刑事偵查中,均須將所有嫌疑人移送檢察官。但作為例外, 07/13 04:50
→ a1121210: 若警察認定該案件為由檢察機關事前指定條件的特定微罪 07/13 04:50
→ a1121210: 事件,則可以不移送結案,僅在事後向檢察官報告即可。 07/13 04:50
→ a1121210: 如果警察和檢察官太閒沒事做那只好認了吧 07/13 04:51
推 pr9558: 人是他的權利 被告是你的義務 大不了去地檢署實習幾個小 07/13 09:15
→ pr9558: 時 被當再去法院實習幾個小時 07/13 09:15
推 geniusofgod: 不會起訴啦 最近很多都被認為髒話是發語詞 07/13 10:17
推 wsxe2007: 正當情緒發洩 07/13 13:13
推 Ashaku: 我都直接掏出肉捧 07/13 14:32
推 idisnothing: 警察叔叔就是他(指 07/13 14:49
→ zzff92: 這種情形下不會被起訴成功 除非是你有對著對方罵 那可能 07/13 17:48
→ zzff92: 就有機會成立了 07/13 17:48
推 WHLSFF: 微罪處分權讓警察負責逮人、審判,這種畸形的模式只會造 07/13 20:39
→ WHLSFF: 成人民權益受損,而沒有任何的好處。 07/13 20:39
推 is0975910361: 同意樓上,即使是微罪也必須透過公平公正的司法處 07/13 21:51
→ is0975910361: 理,警察並無接受相關訓練,如何代表司法? 07/13 21:51
※ 編輯: z995595 (180.217.86.5 臺灣), 07/13/2019 22:46:47
推 jaydenkoo: 路上三寶真的多 07/14 00:46
→ jackyc38x: 可能被告,也有機會成案,看檢察官 07/14 01:57
→ OverRaven: 三寶怎麼可能會帶行車紀錄器 07/14 02:32
推 a1121210: 這個問題跟違規會不會收到罰單一樣,到時候才知道,一 07/14 09:54
→ a1121210: 忙可能就跳過了 07/14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