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ongbaker: 傷害罪 不侷限於生理喔呵呵05/30 02:59
→ songbaker: apologize 那留言我看了也呵呵 不懂又愛裝懂05/30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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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請問您在哪邊看見原po有提告傷害罪
問題二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 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
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三 原po是調解 精神賠償是損害賠償 何處有誤歡迎指正 您在信中提的傷害罪 原Po
根本就沒提告 何來傷害罪
問題四 請問您有收到雙掛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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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只是建議調解
你真的很生氣也還是可以堅持告到底的
這是你的權益
另外你的車子 人身都沒有損害單據(如有我再修文)
調解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
依我的經驗(不一定100%準確)
調解委員會根據您的情況嚴重性
推論應該會判多久
以那個易科罰金作為調解金再做增減
下面有提到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3]第一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
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精神賠償的判例
一般是個案判斷(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肇責比例等
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
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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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pologize924 (49.216.183.28 臺灣), 05/30/2020 06:28:08
噓 uphiloxygen: 都沒人推耶 05/30 09:19
噓 higoodman: 嘻嘻 05/30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