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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olatenicky (卯咪卯咪)》之銘言: 前一陣子因爲莫名其妙的行車糾紛遭人逼車,因爲對方態度惡劣說詞反覆且無悔意故決定 向 其提告,警方把行車記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調閱清楚後依照妨礙自由函送法辦。 但前幾天開偵查庭,檢方認爲這個罪很輕也因對方看起來是有工作的(?,希望我可以先 接 受調解,後來我也尊重檢方決定調解。 而我的問題是,逼車當下我因後方還有載人,盡量不造成衝突(無受傷)且車輛本身也因 我 急煞僅造成雙方後照鏡接觸(無損傷),若要走調解程序,可以向對方請求什麼權利?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答 --
songbaker: 傷害罪 不侷限於生理喔呵呵05/30 02:59
songbaker: apologize 那留言我看了也呵呵 不懂又愛裝懂05/30 03:01
~~~~~~~~~~~~~~~~ 問題一 請問您在哪邊看見原po有提告傷害罪 問題二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 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 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三 原po是調解 精神賠償是損害賠償 何處有誤歡迎指正 您在信中提的傷害罪 原Po 根本就沒提告 何來傷害罪 問題四 請問您有收到雙掛號了嗎 ~~~~~~~~~~~~~~~ 檢察官只是建議調解 你真的很生氣也還是可以堅持告到底的 這是你的權益 另外你的車子 人身都沒有損害單據(如有我再修文) 調解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 依我的經驗(不一定100%準確) 調解委員會根據您的情況嚴重性 推論應該會判多久 以那個易科罰金作為調解金再做增減 下面有提到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3]第一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 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精神賠償的判例 一般是個案判斷(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肇責比例等 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 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3.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90790378.A.183.html ※ 編輯: Apologize924 (49.216.183.28 臺灣), 05/30/2020 06:15:20 ※ 編輯: Apologize924 (49.216.183.28 臺灣), 05/30/2020 06:28:08
uphiloxygen: 都沒人推耶 05/30 09:19
higoodman: 嘻嘻 05/30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