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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則上強制罪的客體是人 所以在車主不在的時候把車子上大鎖,車主回來的時候無法開走,多半是不構成強制罪 https://tinyurl.com/h43j83vr 但是車主就因為車子被鎖住導致不得不叫計程車、或者其它替代的花費,應可請求民事 的損害賠償,只是就像這篇新聞所述,大概很少有人會為了幾百塊錢打官司就是了。 另外不起訴處分書網路上是查不到的,所以我也只能拿新聞來看,不然原則上我是不太 採信記者轉述判決的報導. 另外有一個有趣的判決可以參考看看 https://tinyurl.com/d6368fzn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鍾麟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一0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鍾麟犯強制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 年度偵字第 1450 號 被 告 張鍾麟 男 54 歲(民國 00 年 0 月 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號 前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 犯 罪 事 實 一、張鍾麟係設於宜蘭縣○○市○○路○○○號之蘭陽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之董事,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十 時許,欲離開宜蘭市○○路○○○號時,因認車號00—二 一一一號自小客車已停放在該處停車場整日而未開走,遂欲 向該車使用人收取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停車費,惟 恐車號00—二一一一號自小客車之使用人在其離開後將車 開走而無法收取,竟以半月型之大鎖將車號00—二一一一 號自小客車左前車輪鎖住,而以強暴方式,妨害該車使用人 林清發行使權利。嗣林清發於同日晚十時三十分許,返回宜 蘭市○○路○○○號停車場,欲駕駛車號00—二一一一號 自小客車離去時,發現其車左前車輪遭大鎖鎖住而無法駕駛 後,依張鍾麟留在車號00—二一一一號自小客車擋風玻璃 上之字條聯絡張鍾麟到場後,因與張鍾麟發生爭執而報警處 理,始為警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張鍾麟固坦承有為收取一百五十元停車費而將車號 00—二一一一號自小客車左前車輪上鎖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涉有強制犯行,辯稱:伊不是停車場經營者,伊是受雇的 ,伊是用一般的機車大鎖鎖在該車左前輪上,鎖上之後,車 子還是可以開,但開起來就不順,之前也有鎖過別台車,但 別人就把車子開走,伊不知道上鎖是違法的云云。惟查:前 揭事實,業據證人林清發供述屬實,並有拍攝宜蘭市○○路 ○○○號停車場之照片多張以及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故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鍾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所以我們可以推知,像原po這樣沒看到人上大鎖的情況,無法告強制罪。但是如果是被 上了大鎖後,那個上大鎖的人跳出來說:「你不付錢我就不開鎖!」哦齁齁…這時候他 就構成妨礙你行使所有權的強制罪要件了,就如同推文所提的,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 所以直接報案就可以了,兩者雖然很接近,但是還是有細微的差異,版友可以參考看看 。 -- https://tinyurl.com/jfetzaj8 其實我剛剛又找到了一個不太一樣的判決見解,一樣是上鎖的糾紛,一審判決強制罪對人不對物,所以被告無罪,但是二審高院翻盤,判決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然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範之目的,係保護一般人意思形成及意思活動之自由,即保 護一般人於意思形成及意思活動之過程中不受外力不當之干涉。是不論行為人所 施之強暴、脅迫行為,係對「人」為之,或對「物」為之,如其效力直接或間接 影響他人之意思自由,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足當之。又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 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若被 害人駕駛之機車,確為被告強行騎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騎走之機車,既 足以妨害被害人駕駛機車行駛之權利,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台非字第七五號判決參照)。 雖然我覺得這個可能不是實務通說見解,但是如果真的嚥不下這口氣,還是可以告告看 ,畢竟有判例見解支持,勝算應該就不會是零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8.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20378717.A.CE2.html
incident: 個在人家車上砸蛋有機會嗎?05/07 17:22
你是說告毀損嗎? 毀損要達到致物不堪用,達到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的程度
AntiCompete: 那沒轍?警察也不願意處理這種阿,如果這招無敵我就投05/07 17:23
AntiCompete: 資300套大鎖05/07 17:23
incident: 法官有說洨算穢物,致使衣服不堪使用構成毀損要件05/07 17:23
lanjack: 不是阿,難道把他人財產扣住導致他人無法自由使用自己財05/07 17:23
lanjack: 產,這沒有刑責嗎?05/07 17:23
lanjack: 幹他媽的要是這樣沒刑責,我也來弄個一兩百大鎖來玩嘛05/07 17:24
lanjack: 把停車場門口焊死,反正車主還是可以自由走出去不構成強05/07 17:25
lanjack: 制沒有刑責喔www05/07 17:25
x1931004: 馬上放一個熊貓袋子在車上 要求賠償所得05/07 17:26
有可能請求營業損失喔! ※ 編輯: ccc101419 (1.200.18.42 臺灣), 05/07/2021 17:27:08 ※ 編輯: ccc101419 (1.200.18.42 臺灣), 05/07/2021 17:28:50
seifer007: 二輪真可憐 不能用只能認了05/07 17:35
※ 編輯: ccc101419 (1.200.18.42 臺灣), 05/07/2021 17:35:32 ※ 編輯: ccc101419 (1.200.18.42 臺灣), 05/07/2021 17:38:19
yoyoman524: 告妨害名譽比較優吧 05/07 18:19
更難成立了
vi000246: 如果這樣不能告 就把加害人的四輪也鎖起來啊 05/07 18:25
vi000246: 要玩大家來玩 05/07 18:25
※ 編輯: ccc101419 (1.160.197.121 臺灣), 05/07/2021 18:29:24
wish770924: 我是覺得你弄到四輪,就很有機會有刑責了,因為法官 05/07 18:45
wish770924: 怕自己也會被這樣玩到 05/07 18:45
跟輪子的數量沒有關係
a1121210: 侵權行為? 05/07 19:20
那也是民事的損害賠償 ※ 編輯: ccc101419 (1.160.197.121 臺灣), 05/07/2021 19:24:46
wizyu: 沒有什麼營業損失的人,不就自認倒楣?原來可以這樣玩呀 05/07 19:37
berniex: 跟移車一樣,移兩輪跟移四輪的結果“不一定”相同 05/07 19:47
wish770924: 當然法律上是這樣,可是實務上是否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05/07 20:26
Yjizz: 哇 雖然有法源 但讓人吐血 05/07 23:25
ballcat: 鎖上了不察,導至騎士倒車受傷,這個也可以考慮看看 05/07 23:27
my7752: 你是律師嗎?我怎麼記得鎖車導致被害人不能使用自己的車 05/08 03:00
my7752: 輛是強制罪? 05/08 03:00
kazuma2010: 很多還以為遇到正常人?普通上班族會怕吉 05/08 04:57
kazuma2010: 會幹那種事 那個樣子一看就跟混的有關係 05/08 04:57
kazuma2010: 這種小罪完全不痛 人家等著繼續玩 05/08 04:58
kazuma2010: 請管委會的去橋可能還比較有用 05/08 04:59
IOUIOUIOU: 恐嚇有機會成立嗎? 主張對方在我車潑灑不明液體 使我 05/08 07:48
IOUIOUIOU: 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之類的 05/08 07:48
phage1807: 如果假裝不知道,然後牽車重心不穩不小心被機車壓傷, 05/08 09:40
phage1807: 可以算過失傷害嗎? 05/08 09:40
eric791112: 不用在那邊我記得XDD只需上司法院網站判決查詢輸入強 05/08 12:56
eric791112: 制罪,再檢索輸入鎖車就知道惹 05/08 12:56
eric791112: 宜蘭那件是唯一判緩刑的,但上訴絕對改判,被告可能覺 05/08 12:58
eric791112: 得反正最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於是不上訴呵呵 05/08 12:58
eric791112: 我個人是覺得這實務見解會改的,鎖他人車在使用人發現 05/08 13:04
eric791112: 後其意思決定自由難謂無受限110的現在還在用25年前的 05/08 13:04
eric791112: 見解呵呵,若發生在本市承審是某大哥法官或許他根本不 05/08 13:04
eric791112: 會鳥這實務見解 05/08 13:04
kevinl: 因為車子被鎖 人無法依平常習慣外出 告就是了 05/08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