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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324: 現行的法規就是哪怕行人闖紅燈,那怕駕駛毫無時間反應, 06/03 11:31
paul324: 至少都會有"部分責任",這是不合理的地方 06/03 11:31
推半天不如直接回一篇 會有所謂的「斑馬線帝王條款」、「行人絕對路權」 其立法精神還是保護在馬路上絕對弱勢的行人 但即便用法規來保護行人,一年還是有近500個行人死在馬路上。 當然要降低死傷不能只靠立法。 執法、教育以及道路工程(行人友善設計)都要一起做 但這個所謂闖紅燈的行人造成駕駛必須擔負肇事責任的「不合理」 真的有到需要廢除或修正的地步? 我認為是沒有。 事實上即便在台北地區,應讓行人而不讓的車輛還是比較多 甚至在無號誌行人穿越道,我主動停讓時,還是有部分的行人不敢先走。 可見行人的路權在台灣多弱勢。 更不用說應該要有的實體人行道也沒有被落實。 你說不怕死的闖紅燈行人到底一年產生多少事故? 真的有讓這個「不合理」危害到守法駕駛的地步? 那實務上,如果真的盡一切應盡義務還是撞到這種斑馬線上闖紅燈行人該怎麼做? 1.留下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提供行車紀錄器、調閱路口監視器來證明自己的反應時間不足。 過失傷害的成立要件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在目前的交通事故的判決中 能證實自己沒有注意的可能,最後判決完全免責也並不少見。 2.保險 如果在證據上不利,或者是法官/檢察官不採信你提供的證據 依據台灣判定交通事故民刑事肇事責任實務來看,即便你有較大的路權也未必完全無 責任。 那你至少可以從保險支付對方的財損及醫藥費。 自己根據財務狀況衡量保險額度,這是上路前應盡的責任。 3.對自己的保護措施 騎車撞到行人不見得自己沒有傷害,最慘有可能摔車後再受他車波及產生二次傷害。 以台灣的交通現況,會害死你的不見得只有闖紅燈行人而已 更多的是其他違規車輛 如果會怕就準備好保護措施 老實講,我幾乎每天都可以遇到可能害死我的違規車輛 但嚴重闖紅燈造成我危險的行人幾乎沒遇過 積極層面當然要用執法、教育來消弭這些違規車輛與行人 但消極層面當然只能把自己能做的做好。 你我都會有下車當行人的時刻,如果因為有少數不守規矩的人 就要把保護行人的法規刪除或修改 這種思維跟「機車都很愛違規所以沒路權」、「重機就是愛飆才不能上國道」 有什麼不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213.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22692362.A.DF5.html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1:55:01
e09818: 你在機車版對機車至上走火入魔的人說道理? 06/03 12:04
eastwindow: 所以一年死五百個路人有幾個因為自己違規被撞死的? 06/03 12:36
現在的政府公開資料沒辦法查詢肇事責任呀 但正常人都知道行人跟車輛哪個比較弱勢 正常的行人也不會自己跳出來給車撞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2:53:25
monkyisme: 推你,法規就是應該要保護弱勢的行人,行人優先 06/03 13:05
VL1003: 重點一直都是能注意,綠燈就不說了,行人在斑馬線上闖紅燈 06/03 13:14
VL1003: 來講,有無做到能注意的重點大概就兩個, 1.駕駛是否有做 06/03 13:17
VL1003: 到減速通過 2. 行人是否衝出來時車輛已經很靠近,導致反應 06/03 13:17
VL1003: 時間完全不足。 第一點老實說我也沒把握每次都做到啦,但 06/03 13:18
VL1003: 這本來就是要保證人本的規定,我不認為有很大的問題。 06/03 13:18
dwyanelin: 完全無法同意你的說法 06/03 14:48
dwyanelin: 很明顯,你不能說行人比較弱勢或死亡比較多就設個霸王 06/03 14:51
dwyanelin: 條款給他,這是兩回事。你就直接立法加重行人「綠燈」 06/03 14:51
dwyanelin: 被撞的刑責並嚴格執行就好,而不是立個行人「紅燈」也 06/03 14:51
dwyanelin: 能亂闖的霸王條款。 06/03 14:51
dwyanelin: 這邏輯上完全是相反的方向。 06/03 14:54
因為你腦袋想到的行人時只有想到你自己 實際上的行人包括不懂事的小孩、視障者、失智老人、有精神疾病者 行人上路不需要考駕照,但是駕駛需要。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4:59:05
dwyanelin: 再來你的第一點就是應該立在法律裡面,而不是到了法庭 06/03 14:59
dwyanelin: 才看法官要不要給你法外開恩,畢竟法律都規定霸王條款 06/03 14:59
dwyanelin: 了,法官根據法律判你有罪你能幹麻?難道十個本應該無 06/03 14:59
dwyanelin: 罪的裡面五個真的被判無罪就能讓你護航霸王條款嗎?那 06/03 14:59
dwyanelin: 你怎不說另外五個莫名其妙被定罪的? 06/03 14:59
判決書拿出來再說。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4:59:39
dwyanelin: 「能證實自己沒有注意的可能,最後判決完全免責也並不 06/03 15:01
dwyanelin: 少見。」你這句話應該是能證實的,本來就應該「全部」 06/03 15:01
dwyanelin: 免責,而不是還要看法官心情的「並不少見」 06/03 15:01
dwyanelin: 再來2跟3就更是從錯誤的起點延伸,為什麼人民要去負擔 06/03 15:02
dwyanelin: 錯誤法律的成本? 06/03 15:02
dwyanelin: 法律規定行人可以隨意闖紅燈,我還要為了他買保險?我 06/03 15:03
dwyanelin: 還要為了他買防摔衣?怎麼想都不合理 06/03 15:03
所以是闖紅燈的行人才會害你摔車或是出險喔?笑死 道安規則103條存在很久了 你現在才哭著說不合理 代表你上路前根本沒有盡到義務嘛 XDDD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05:15
dwyanelin: 像是第三責任險,應該就是為了保障自己不小心的失誤而 06/03 15:05
dwyanelin: 去買的,而不是媽的為了一個智障在那邊亂闖紅燈 06/03 15:05
^^^^^^^^^^^^^^^ 不要否認說你沒說過哦 實務上你遇到闖紅燈的車輛 你也不見得免責哦^^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05:55
dwyanelin: 你腦部我現在才哭?我早就說過了好嗎,行人霸王條款的 06/03 15:09
dwyanelin: 討論又不是今天才出現 06/03 15:09
dwyanelin: 別腦補再戴別人帽子說沒盡義務了 06/03 15:09
文意很清楚 有人現在才知道103條的內容啦 不要辯了 難看 「
dwyanelin: 特別去查了道安103,根本是說就算行人闖紅燈你也要停06/03 14:45
dwyanelin: 下來讓他欸,明顯有問題啊 06/03 14:45
dwyanelin: 護航這條有點誇張 06/03 14:45
dwyanelin: 你去找判決書出來啊,直行綠燈無違規,結果有肇責 06/03 15:10
dwyanelin: 再麻煩你了,直行綠燈無違規,跟闖紅燈車輛的肇事判決 06/03 15:11
吵著要廢除的人不自己找判決書 你會不會太巨嬰啊XDDDDDDDDDDDD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11:57
dwyanelin: 還在腦補現在才知道喔,呵呵 06/03 15:11
dwyanelin: 別再腦補後戴人帽子了好嗎,好好討論很難? 06/03 15:12
跟以車為本的人沒甚麼好討論的。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13:08
dwyanelin: 原來不知道數字跟內容的連結就是不知道內容喔?這是邏 06/03 15:13
dwyanelin: 輯有問題吧.. 06/03 15:13
EVA96: 你可以繼續辯啊 XDDD 06/03 15:14
EVA96: 但誰是以車為本的思維只會越來越清楚 06/03 15:14
dwyanelin: 又再腦補別人以車為本欸,你能拿出什麼證明?口口聲聲 06/03 15:15
dwyanelin: 叫別人拿判決書,結果自己什麼都拿不出來,我直接跟你 06/03 15:15
dwyanelin: 說啦,我都會直接遠遠的就讓行人知道我在讓他了,直接 06/03 15:15
dwyanelin: 證明你在腦補扣帽子 06/03 15:15
EVA96: 103條的內容對關注人本交通的人已經是常識了 06/03 15:15
EVA96: 有人語氣是驚訝成現在才知道 代表他根本沒有看過嘛 XDD 06/03 15:15
dwyanelin: 到目前很明顯就是看到你在腦補扣帽子,然後自己什麼都 06/03 15:15
dwyanelin: 拿不出來啊,又不好好討論 06/03 15:15
dwyanelin: 內容至少十年前就看過了,只是沒記數字而已 06/03 15:16
EVA96: ^^ 06/03 15:16
EVA96: XDDDDDDDDDDDDDDD 06/03 15:16
dwyanelin: 關注人本交通硬要畫上跟記住數字畫上等號,只能說你的 06/03 15:17
dwyanelin: 等號很爛 06/03 15:17
EVA96: 所以有違規行人才導致你要買保險喔?違規車輛不用? 06/03 15:17
dwyanelin: 然後還看著電腦螢幕鍵盤打一堆不知所以然的符號,天啊 06/03 15:17
我不知道一個自稱關注人本交通的人會沒有顧慮到 小孩、失智老人、視障者的情況 然後說他們是闖紅燈的智障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19:19
dwyanelin: 別人違規為什麼要買保險?我上面說啦,我買保險是因為 06/03 15:18
dwyanelin: 我有可能發生失誤 06/03 15:18
dwyanelin: 我說的是第三責任 06/03 15:19
dwyanelin: 傷害險我也有買阿 06/03 15:19
EVA96: 好啦 好啦 你可以繼續辯啦 但改變不了什麼 06/03 15:19
dwyanelin: 但你就不能倒果為因 06/03 15:20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20:48
dwyanelin: 那條法規不是就有規定視障者嗎,你在說啥 06/03 15:22
dwyanelin: 但他現在就是把完全行為人也都列進去 06/03 15:23
看來你不知道未讓視障者在處罰條例裡面罰比較重哦 所以道安規則才跟著修訂 所以你也沒有關注關於停讓行人的法規修訂嘛 在你的眼中 沒有判斷能力的小孩、失智老人、無法識讀號誌的人都是闖紅燈的智障 代表你沒有顧慮到馬路上的弱勢族群 我不知道你哪來的勇氣繼續吵啊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27:11
dwyanelin: 別鬧了好嗎,就說列清楚,保護好該保護的 06/03 15:24
EVA96: 所以吵著要改的人 判決書找到沒有啊? 06/03 15:28
dwyanelin: 我說啦,那就把小孩列進去阿,該保護的列好啊,而不是 06/03 15:28
dwyanelin: 把正常成人也都列進去 06/03 15:28
EVA96: 要去做正事了 你加油^^ 06/03 15:28
dwyanelin: 所以吵著護航的人,綠燈直行無違規,跟闖紅燈車輛的判 06/03 15:29
dwyanelin: 決書找到沒? 06/03 15:29
dwyanelin: 結果你自己就拿不出來嘛 06/03 15:29
dwyanelin: 去做正事吧,不麻煩你了 06/03 15:30
不想打臉這麼重 這案子很有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交易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撞死闖紅燈的一樣遭判過失傷害需負擔賠償責任 不用再辯說駕駛黃燈通過什麼的,黃燈一樣無違規 且我只提到闖紅燈的車輛 你吵半天的判決書找給你看了 你要不要擔負一點好好討論的義務 去把你的判決書生出來看看? 前面推文早就有實例法官給予違規闖紅燈的行人更多肇事責任了 不要沒有判決書就瘋狂腦補啊 ※ 編輯: EVA96 (114.45.213.238 臺灣), 06/03/2021 15:47:29
scarecrow112: 推 06/03 18:02
Gottisttot: 觀念正確 幫補血 06/03 21:20
GY4: 說得很好 處罰條例44條是為了老人.小孩.行動不便者.視障者 06/03 23:25
GY4: 就算是所謂正常人 會不會突然跌倒.扭到.閃到腰..... 06/03 23:28
GY4: 該條根本目的是要所有車輛到路口要減速查看 不是綠燈就一直衝 06/03 23:29
GY4: 而且前面一篇文章分析很清楚了 行政 民事 刑事要分開來看 06/03 23:32
GY4: 絕對路權只有在行政方面 不讓行人 一張罰單 06/03 23:34
EVA96: 有人就是看不懂啊 其實上一篇出來就很清楚了 06/03 23:34
GY4: 覺得行人讓你蒙受損失 民事刑事討公道阿 又不是民事刑事免責 06/03 23:35
castorfi: 我也覺得這件事情很奇怪,二輪平常就是被壓迫的一群, 06/04 00:44
castorfi: 結果有些二輪的態度是去壓迫更弱勢的行人, 06/04 00:44
castorfi: 這些二輪換成四輪,大概也是壓迫二輪的一群吧。 06/04 00:44
EVA96: 現在知道收割機跟四輪大爺是怎麼來的吧 06/04 07:42
trij: 補血,路權收割機不意外,被四輪欺負後去欺負更弱勢的用路 06/04 15:35
trij: 人,那跟學長嘴臉有什麼不一樣XD 06/04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