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keFreeway: 法規應該同步,包括條件,欠缺號誌設定造成的誤解 06/03 12:34
→ MikeFreeway: 傷害不在少數 06/03 12:34
→ EVA96: 你還是沒搞懂這條法規的意義 06/03 12:53
→ EVA96: 就是因為行人最為弱勢才需要法規的保護 06/03 12:54
→ EVA96: 而且法規裡面根本不是「禮讓」 06/03 12:55
→ EVA96: 不論號誌停讓行人就是駕駛的義務 06/03 12:55
→ EVA96: 你拿極端的案例來討論普遍的情況當然覺得不合理 06/03 12:55
事實上就是有些案件特別極端
現行規定就是會因此產生不合理
不用解決?
你回答一個問題就好
法規修成紅字那樣
會無法保護正常的行人嗎?
→ EVA96: 然後你到底能不能找到幾件法院判決來證明你說的案例成立? 06/03 12:55
依據道交條例103條的文義就是
哪怕行人穿越道有號誌且為紅燈
汽車行經時仍應讓行人優先通過
實務上判決就是以此判定撞到闖紅燈行人的駕駛有部分責任
→ EVA96: 法規的意義就是行人優先 你腦袋沒這個觀念當然無法理解 06/03 12:59
→ EVA96: 但你講半天拿不任何一個法院判決耶 06/03 12:59
實務上103條就是會產生上述效果
而我相信即使拿出相關判決
不認同的人還是有千百種理由不認同
→ EVA96: 一開始推文就說了 走到一半號誌變成紅燈或號誌故障怎麼算? 06/03 13:00
所以我說行人闖紅燈不代表駕駛可以撞下去
還是要個案判定有無責任
請仔細看我的原文好嗎
→ EVA96: 跟你言盡於此了 不浪費彼此的時間 06/03 13:00
→ EVA96: 如果你的駕駛觀念沒有行人優先 那一切都是空談 06/03 13:01
我的駕駛觀念裡面 沒有 闖紅燈的行人 優先 這個概念
當然這不等於我會選擇撞他
言盡於此
推 EVA96: 你忽略了行人可能有小孩、失智老人、色盲、視障者 06/03 13:07
→ EVA96: 照你所說的修法就是讓駕駛不用去注意在行穿道附近的行人 06/03 13:07
你是不是以為如果今天闖紅燈的是一般車輛
綠燈的車輛有機會減速卻還是給他撞下去可以免責?
如果是的話
你有很深的誤會
→ EVA96: 看不懂你最後幾行在說什麼 06/03 13:20
意思是闖紅燈的行人等同於闖紅燈的車輛
都是違規
但不代表對方因此就沒有注意義務,可以放心給他撞下去
→ EVA96: 重點是車輛造成的傷害、死亡可能是不可逆轉的 06/03 13:22
→ EVA96: 這才是要用法律保護行人的原因 06/03 13:22
→ EVA96: 希望在交通規劃不及格的臺灣 你當行人不要有看錯號誌的 06/03 13:23
→ EVA96: 時候。 06/03 13:23
即使行人闖紅燈
不論有過失(看錯)
或無過失(號誌故障)
因此被車撞了
如果撞他的駕駛來得及反應
當然還是要負責
來不及反應,就免責
就這麼簡單
在駕駛免責的情況
行人如果有過失,當然應該自行承擔
(如果有視障或色盲,
也應該用其他輔助方式確認號誌狀態,
不是一句我看不到號誌就直接過馬路)
行人如果無過失
例如號誌故障的情況
這時可聲請國賠
→ VL1003: 我覺得你錯誤解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3 條了,你有做到 06/03 13:25
→ VL1003: 且證明你行經行人穿越道已經有「減速」慢行,對方還突然在 06/03 13:26
→ VL1003: 你完全沒有反應時間的情況下衝過來,不應有「部分」責任。 06/03 13:27
→ VL1003: 拿另外一個比喻,路權有分大小,正常閃紅燈要讓閃黃燈,但 06/03 13:27
→ VL1003: 你是閃紅的那邊,已經做到停車再開,此時有輛閃黃衝過來的 06/03 13:28
→ VL1003: ,且是從很近路口的小巷子衝出來右轉直接衝的,這時候他也 06/03 13:30
→ VL1003: 仍然是閃黃方向直行,但你已經做到應注意(閃紅停車再開), 06/03 13:30
→ VL1003: 且你注意路口時明顯無法看到此車輛(因為他才準備要從巷子 06/03 13:31
→ VL1003: 轉出來),那你被碰到就不會有責任。 06/03 13:31
你講得沒有錯
如果實務上法院能夠用這樣的觀念來判決
我也可以認同
但道交條例103的禮讓行人真的被無限上綱了
導致實務上我從沒看過任何一件
駕駛撞斑馬線行人而完全免責的案例
※ 編輯: paul324 (220.128.85.107 臺灣), 06/03/2021 13:44:23
推 EVA96: 你法院判決都沒拿出來 然後說沒看過一件??? 06/03 13:48
這話是不是有語病
就是沒看過才拿不出來啊
→ EVA96: 「有點」跟「無限上綱」有語病 06/03 13:48
確實有點語病
容我校正回歸一下
→ EVA96: 顯然修訂的精神跟你的主張完全不同 06/03 13:51
→ EVA96: 視障者就是因身體條件限制而無法每次過馬路都能在確認 06/03 13:51
→ EVA96: 號誌的情況下通過 06/03 13:51
視障者如果無法確實確認號誌再通過
至少不會是橫衝直撞的過馬路吧
要過也是一點一點慢慢過
對向車輛理應有足夠反應時間
如果還撞下去
責任在哪邊還需要說嗎?
→ EVA96: 你可以整理判決書看到底是不是真的沒有免責啊 06/03 13:52
交通案件的判決書那麼多
我要每件都看完嗎?
如果只拿2 3件出來
是否又會讓人無法信服?
如果要反駁我的觀點的話
似乎是拿出駕駛完全免責的判決書比較合理吧
→ EVA96: 譬如駕駛提出無法反應的證據 法官仍判定應負肇事責任 06/03 13:54
→ EVA96: 有這類的判決作為依據才能說沒有免責吧 06/03 13:54
→ EVA96: 最後要說 台灣在執法跟道路規劃已經是血淋淋的車本國家了 06/03 13:55
→ EVA96: 如果你連立法都沒有人本精神 就真的是國際笑話 06/03 13:56
→ EVA96: 是你說不合理 是你要修法 當然是你找證據出來吧 06/03 13:58
如果我是立法委員要提案修法
我當然會把相關資料好好整理分析再提案
但我只是表達個人看法的一般民眾
我找到相關判決了又如何?
法規會因此被檢討修正嗎?
心中已有定見的人
真的會那麼輕易改變自己的看法嗎?
→ EVA96: 實際的案例前面也貼過了 06/03 13:58
→ EVA96: 駕駛與闖紅燈行人皆死亡的情況 行人須負更多責任 06/03 13:59
→ EVA96: 實務上的民刑法就不是闖紅燈的行人有帝王條款了 06/03 13:59
討論的重點不是在於駕駛理應可以主張完全免責的情況嗎?
大家都知道行人違規的情況下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啊
→ GTR12534: 想問你為什麼不讓闖紅燈的行人 他是行人欸 非死即傷 06/03 15:52
請看完我的原文好嗎
你的問題就跟為什麼大車不讓闖紅燈的小車一樣
或許有些人不想讓
但如果是我一定會讓
前提是來得及反應的話
→ EVA96: 查了一下資料 比paul324更極端的案例都有 06/03 16:49
我舉的案例是100%故意闖紅燈被撞
上面的例子則有間接故意撞人(我吃定你會閃開,假如你不閃我就撞上去)
還有綠燈直行被撞有肇責的
但這種情況理論上也有可能
(例如明明知道有人闖紅燈,也來得及煞車,但還是硬要過路口讓他撞上來)
不過沒有仔細研究判決書
就不便評論了
但無論如何
雖然都是比較極端的例子
應該也不會比故意被撞來"賺錢"的例子來得極端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18:43:39
推 EVA96: 笑死 06/03 19:06
→ EVA96: 逃避稽查闖紅燈被車撞死 檢察官就不起訴了 06/03 22:13
→ EVA96: 不知道還會找什麼藉口說103條不合理喔 06/03 22:14
穿越分隔島
看來應該不是正常走斑馬線
噓 Syffence: 老人家走到一半變紅燈 你也要當做闖紅燈行人辦他嗎 06/03 22:15
走到一半變紅燈就不是闖紅燈啊
他踏進入口的的時候就是綠燈
當然在其他車眼裡
看起來他就是闖紅燈沒錯
→ EVA96: 在斑馬線上 06/03 23:12
的確是斑馬線
那我同意如果每個檢察官法官都能這麼明理
不會把法條文義無限上綱的話
道交條例103條可以不用修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17:12
→ EVA96: 不在斑馬線上就沒有闖紅燈的問題 就是違規跨越馬路 06/03 23:15
→ EVA96: 難道沒有人行道的地方會有行人號誌嗎???? 06/03 23:16
→ EVA96: 好了啦 不要再推給檢察官 103條就是沒問題 06/03 23:18
老實講純就文義解釋是會有問題的
如果每個檢察官法官都能有該案例中的觀念
法條適用在偵查或判決才會沒問題
→ EVA96: 針對視障者增修的條文也是狠狠地打臉了 ZZZZ 06/03 23:18
→ EVA96: 過失論也找到三個案例給你看了 06/03 23:19
不太懂你說的是哪3個案例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29:28
→ EVA96: 你是不是沒讀別人幫你找的資料啊? 06/03 23:31
你說這3個喔
我已經看過 上面已經回應啦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33:17
→ EVA96: 事實很清楚就是你說的不合理之處 實務上都不存在 06/03 23:34
1個案例就能讓你斷言實務上"都"不存在不合理的案例嗎?
話還是別說太滿吧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41:18
→ EVA96: 你就繼續辯吧 06/03 23:41
→ EVA96: 已經用一個案例打臉你說的沒有駕駛無責了 06/03 23:42
→ EVA96: 看你還能繼續丟出什麼謬論嘛 06/03 23:42
→ EVA96: 現實的案例告訴你法院是怎麼判定過失論的了 06/03 23:42
→ EVA96: 繼續無視 然後拿你找不到任何判決書的腦補案例說「沒有都」 06/03 23:43
→ EVA96: ccc101419那篇的論述也很清楚了 行政跟民刑法得分開來看 06/03 23:44
你就繼續堅持吧
法條的規定沒有問題
一切都很理想
我也希望是這樣
→ EVA96: 你要不要去找最關心交通的立委邱顯智聊聊 06/03 23:47
→ EVA96: 人家也有律師身分 不知道他會說什麼喔?XDDDD 06/03 23:47
→ EVA96: 既然這條法這麼不合理 你就做出一點行動嘛 06/03 23:47
→ EVA96: 為這條法的受害者們出一點聲音啊 06/03 23:48
如果哪天我本人或家人朋友不幸成了當事人
我想我會的
→ EVA96: 嘴半天要你私訊一下立委又開始推拖 XDDDDDDDDDDDDDDD 06/03 23:53
→ EVA96: 鍵盤傳訊給邱委員或其他關心交通有法律專業的立委沒很難吧 06/03 23:53
→ EVA96: 葉毓蘭委員最近對交通議題也十分關注 你也可以試試看啊 06/03 23:54
你要說推託也可以啦
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那麼多
跟我的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
我何必花力氣去找立委陳情
更何況很可能沒用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56:39
→ EVA96: 前面講的義正嚴詞 現在又理由一堆 XDDDDDDDDDDDDDDDDDDD 06/03 23:58
→ EVA96: 「既然法規有不合理 當然就要修正」請問這是誰講的? 06/03 23:59
我認為要修正
不代表我會推動去修正
很簡單的邏輯吧 很難懂?
畢竟我只是個普通人
沒有這種影響力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4/2021 00:03:14
→ EVA96: 好啦好啦 你加油 XDDDDDDDDDDDDD 06/04 00:05
→ EVA96: 「既然法規有不合理 當然就要修正」 06/04 00:05
→ EVA96: 「跟我的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 我何必花力氣去找立委陳情」 06/04 00:05
→ EVA96: 都你在講 06/04 00:05
事實如此
→ EVA96: 承認自己見解有誤沒有那麼困難 06/04 00:05
我也有同樣看法
→ EVA96: 慢走不送 我今晚會笑著入夢 感謝你花時間提供娛樂 06/04 00:06
也感謝你陪我浪費生命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4/2021 00:11:43
※ 編輯: paul324 (61.65.33.178 臺灣), 06/12/2022 21: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