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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這真是好文該M 稍微補充一下,直接對外 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 一律應依法律授權而訂定 例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條 即開宗明義: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規則的內容不能抵觸條例,所以如果有衝突,以條例為主 條例是母,規則是子,子是因應母而訂出來的 自然不能逾越母法的規定 函釋什麼的,就更低階了 什麼是函釋,就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認定的解釋" 連通過立法院都不用,到底有什麼效力,連在法庭上都不見得站得住腳 Q&A,新聞稿就更不用說了,很多都嘛基層承辦寫寫就PO上去 ※ 引述《leemingjing (免驚)》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整串吵來吵去,事實上: : 超車完要回到中間車道 : 與 : 可以用速限行駛內車道 : 根本是兩個不同法源。 : 分別是: :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與 : (2)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 :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 : ,000 元以下罰鍰。 : 而遵守法規這件事,當然是每一條都要遵守, : 然而,若法條有相牴觸,則應該依照位階來看。 : 我國法源位階體系: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因而上述法條中, : (1) 屬於行政規則位階 : (2) 條例屬於法律位階 : 所以,各位用路人應該是兩個都要遵守。 : 而且在法律上,即使有衝突是以2優先, : 也就是超車完必須回到中線。 : 實務上,或許檢舉2會失敗,因為沒有法定儀器。 : 或許怠惰的公務體系會用2沒有充分證據為由, : 連1一起退件。但若是對1有充分證據,堅持檢舉, : 其實它們是兩個獨立法條,檢舉並不衝突。 : 就如同有車輛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同時超速, : 你無法舉發他超速,但可以舉發他未打方向燈的 : 部分,證據需求不同。 : 無論檢舉、被檢舉不會成功,並不影響事情對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89.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34428015.A.94C.html
airmike: 牴觸了什麼? 不就是100個人投票會產生至少5種以上定義的 08/16 22:14
airmike: 堵塞行車嗎? 阿條例沒訂的 規則多一條排除條款 不合口味 08/16 22:15
airmike: 就說這條在條例裏面沒有 是抵觸條例喔?! 08/16 22:15
建議您有空經過書店,看看法學緒論這本書 的前面有關法理的章節就好 ※ 編輯: ifromtaiwan (180.217.89.209), 08/16/2018 22:16:33
airmike: 那這樣以後廢掉規則這位階好了 拿它定細項 不合口味就可 08/16 22:16
airmike: 可以說牴觸母法 08/16 22:16
airmike: 你只要講哪一句衝突就好了? 08/16 22:18
老實說我看不懂您寫什麼, 就如同您看不懂我寫什麼 ※ 編輯: ifromtaiwan (180.217.89.209), 08/16/2018 22:18:44
leemingjing: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寫的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08/16 22:35
leemingjing: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哪裡 08/16 22:36
leemingjing: 有排除? 08/16 22:36
flashgodie: 自以為牴觸 08/16 22:37
DINGAU: 自以為 08/16 23:01
sorkayi: 就是一句話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 厚臉皮無解 08/16 23:01
厚臉皮還真的無解, 還敢大聲說就是要佔用 ※ 編輯: ifromtaiwan (180.217.89.209), 08/16/2018 23:02:55
kokunmai: 08/16 23:03
DINGAU: 真的,富少不只連底線沒守住 08/16 23:06
DINGAU: 超個速一次就是帶走兩個 08/16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