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s23305747: 不可能這是重機違規超速,肇事責任比較大,拿這打應 11/29 23:44
→ as23305747: 該是傷敵100自損500 11/29 23:45
八卦板有貼出來了(我用雙關鍵字去查,所以沒查到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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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交易,161
【裁判日期】 951011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
第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
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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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相比較(兩份判決書),韓國瑜選擇直接認罪.
黃男卻凹說是死亡的白男騎的..............
(推翻筆錄自承自己是駕駛的說詞)
而且.....重機 是 "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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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丙○○固坦承其於上開交通事故發生時確實坐在該大型
重型機車上,該機車並於上開時、地與丁○○所駕駛之車號
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白啟鴻倒地不治死亡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辯稱:機車是
白啟鴻跟我借的,發生事情時,我是讓白啟鴻載的,是白啟
鴻騎車的,因為機車是我的,我知道白啟鴻人沒救了,我就
跟警察說機車是我騎的,是我給白啟鴻扛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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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發生車禍時,機車上面有3 個人?)我
們跑了大約3 、40公尺到傷者躺下的地方,機車向前滑大
約100 多公尺,事後證明測量大約81公尺,就看到有一個
人一直扶著龍頭,用腳儘可能地撐著摩托車,後面還有一
個人,最後車子是向右他的右腿下去以後,他立刻跑向傷
者這邊來,我從汽車到傷者處大約4 、50公尺,他從機車
倒地處到傷者這邊也是差不多4 、50公尺,我們一起跑到
傷者的身邊,那個時候是2 個人一起過來,而不是1 個人
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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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29/2018 23:55:40
→ CATpc: 你應該丟八卦的 11/29 23:52
→ ssaw5166: 判決書是另外一份 字號忘了 11/29 23:53
補上了
and 八卦板也有鄉民挖出兩份判決,也有寫了....類似看法
韓國魚跟對方(重機駕駛)比起來,根本高度跟氣度差太多了
拿這打韓國魚? 其邁可能現在連暖男都當不成了....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30/2018 00:06:47
推 Adonisy: 韓在這起車禍是真的可憐,閃紅燈有真的停下來再開的舉手 11/30 00:40
→ JUSTOUR: 樓上 我會欸 所以哪裡可憐?? 11/30 00:47
推 henryhao: 樓樓上 我會欸 11/30 00:52
推 Apologize924: 我會啊 怎麼了 11/30 01:02
→ louis90795: 都選完了吵這幹嘛 韓有酒駕肇逃嗎? 11/30 01:07
推 luckysmallsu: 閃紅燈不是減速通過嗎停下來不怕被後方追撞? 11/30 01:29
推 monok: 過路口,不管什麼燈都減速通過,不是常識嗎? 11/30 01:33
→ monok: 綠燈也是要減速,怕的是別人違規,防衛駕駛 11/30 01:34
推 luckysmallsu: 所以上面那麼多人說閃紅燈會停下在開我才訝異,正常 11/30 01:37
→ luckysmallsu: 情況:閃紅燈>查看左右有無來車>若沒車就直接通過了 11/30 01:37
→ luckysmallsu: 吧還要停下來在起步? 11/30 01:37
推 Adonisy: 要停下來喔,所以大家都違規囉...科科 11/30 01:41
→ Adonisy: 而且你如果沒有行車記錄器的話,也沒法證明你有停下來 11/30 01:43
推 Adonisy: 不然你以為為什麼自己被三寶撞,還是3:7肇責? 11/30 01:47
推 youkiller: 看狀況。。。一般我個人是會減速到10上下,才會在開 11/30 01:47
→ youkiller: 你如果撞到路人三寶的話...你一定沒有任何權力提告, 11/30 01:48
→ youkiller: 就算有行車記錄器都一樣 11/30 01:48
推 dayjay: 韓國瑜應該要被抓去勞改,鞭打數百,終生不得上路 11/30 01:56
推 youkiller: 韓國瑜是先否認再認罪喔 你去看文件 科科 11/30 02:14
→ youkiller: 因為此次的確是閃紅燈方需停車再開 但韓可能忘記法規 11/30 02:15
→ youkiller: ... 11/30 02:16
我這邊看到的是黃男在法庭上所說的辯解之詞其中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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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就被告何以在警訊及檢察官面前均坦承係自己駕騎上開
機車,卻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供陳係白啟鴻所騎一節,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因後來丁○○來跟我說,責任都
是我,跟他都沒有關係,他一塊錢也都不要賠償,我們住
在醫院,他也都沒有來看我們,包括白啟鴻從事發到往生
總共9 天,他也都沒有來看過我們;丁○○是在我出院(
我住院大約10幾天,快要20天)之後大約1 、2 個月跟我
講這些話的,當時地檢署檢察官還沒有開過庭等語(見94
年8 月15日審判筆錄),被告既然在檢察官訊問前因丁○
○推卸責任而決定把「事實」供出,卻又在檢察官訊問時
仍坦承係自己駕騎上開機車,被告前開所述顯然自相矛盾
,更何況,丁○○是否於本件事故應負其肇事責任,與本
件被告是否確實為肇事機車之駕駛人並無關連。是被告上
開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其不足採,至為灼然。從而,本
件肇事機車係由被告所駕騎,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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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怎麼認定黃男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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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於夜
間駕騎機車,明知在夜間視線較為不佳之情況下,應注意減
速慢行,卻仍高速行駛於道路上,過失情節非輕;犯後固於
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卻翻異前詞,
否認犯罪,態度不佳,
===
不過,因黃男與韓國魚都與死亡的白男達成民事和解,所以兩人量刑差不多.
韓國魚在警方筆錄或檢察官偵訊以及法庭都有認罪,不用再辯論,
所以改以簡式判決.
(當然,律師一般大概也是會這樣建議)
→ Adonisy: 他認為他沒錯啊,不然你很想打官司嗎? 11/30 02:19
→ Adonisy: 上面這些什麼減速再開的也是被吃3:7肇責的,要完全停止 11/30 02:20
→ suntex01: 閃紅燈要停喔!怕後面追撞的麻煩不要上路.他媽規則都不懂 11/30 02:31
→ dhtsai: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11二項,閃光紅燈表示 11/30 06:44
→ dhtsai: 「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 11/30 06:45
→ dhtsai: 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11/30 06:46
推 aortic: 一堆人會減速至0才開的樣子,但在路上還真沒遇過 11/30 08:03
推 mico409: 沒遇過不代表沒有 不停下來查看 我還怕被三寶襲擊勒 11/30 08:21
推 mico409: 我遇過停下來讓我過的 所以我也會停下來查看 沒車再過 11/30 08:22
※ 編輯: maniaque (42.75.245.98), 11/30/2018 09:43:04
推 aortic: 停下來讓你過跟每次都靜止再開始根本兩回事 11/30 15:58
→ aortic: 你們說都會確實做到就這樣吧,可沒說你們都唬爛或什麼的 11/30 15:59
→ vatog: 超速那麽多被判有責也很合理 11/30 17:16
嗯.....依法閃黃要減速,換言之即使在速限範圍,
沒超速,也是有肇事責任歐....................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30/2018 19: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