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tratimes: 其實不利變更禁止這種原則應該廢除 07/03 21:48
→ ultratimes: 亂申訴 亂上訴直接罰更重 不用再找新法條 07/03 21:48
→ wim1990: 在在體現我國法律素養尚未擴散到每個人 07/03 21:55
推 kilof: 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話誰敢上訴 07/03 22:01
→ BDG: 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時 就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07/03 22:52
→ ultratimes: 為什麼不敢?但要有理才上訴,不上白不上的判重剛好 07/03 23:38
推 Erich: 法盲又在鬼扯了,訴願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有沒有理是法官 07/04 00:24
→ Erich: 判斷的,就算無理也只是駁回而已;裁罰是依據違規事實而定 07/04 00:24
→ Erich: 去拿跟違規事實本身無關的訴願來加重裁罰,根本於法無據 07/04 00:24
推 aofm: 覺得療癒 07/04 00:28
推 playcat017: 一天到晚法盲法盲,根本是法匠當道吧。會提出申訴人 07/04 19:06
→ playcat017: 民也是花時間想得到正確的事實,處罰不就是為了讓被處 07/04 19:07
→ playcat017: 罰人了解那裡錯誤,申訴人就是不了解才會跳出來,台灣 07/04 19:07
→ playcat017: 法律是軟性的,是有彈性的,法條在那裡,只是執法者 07/04 19:07
→ playcat017: 不明白彈性空間,一堆好像多看一點法條的法匠,一天 07/04 19:07
→ playcat017: 到晚說人法盲。 07/04 19:07
推 Erich: 樓上是不是誤會什麼了,我講的是一樓欸。「申訴人就是不了 07/04 20:34
→ Erich: 解才會跳出來」我完全同意啊,這也是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權 07/04 20:34
→ Erich: 利,啊他講的是啥,藉由提高裁罰來使被告畏懼而不敢提出訴 07/04 20:34
→ Erich: 願,這根本就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了。 07/04 20:34
幾位可能還是要去看原文...
當事人已經 run 過一次申訴了,
換言之,因為申訴程序已經 run 完
當然接著就是走行政訴訟
但是當事人懶
想說再 run 一次申訴???
窩勒莫名其妙哩....
因為改判(四款改用二款)的結果,就是依照申訴的結果啊.
啊怎會認為同樣一個機關,還會再重新判過自己已經改判的內容???
自己打臉自己嗎??
當事人自認不服,就照樓上大大講的
三百塊繳一繳,訴狀送上去,提告啊
屆時人家警察機關也會派員到法庭去陳述並提交證據,
花三百塊,看一下檢舉人的影片也好
當事人告輸的成本,也就多這三百塊裁判費而已.
※ 編輯: maniaque (1.200.45.31 臺灣), 07/05/2020 01:56:29
推 Erich: 其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也未必會開庭就是了,上次我 07/05 04:32
→ Erich: 提告就未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了。另外警方跟監理機關的意見 07/05 04:32
→ Erich: 看看就好,他們當然會以對自己有利的角度陳述,我提告那時 07/05 04:32
→ Erich: 他們的答辯內容是,對於我的違規事實,「有員警目睹為證」 07/05 04:32
→ Erich: 結果法院勘驗密錄器後,發現員警如我所料,根本還沒騎到事 07/05 04:32
→ Erich: 發路口「從畫面上無法得知原告行向」直接打臉他們的說詞。 07/05 04:32
那是警察對自己太過自信,沒有去review自己手邊的證據是否支持自己的說詞.
這次這個案子是 民眾檢舉影片
換言之,是警方從民眾檢舉影片看到的
不是警察自己在路上臨時目睹喵到的
※ 編輯: maniaque (180.217.198.193 臺灣), 07/05/2020 14: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