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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21573604 (realsim812)》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罰單改判不能申訴? : 時間: Fri Jul 3 12:49:06 2020 : : 3月底的時候老爸被民眾檢舉開了一張罰單,申訴之後改判成一次超兩台車,我查一下申訴 : 流程不是只有免罰和維持原處分嗎? : : 而且第二次的一次超兩台,根據罰單附的照片,超車的情況是像附圖那樣,第二台已經靠到 : 右邊的車道好像是要臨停,這樣我們直接超兩台有違規嗎? : http://imgur.com/a/h8NWsfH : 拿去監理站問服務人員說已經申訴過了只能走行政訴訟,不想要那麼麻煩,但是如果沒違規 : 白繳1200又很幹,上來問一下。當然如果這樣有違規我們就直接繳了啦。 : 補上原罰單和新罰單 還有他們附的照片 : http://imgur.com/a/GYkMbL2 : http://imgur.com/a/DOi0hg4 煩~~~~~~~~~~~~~~~~~ 原PO 你一直拿照片怎樣照片怎樣, 看著照片說故事 是在蔥三小??? 分局給你的公文你都沒在看嗎??? 裡面明明寫著 "經審視影片,查旨揭車輛不依規定超越連貫行駛之兩輛前行車" 人家警察手上有影片啦~~~~ 人家同花大順,同花福路好思 你以為四張A司是多大??? 掰前前車是要靠邊停有啥洨路用 你發動超車時,目標就是超前面兩台車 人家有影片,你有啥洨?? 就只有幾張影片截下來的照片而已. 另外,補充你一個行政裁罰觀念 你說的是 "不得為更不利的處分" 這在訴願法上面叫做 [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是指 "同一個違規事實" 像道交罰74這一條,起跳一千二上限兩千四 行政機關不能原本只罰你一千二, 你申訴另議, 同一違規事實,行政機關卻因為不爽你申訴, 於是改罰你兩千四. 像那個新聞改罰增加三倍, 是因為發現有新事實(舊事實被新事實包進去) 從原本 併排臨時停車, 申訴後,警察重新審視照片,發現超過3分鐘, 於是變成了 併排停車 於是就發給了該申訴人一張 三倍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5.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93783974.A.E99.html
ultratimes: 其實不利變更禁止這種原則應該廢除 07/03 21:48
ultratimes: 亂申訴 亂上訴直接罰更重 不用再找新法條 07/03 21:48
wim1990: 在在體現我國法律素養尚未擴散到每個人 07/03 21:55
kilof: 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話誰敢上訴 07/03 22:01
BDG: 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時 就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07/03 22:52
ultratimes: 為什麼不敢?但要有理才上訴,不上白不上的判重剛好 07/03 23:38
Erich: 法盲又在鬼扯了,訴願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有沒有理是法官 07/04 00:24
Erich: 判斷的,就算無理也只是駁回而已;裁罰是依據違規事實而定 07/04 00:24
Erich: 去拿跟違規事實本身無關的訴願來加重裁罰,根本於法無據 07/04 00:24
aofm: 覺得療癒 07/04 00:28
playcat017: 一天到晚法盲法盲,根本是法匠當道吧。會提出申訴人 07/04 19:06
playcat017: 民也是花時間想得到正確的事實,處罰不就是為了讓被處 07/04 19:07
playcat017: 罰人了解那裡錯誤,申訴人就是不了解才會跳出來,台灣 07/04 19:07
playcat017: 法律是軟性的,是有彈性的,法條在那裡,只是執法者 07/04 19:07
playcat017: 不明白彈性空間,一堆好像多看一點法條的法匠,一天 07/04 19:07
playcat017: 到晚說人法盲。 07/04 19:07
Erich: 樓上是不是誤會什麼了,我講的是一樓欸。「申訴人就是不了 07/04 20:34
Erich: 解才會跳出來」我完全同意啊,這也是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權 07/04 20:34
Erich: 利,啊他講的是啥,藉由提高裁罰來使被告畏懼而不敢提出訴 07/04 20:34
Erich: 願,這根本就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了。 07/04 20:34
幾位可能還是要去看原文... 當事人已經 run 過一次申訴了, 換言之,因為申訴程序已經 run 完 當然接著就是走行政訴訟 但是當事人懶 想說再 run 一次申訴??? 窩勒莫名其妙哩.... 因為改判(四款改用二款)的結果,就是依照申訴的結果啊. 啊怎會認為同樣一個機關,還會再重新判過自己已經改判的內容??? 自己打臉自己嗎?? 當事人自認不服,就照樓上大大講的 三百塊繳一繳,訴狀送上去,提告啊 屆時人家警察機關也會派員到法庭去陳述並提交證據, 花三百塊,看一下檢舉人的影片也好 當事人告輸的成本,也就多這三百塊裁判費而已. ※ 編輯: maniaque (1.200.45.31 臺灣), 07/05/2020 01:56:29
Erich: 其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也未必會開庭就是了,上次我 07/05 04:32
Erich: 提告就未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了。另外警方跟監理機關的意見 07/05 04:32
Erich: 看看就好,他們當然會以對自己有利的角度陳述,我提告那時 07/05 04:32
Erich: 他們的答辯內容是,對於我的違規事實,「有員警目睹為證」 07/05 04:32
Erich: 結果法院勘驗密錄器後,發現員警如我所料,根本還沒騎到事 07/05 04:32
Erich: 發路口「從畫面上無法得知原告行向」直接打臉他們的說詞。 07/05 04:32
那是警察對自己太過自信,沒有去review自己手邊的證據是否支持自己的說詞. 這次這個案子是 民眾檢舉影片 換言之,是警方從民眾檢舉影片看到的 不是警察自己在路上臨時目睹喵到的 ※ 編輯: maniaque (180.217.198.193 臺灣), 07/05/2020 14: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