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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沒有記錯的話,轉角十公尺內應該禁止停車吧 : 但是很多轉角的紅線根本不足十公尺,連三、五公尺都沒有 : 更誇張的是政府在轉角十公尺內劃設停車格 : 更是直接把違法合法化 : 難怪台灣交通爛到爆 : 根本就是政府、交通幫、官僚自己擺爛,自己帶頭違規的 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以下略) 不過56條有但書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略)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也就是只要主管機關認為可以,就可以畫停車格 沒有政府帶頭違法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00.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94033285.A.423.html
hcshin: 不錯哦,有法條依據 07/06 19:04
gx9900824: 申訴啊 可能會少格子 XD 07/06 19:19
chuking123: 漲姿勢推 07/06 19:51
garyjcw: 推 07/06 22:30
BigBaBu: 打臉推 07/06 22:51
uvegotmail: 就是亂劃啊 07/07 02:08
Djent127: 沒車位=民眾罵,擋住視線=民眾不罵。那還是畫車位好了 07/07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