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a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golover ()》之銘言: 前文四三 : 推 ganninian : 同個車道哪有轉彎禮讓直行問題 後車沒注意前車才是 08/23 19:50 : → ganninian : 關鍵 08/23 19:50 答對了....一大部分 (剩下的,法院認為已經盡轉彎車應注意義務,而後車自己造成自己避無可避的情況) ===============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交易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 [略] ⒊而依被告及告訴人所述,被告車輛與告訴人機車當時均是 行駛於外側車道,除可知被告確因為要右轉,已先駛入外 側車道而符合交通規則外,亦可知兩車係屬行駛於同一車 道上,而屬前車後車之相對位置。 ^^^^^^^^^^^^^^^^^^^^^^^後車責任 > 前車 [略] ㈢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之過失,並就告 訴人所受傷害應負過失責任,惟此應視車禍發生當時狀況, 被告是否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 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而定。被告於右 轉前已先駛至外側車道、轉彎時已放慢速度、有注意後方來 車並認尚有一段距離、故打方向燈而緩行右轉一節,已據本 院認定如前,則應可認被告已盡一般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並 信賴後方車輛會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而且被告於 ^^^^^^^^^^^^^^^^^^^^^^^^^^^^^^^^^^^^^^^^ 發現告訴人機車時即煞停,亦已採取其當時可為之措施;惟 因案發路口不大,被告該時已右轉、車頭已將進入巷內,故 車身已橫跨路口右側,故縱被告即時煞停,因告訴人車速不 慢,本身無法完全煞停,亦無閃躲之可能及空間。就此而言 ^^^^^^^^^^^^^^^^(後車應保持與前車足夠煞停距離) ,尚難單以被告係轉彎車而未禮讓直行車,即認其有過失, ^^^^^^^^^^^^^^^^^^^^^^^^^^^^^^^^^^^^^^^^^^^^^^^^^^^^ 且對結果之發生有避免可能性,而應就告訴人因本案車禍所 ^^^^^^^^^^^^^^^^^^^^^^^^^^^^^^^^^^^^^^^^^^^^^^^^^^^^ 受傷害負過失傷害之責。 ^^^^^^^^^^^^^^^^^^^^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雖可證明於被告右轉時與 直行之告訴人發生撞擊而致本案車禍發生,並使告訴人受有 上述傷害,但對被告駕駛未盡其注意義務、且具結果之避免 可能性,故應負過失傷害之責部分,則其舉證尚未達已無合 理懷疑之程度,自難遽認被告有過失傷害之行為;卷內其他 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依據上開 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不是每件都有這樣的條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79.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98187213.A.87F.html
wisdom : 重點是右轉車在轉彎前已經在最外側車道,跟後方直行 08/23 21:01
wisdom : 車的關係是前後車,而不是轉彎與直行。 08/23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