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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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電動車充電設備在公寓大廈裝設的難處
時間Wed Nov 18 13:47:19 2020
前文四三
總之,沒什麼好吵的啦...
要是特粉不知道什麼叫做 "民主" 就是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概念
麻煩自己去買棟透天,要怎樣搞就隨便你,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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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巷○○○○○○○號
建物之地下一樓地下室編號七一號停車位後牆上充電樁及所連結
之充電樁管線拆除並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到二是雙方攻防論述,請自己上網瀏覽)
三、原告主張被告李素梅為系爭社區內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
告林江龍為系爭房屋之住戶,因於108 年3 月間購買特斯拉
汽車,需於系爭停車位設置充電樁,而於同月向當時之主委
李興明告知有設置需求,當時之主委李興明稱此事要經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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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委員會議決,故於108 年4 月10日管委會月會時,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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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廠商前來管委會說明,尚未經管委會議決同意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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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江龍於108 年4 月11日向當時之總幹事鄭淑玲以LINE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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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準備要請廠商進停車場施工,而當時總幹事已明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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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說:管委會尚未決議,所以請先暫停施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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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仍置之不理,並於108 年4 月16日安排廠商前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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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實,有建物謄本、管委會108 年4 月份會議記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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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截圖、現場施工照片(見本院卷第109 頁、第227-231
頁、第53頁、第55-59 頁)在卷可憑。
四、按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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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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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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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停車位為約定專有部分,原告主張未經同意裝設充電樁位
在系爭停車位牆面上,其目的係供系爭停車位停放車輛充電
使用,是該充電樁及所連結之充電樁管線應屬前開規定約定
專用部分設置管線,應經管委會之同意。茲被告林江龍因於
108 年3 月間購買特斯拉汽車,向管委會主委設置充電樁需
求,管理委員會隨即於108 年3 月19日管委會會議中討論,
結果要求住戶及工程人員與會說明,並未做成結論。於108
年4 月11日住戶與工程人員與會說明後,尚未做成結論前,
被告即於108 年4 月16日施工,亦有會議紀錄可憑。足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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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施作,應無疑義。而對於被告未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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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同意即行施作充電樁一節,經系爭社區區權會決議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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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亦有109 年度第14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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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見本院卷第241-248 頁)可按。可見系爭社區區權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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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被告設立充電樁,應無疑義。
五、雖被告主張原告遲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同意被告裝設充電樁,係侵害被告利用其所有電動汽車之
權利,顯有權利濫用之情事,且需裝設充電樁,方得以正當
使用其所有電動汽車,為其日常進出行動所必需等語。然查
:原告於被告申請裝設充電樁時,原告即行召開管委會會議
,並認為此部分應交由區權會決議討論,並無藉故拖延辦理
。況被告約定專有部分為停車位使用,充電樁是否設立並不
影響停車位使用之效能。況購買電動車消費者並非均可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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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樁,廠商為推售其電動車,即有在特定地點設置充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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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設充電樁之前即係前往充電站充電,亦經被告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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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益徵並未妨礙或影響其電動車使用,被告前開主張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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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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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又依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1 款第2 目規定,住戶違反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
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
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前
開條例第49條第1 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
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
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而被告為系爭社區住戶,原
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將充電樁及所連結之充電樁管線拆除
並回復原狀,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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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你特你驕傲,你特你機8,你特你愛酸油車落伍,這都你家的事
但,沒有人,有權力,在未經管委會及區分大會同意前,擅自安裝
管線跟充電設備在公共的權力範圍內.
有本事,就來說服區分權人,ok ?
連出席區分權人會議都不敢了,去玩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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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ro002000 : 然後他們就會說那搬家阿~哈哈 都沒有賣車這個選項 11/18 13:50
推 XXXXBANG : 反正特粉都開露營模式睡車上 哪需要房子阿 11/18 13:54
→ asdhse : 真的,買個車跟鄰居吵架上法院,不懂時間的重要性嗎 11/18 13:57
→ asdhse : 果然是喜歡排隊充電的人才會有的思維 11/18 13:58
推 kkro002000 : 住戶的錯 房子的錯 政府的錯 就不會是車的錯 11/18 14:00
→ shamanlin : 民主跟造謠32A就會全大樓跳電跟法官是因為安全性所 11/18 14:06
→ shamanlin : 以判拆有什麼關係? 這民主的範圍比海還大啊 11/18 14:06
→ ctx1000 : 造謠要去找版主 11/18 14:09
推 l79cm : 這個特粉就行為流氓阿,本來就該同意後再施工 11/1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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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ulku : 個案狂粉啦 想搞事的惡鄰居 11/18 14:50
推 hg32658 : 南部484 11/18 15:11
推 pigking75 : 就等法律規定吧 在板上嘴贏特黑 你回家還不是不能 11/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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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enxxx : 其實就很單純,住戶十年內可能都不換電動車,幹嘛同意 11/18 15:43
→ allenxxx : 跟你分擔費用?講三小環保愛地球,錢才是硬道理啦 11/18 15:44
→ allenxxx : 高壓線路的東西要加裝是要整體估計的,車主如果大氣 11/18 15:45
→ allenxxx : 全吃下來,相信住戶會有相當支持 11/18 15:45
→ petitebabe : 不是高壓阿...... 11/18 15:50
→ hanchueh : 高壓只是原告主張裡面的非事實 11/18 15:56
推 samh1024 : 看完就是未經同意動工,然後被拆除,很正常 11/18 15:58
→ shamanlin : 然後就被有心人造謠說法官認證有安全問題 11/18 16:00
→ LearnRPG : 所以這個判決跟跳電的關係是? 大家在討論跳電耶 11/19 08:53
→ LearnRPG : 不經管委會任意做公共空間工程 被報拆本來就活該啊 11/19 08:54
推 isohera : 大樓應該都要趕特粉出去,亂事禍源 11/19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