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rlMarx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02/23 22:37
→ KarlMarx : 三個選項:五年以下徒刑/拘役/五十萬以下罰金。 02/23 22:37
推 gk1329 : 記得之前有假車禍說沒事 等你走了叫警察告肇事逃逸 02/23 22:38
→ gk1329 : 借此勒索一大筆錢 02/23 22:39
推 lancelot123 : 因為原本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不能易科罰金,才改 02/23 22:41
→ lancelot123 : 輕微的肇逃刑責為五年以下,符合刑法41條「犯最重本 02/23 22:41
→ lancelot123 :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 02/23 22:41
→ lancelot123 :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 02/23 22:41
→ lancelot123 : 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02/23 22:41
推 ultratimes : 肇事逃逸又不是告訴乃論,勒索什麼東西 02/23 23:19
雖然非告訴乃論不能撤訴,但和解與否是重要量刑參考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3/2021 23:30:50
推 ccc101419 : 刑法出現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 恐怕短時間內會有很多 02/23 23:35
→ ccc101419 : 爭議有待實務判決補充定義"情節輕微者" 02/23 23:36
→ dslite : 監獄滿了吧 02/23 23:45
→ lancelot123 : 出現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就是留給法官依個案狀況審酌 02/23 23:46
→ lancelot123 : 量刑用的 02/23 23:46
法官只受法條拘束,不受說明拘束
真要判出「撞死一人屬情節輕微」其實也可以
當然檢察官或許會上訴
另外,說明以「即時救護」為保護法益
假使身首分離,有何「即時救護」可言?
除非加上「明顯已死亡者,不罰」...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10:14
推 ihateu : 什麼鬼,無過失也要被逼著賠錢跪求和解了,這修法真 02/24 00:18
→ ihateu : 的很棒 02/24 00:20
在釋憲前就是無過失也成立肇逃,釋憲後宣告違憲
但法務部修法草案想要繼續處罰無過失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24:22
推 iifz32 : 無過失,逃逸,仍可能造成傷者重大傷亡阿 02/24 00:26
推 vinmo : 那故意開車撞人的呢?原本大法官解釋似乎要把它納 02/24 00:29
→ vinmo : 入了,結果修法又不講清楚是怎樣 02/24 00:29
推 berryc : 你就算車子沒發動,人跑過來撞你車賣肉,你就得被拖時 02/24 00:46
→ berryc : 間, 這就叫法治社會 02/24 00:46
車沒發動其實不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但要如何證明是另一回事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51:35
推 tupacshkur : 修這什麼啊.... 02/24 00:50
推 berryc : 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的定義是怎樣 02/24 00:57
→ berryc : 唉呀也不重要了, 反正 "發生交通事故" 全部都算,都 02/24 00:59
→ berryc : 不能跑 02/24 00:59
→ plug : 不符比例原則,紅腫擦傷最高5年?罰無肇責?修悍 02/24 01:32
理論上最高7年
紅腫擦傷算不算「情節輕微」法官說了算
不過還沒釋憲前也沒看過輕傷真的判到7年的就是了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2:01:00
推 wild2012 : 過失致死 最高也才判三年 "情節輕微" 卻要五年 02/24 02:41
→ wild2012 : 這告訴我們 不管何時 車上都要放些鎮靜劑 感冒藥 02/24 02:42
→ wild2012 : 然後直接把人撞死 再來判過失致死 賺爛了! 02/24 02:43
推 higger : 刑法59條不就能拿來用... 02/24 07:16
推 gipp : 沒過失卻要被處罰是哪門子的法律,法律為了保護犯錯 02/24 09:09
→ gipp : 的人去處罰奉公守法的人。乾脆規定路人看到沒報警也 02/24 09:09
→ gipp : 抓去關好了 02/24 09:09
噓 zxc90147 : 意思就是 林北有叫救護車實施救護,我就沒肇逃啦 02/24 09:11
→ andy246667 : 所以情節輕微算普傷,而如果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的定 02/24 10:13
→ andy246667 : 義就算情輕微以外囉?我的理解 02/24 10:14
→ maniaque : 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法律關係=> 社會成員互助 02/24 10:39
→ maniaque : 肇事責任有無,也是事後再鑑定的, 02/24 10:39
→ maniaque : 當初立法時,就是減少傷亡而有互助互救的法條設計在 02/24 10:40
→ maniaque : 你有沒有肇事責任,不是你當事人說的算,好嗎?? 02/24 10:41
推 Nyx591 : 無過失情況可能就是你等紅燈被撞,後面的自己撞一個 02/24 10:51
→ Nyx591 : 頭破血流,你還開走這樣 02/24 10:51
推 eric791112 : 簡單說釋字777認為1.肇事語意所及之範圍難涵蓋行為 02/24 11:14
→ eric791112 : 人無過失2.對於情節輕微的事故科刑過重。 02/24 11:14
→ eric791112 : 所以修法針對1的部分明示法條不論故意過失行為人皆 02/24 11:16
→ eric791112 : 有在場義務。針對2的部分有期,拘役,罰金對於個案 02/24 11:16
→ eric791112 : 不會造成顯然過苛之影響 02/24 11:16
推 eric791112 : 根本不用執著最高法定刑......有拘役跟罰金== 02/24 11:20
修法說明是基於即時救護義務,不是在場義務
雖然法條本身根本沒有提到即時救護,怎麼看都是要在場而已
以社會成員互助來說
有個問題是根據什麼說理讓無過失者成立保證人地位
如果停紅燈被追撞者有保證人地位
隔壁車道也停紅燈者為什麼沒有保證人地位
其實肇事逃逸罪之所以修到這麼重一直都是因為比照酒駕
何不乾脆採取「推定酒駕」的方式
逃逸者除非提出證據推翻推定,就當酒駕判
推 hasebe : 他不是處罰沒過失,是處罰逃逸 02/24 11:23
→ hasebe : 算修補文字漏洞而已 02/24 11:24
※ 編輯: daze (59.120.112.132 臺灣), 02/24/2021 11:54:33
推 leona12 : 修的很好啊 輕罪反而好判 你輕罪判一年 法官判不下 02/24 11:53
→ leona12 : 去 會想辦法讓你無罪 02/24 11:53
推 hjkkk123 : 情節輕微者:你是立委或法官 02/24 12:10
推 N48212 : 鼓勵犯罪 02/24 13:43
推 d88647511 : 這沒問題吧,你等紅燈被撞本來就要報警做筆錄,有 02/24 19:02
→ d88647511 : 什麼好擔心的 02/24 19:02
推 GivemeApen : 19樓說故意撞的要看是殺人還是傷害 不能用肇事逃逸 02/25 00:12
推 frzqp3814396: 樓上不知道盲點在哪嗎?我沒過失也叫肇逃? 02/25 15:56
推 plice : 推 這條被知法的玩壞 該修 02/25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