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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新聞內容果然容易有沒注意到的地方,去看了一下判決(桃園地院109交459) https://bit.ly/2Obr7eD 法院主要是以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的意旨及釋字604解釋理由書內容去認定間 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的違規部分不符合禁止連續舉發裁罰之立法意旨,所以撤掉這15件違規 。 問題是,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明文規範的是超速,並非違規變換車道,而該條只 有明文兩種違規態樣有連續舉發的適用,一個是剛剛提到超速,另一個是違規停車,顯然立 法者已有特別考量個別違規態樣而決定是否受連續舉發規定之限制。 但今天法官並未說明理由何以直接適用間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之規定,區分哪幾項違規不符 合禁止連續舉發裁定之立法意旨,更何況行政機關也有說明不適用道交條例第85條及釋字60 4的理由,法官也沒有說明何以不採,行政機關若上訴(上訴機率應該頗高,因為這樣的認 定會把85條禁止連續舉發的範圍瞬間擴大很多),恐怕這點會被認為判決不備理由而發回重 審。 前面我推文說舉發違反明文規定所以才被撤掉是錯的,還是回一篇說明清楚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47.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15183852.A.4B3.html
jeter0612 : https://i.imgur.com/IOjdhWo.png 03/08 16:33
pippen2002 : 週末來1高2高跟北宜檢舉? 03/08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