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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其實不好說喇 法律只能講Case-by-Case 沒有通例 每一個事故案場不一樣 每一位法官的見解也不同 很難一概而論 以下要說的是 我朋友講述他家人的故事 84我 請噓小力一點 謝謝 又是一天美好的早晨 又是一天繁忙的通勤時刻 就跟忙碌的上班族一樣 早上開著車趕著去上班 途中經過早餐店順便買葛早餐再上路 就跟有人情味的台灣人一樣 臨時停車在路邊 按下雙黃警示燈就下車排隊買早餐 好死不死 一台騎士為了閃避臨時停車往左切 好死不死 一台小客車主沒注意到要煞車放慢 說時遲那時快 就這摸剛好 就這摸剛剛好 汽車直接把機車抬上引擎蓋後再摔下 所有動作沒擦撞到任何一台臨停車 0 完全沒有 0 也因為沒有 那些在路邊臨時停車的車主 買完早餐就繼續上路趕上班 這也包含事主本人 但不料事後卻接到通知 肇 事 逃 逸 騎士被後面汽車撞到傷勢不輕 大腿 骨盆骨折要臥床 輪椅 復健等 事主當然也說他不知道 更何況沒有 沒有任何擦撞啊 但騎士說他是為了閃臨時停車才左切 所以法官後來還是判事主要賠償騎士 前前後後也花了上100萬元新台票 我 單純只是要敘述事發經過 並 沒有要說誰對誰錯 以上 大Guy4John 謝謝大家 ※ 引述 《ccc101419 (好像該減肥了)》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視 : 時間: Wed Jun 15 12:57:27 2022 :   : https://i.imgur.com/BxkaAUs.jpg :   : 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   :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   :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   :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 :   : 一段時間一堆法院的法官就會彙整這些爭議 :   : 開座談會討論、表決、審查 :   : 雖然沒有到判例的強度,但是原則上接下來各級法院都會盡量按照研討結果判案 :   : https://bit.ly/3HrROCQ :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 會議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 座談機關: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 法律問題: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 : 是否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 : 足當之? :   : 甲說 肯定說(主觀上要知道自己肇事了才會成立肇事逃逸) :   : (一)本問題之爭議在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關於「致人死傷」之要 : 件,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抑或為客觀處罰條件?如為前者,則 : 本罪必須行為人對於該要素之事實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屬後者 : ,則行為人有無認識該事實,並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 (二)自本罪之立法理由觀之,係以「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 : 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 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本罪保護法 : 益當中,含有對於被害人生命、身體之保護;易言之,本罪之處 : 罰理由,乃在於行為人知悉(認識)有「致人死傷」之結果仍然 : 逃逸,致未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致人死傷」之要件, : 應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 : 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構成(學者甘添貴、陳 : 子平、張麗卿教授均採此一見解)。 : (三)最高法院判決亦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 : 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 : 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 : 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58 號判決同此意旨)。 :   :   : 乙說 否定說(肇事者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還是可以成立肇事逃逸) :   : (一)某個要素究竟是某個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要素,抑或是客觀處罰 : 條件,其重要判斷關鍵之一,是其與該犯罪不法內涵之建構有無 : 關聯。是否與不法內涵之建構有所關聯,則又與該犯罪之保護法 : 益密不可分。 : (二)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並非「個人生命身體安全」,而是「協助 : 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在此等保護法益觀點之下,行為人只要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即影響到國家執法人員對於肇事 : 原因之確認以及責任歸屬之釐清。再者,肇事逃逸致人死傷之結 : 果,刑法本來即有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過失致死罪或過 : 失輕傷重傷罪之規範,亦即行為人肇事若致他人成無自救能力而 : 不予救護,即可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若係肇事致人死傷,則可 : 依過失致死罪或過失輕傷重傷罪加上肇事逃逸罪論處,因此肇事 : 逃逸罪並非係以「致人死傷」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係有此客觀 : 事實存在為已足,故應將其定為客觀處罰條件,始符合本罪之立 : 法意旨。爰此,「致人死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對於駕 :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部分,不必有所認識及意欲, : 只要有「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而逃離現場不為肇事後之 : 應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學者林鈺雄、余振華、吳耀 : 宗教授均採此一見解)。 : (三)最高法院判決亦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以處 : 罰肇事後故意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 被害人即時救護而減少死傷;故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肇事,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之故意 : 與行為,即足成立本罪。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事實,已 : 包含上訴人駕駛營業小客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之客觀處罰條件, : 及上訴人竟未停車或下車察看,反駕車加速逃逸之主觀犯意與行 : 為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事項,核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犯罪構成 : 要件相當,自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 : 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與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 91 年 : 度台上字第 536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 7328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號判決同此意旨)。 :   : 後來審查又加了一個丙說,非常長就不放上來了 :   : 基本上是跟甲說一樣結論,只是從立法目的、國外比較法,還有保護法益探討 :   : 「…然稽諸實務判決,將「致人死傷」定為客 : 觀處罰條件乃早期之見解,晚近已多數揚棄此種「行為人 : 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部分,不必有所 : 認識及意欲,只要有『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而逃 : 離現場不為肇事後之應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 : 之論點,不再採客觀處罰條件說。」 :   :   : 研討結果78人裡面有70人採甲說 :   : 也就是肇事者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肇事而離去 :   : 就沒有成立肇事逃逸的問題 :   : 因為這條規定目的不在於防止事故發生 :   : 而是避免事故發生後傷者不能及時得到救助 :   : 如果肇事者都知道自己撞到人了還跑走 :   : 因為降低了傷者的生存機率所以就要懲罰他 :   : 反過來說 :   : 根本不知道自己肇事的人 :   : 不是這條立法目的要懲罰的對象 :   : 一般人如果撞到A到東西,勢必下意識會煞一下或頓一下 :   : 這個案件裡面的車主說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撞到腳踏車 :   : 法官看監視器發現她完全沒有上面說的煞或頓 :   : 連煞車燈都沒亮就繼續開走了 :   : 判斷她就是一般的過失傷害,而非肇事逃逸 :   : 我覺得很合理,也符合實務見解 :   : 當然每個案子事實情況都不一樣 :   : 如果汽車撞摩托車,甚至汽車撞汽車 :   : 車身劇烈搖晃震動,甚至改變行進方向 :   : 說自己不知道肇事,法官也不是白癡不會採信的 -- Sent from my Sky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90.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55281134.A.5B2.html
kuso0516 : 所以朋友肇事逃逸被判成立? 06/15 16:50
marunouchi : 騎士左切沒看後方有沒有車嗎? 06/15 16:51
rinatwo : 違停仔活該 賠錢算便宜了 06/15 16:54
DRPSY : 判得好 事故主因就是違停 06/15 17:08
AlphaMC : 違停本來就有連帶責任,因為影響他人,並不是以碰撞 06/15 19:03
AlphaMC : 為肇事判定,不信去撞紅線違停,對方不會零肇責 06/15 19:03
maniaque : 你問當事人有沒有 [看到車禍事故],一定有 06/15 19:21
maniaque : 再者,現在是以肇事逃逸通知,又不代表法院有判他這條 06/15 19:21
maniaque : 而法院判他賠錢,也是因為過失這一條 06/15 19:22
maniaque : 本案機車女騎士一樣有被判過失傷害,沒有看到嗎??? 06/15 19:22
maniaque : 有判過失傷害,民事就跑不掉 06/15 19:22
maniaque : 法院看的是 因果關係 06/15 19:23
maniaque : 整起事故次因在你親友,不想被重判就去和解 06/15 19:23
crassus7217 : 你朋友的家人不違停就沒事了,怪誰 06/16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