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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 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 詳見: https://casebf.com/2021/05/22/777-185-4/ 109年05月07日: 事故發生 110年05月21日: 修法三讀通過 (但要等總統公布才能生效), 新法為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10年05月25日: 判決. 因判決時新法未生效, 所以用舊法, 最低是1年以上 法官還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減刑一半改為半年 110年05月28日: 總統公布新法 因此上訴後, 就算還是敗訴, 還是有可能依照新法只被判處六個月之最低刑罰 並很可能可以易科罰金 補充同一事件去年判決出來前的新聞, 有事發前更多秒數的影片 https://youtu.be/ToTuqBFk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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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une12369 : 各人是覺得依59條減輕比較容易,以資參考。 09/02 13:41
重點在於能不能易科罰金 用舊法: 判一年並依59條減輕為六個月, 還是不能易科罰金 用新法: 就算判六個月沒有依59條減輕, 還是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
maniaque : 對方一直沒和解...... 09/02 16:34
據被告說法是原告獅子大開口(自稱看診100多次,又不讓被告看收據) https://i.imgur.com/g0gvBuw.jpg ※ 編輯: alphabat (122.147.137.130 臺灣), 09/02/2022 19:09:40
TradePau : 看100多次太強啦 幹笑死 09/02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