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ng791218 : 1否否否,2否否,3否否,4否否; 09/03 07:58
→ ming791218 : 9他攔你車了,不跑八成不會有事,跑了會有問題 09/03 07:58
推 ming791218 : 你有沒有肇責不是自己覺得就好,他覺得有那就需要官 09/03 08:03
→ ming791218 : 方鑑定 09/03 08:03
→ ooxx31035 : 有肇責與否應該不影響肇逃成立? 因當下民眾無從認定 09/03 08:08
→ ooxx31035 : 以是否為事故當事人或許才比較合理? 09/03 08:10
→ iPadProPlus : 根本就在瞎判好嗎 有啥好說的 09/03 08:13
→ spihc : 希望白車車主二三審能逆轉,雖然她口供自爆了 09/03 09:27
→ hydra6716 : 肇責與否不影響會不會因肇逃被移送 09/03 09:44
→ hydra6716 : 但若無過失,有可能檢察官會不起訴或法官會判無罪 09/03 09:44
→ ooxx31035 : 刑185-4第2款的規定是"犯前項之罪...係無過失者 減 09/03 10:00
→ ooxx31035 : 輕或免除其刑" 代表無過失仍能成罪 但可免刑 09/03 10:01
推 smallpig02 : 本來就無過失,過失在哪裡? 09/03 10:06
→ ooxx31035 : 這篇我們先不討論A車對事故有無過失 單論是否肇逃 09/03 10:14
→ smallpig02 : 沒有肇事,哪來肇事逃逸? 09/03 10:20
→ hydra6716 : 185-4早就把肇事這個前提修正了 因為字面上 09/03 10:20
→ hydra6716 : 會導致像你這種人誤解 09/03 10:20
→ hydra6716 : 實際定義是"發生交通事故應處置" 09/03 10:21
→ hydra6716 : 沒碰撞當然也算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因果關係而已 09/03 10:21
→ ooxx31035 : 沒錯 所以我的重點是民眾如果在當下確認"因果"存在 09/03 10:22
→ ooxx31035 : 並以此來判斷離開是否會被以此罪追究 09/03 10:23
→ ooxx31035 : *如何在當下確認 09/03 10:23
→ ooxx31035 : 若民眾無法自行確認 代表有認知此事故駕駛皆應留下 09/03 10:25
→ ooxx31035 : 可以嘗試協助回答一下我文中的例子是否成立肇逃 09/03 10:27
→ smallpig02 : 那憑什麼拿肇事逃逸的法條判她有罪? 09/03 10:31
→ ooxx31035 : 先不要拘泥於"肇事"詞 因法條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09/03 10:33
→ smallpig02 : 只是確認因果,就嘴人家逃走,還判人家肇事逃逸,噗 09/03 10:34
→ smallpig02 : 那也不適用於肇事逃逸啊,喔,起手式判逃逸當作眼瞎? 09/03 10:35
→ ooxx31035 : 雖然我覺得這改法仍有釋777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09/03 10:36
→ ooxx31035 : 不過在此也先不討論 09/03 10:36
→ smallpig02 : 這種50光年遠自摔,正常人當下都是閃遠的啦,誰要碰磁 09/03 10:37
→ smallpig02 : 每個人都這樣摔一下,造成別人麻煩就好啦,不就好棒 09/03 10:38
→ smallpig02 : 不會煞車就去買有ABS的摩托車,很難嗎 09/03 10:39
→ smallpig02 : 自己都不想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還自摔找別人麻煩 09/03 10:40
→ smallpig02 : 二手的便宜的有ABS的摩托車像垃圾一樣多啦 09/03 10:41
→ hydra6716 : 為什麼有罪 因為他被認定有因果關係 就這麼簡單 09/03 10:41
→ ooxx31035 : 感謝smallpig02推文 不過此文想注重於民眾如何處理 09/03 10:41
→ hydra6716 : 法條沒那麼難研讀 都中文自己看好嗎 09/03 10:41
→ ooxx31035 : 有可能與討論無關的發言請移駕其他篇文章 09/03 10:42
→ hydra6716 : 然後說什麼碰瓷,只能說沒實際處理過幾個案件 09/03 10:42
→ hydra6716 : 就不要太多幹話了。多的是沒因果關係的case 09/03 10:42
→ smallpig02 : 法條就鬼扯還法條,確認因果和逃逸天差地遠,都不懂? 09/03 10:42
→ ooxx31035 : 那麼該"因果關係" 該如何並由誰認定 當事人/法官? 09/03 10:43
→ smallpig02 : 就事論事針對這個case,扯別的case,很會喔? 好棒內 09/03 10:43
→ smallpig02 : 自摔我也可以講根本沒因果關係啊,搞不好他輪胎磨平? 09/03 10:43
→ ooxx31035 : 若民眾可自行在事故當下判斷 該如何判斷? 09/03 10:44
→ smallpig02 : 搞不好主因是爛胎、石頭胎、自殺胎,有調查嗎? 噗 09/03 10:44
→ hydra6716 : 有因果關係 你離開 就是違反185-4 就這麼簡單 09/03 10:44
→ hydra6716 : 法院調查的一定比你在這邊打鍵盤多啦:) 09/03 10:45
→ smallpig02 : 對啊,50光年遠也有因果關係,以後就是1000公里內都算 09/03 10:45
→ ooxx31035 : 研讀法條才有辦法開始討論 也希望討論者能提供依據 09/03 10:45
→ hydra6716 : 喔,剛剛說不要扯其他case 現在又要扯了喔? 09/03 10:45
→ smallpig02 : 今年年終知道該怎麼領了齁,你各位 09/03 10:45
→ hydra6716 : 就跟你說無因果關係的case多的是,沒處理過實務 09/03 10:46
→ hydra6716 : 也可以自己多去翻翻判決書啦 09/03 10:46
→ smallpig02 : 找個路口捏下去自摔,跑掉的通通算,嘻嘻 09/03 10:46
→ hydra6716 : 不要再民粹了 笑死 09/03 10:46
→ smallpig02 : 愛扯因果嘛,這判決就是因,果就是領年終的大示範 09/03 10:46
→ ooxx31035 : 離開就違反185-4的話 可導出認知事故駕駛皆需留下喔 09/03 10:47
→ smallpig02 : 好喔,沒問題,年終領起來喔 09/03 10:47
→ smallpig02 : 185-4是嗎? 大家來筆記喔 09/03 10:47
→ hydra6716 : 實際上認知事故與否跟法官會不會判也有很大關聯 09/03 10:48
→ hydra6716 : 因果關係影響的是肇事責任 / 法院判決輕重 09/03 10:48
→ hydra6716 : 重點在於你要知道事故的發生 09/03 10:48
→ hydra6716 : 但若有辦法舉證你明確"不知"事故的發生 09/03 10:48
→ hydra6716 : 就算有因果關係,仍有可能不會被起訴或判決 09/03 10:49
→ ooxx31035 : 提醒一下 肇事責任不是185-4的要件 只是減刑參考 09/03 10:49
→ hydra6716 : 至於知不知,是否有因果 那就是後端查證論述的工作 09/03 10:49
→ smallpig02 : 隨便啊,反正都亂判嘛,路口捏下去摔車先賭起來 09/03 10:49
→ hydra6716 : 看法盲繼續民粹跳針就笑爛 你快去摔再來說啦 09/03 10:49
→ smallpig02 : 隨便啊,不是還有什麼777解釋,通通筆記起來R 09/03 10:50
→ smallpig02 : 沒問題,還可以加以推廣呢 09/03 10:50
→ ooxx31035 : 若只能靠後端查證 代表認知事故駕駛無權判斷可離開 09/03 10:50
→ smallpig02 : 反正都有這案號寫成偉大的判例,還不用起來,嘻嘻 09/03 10:51
→ ooxx31035 : 是否可以視為你認為我文中的例子皆成立185-4之罪? 09/03 10:52
→ smallpig02 : 以後就靠這個判例吃四方啦,真是幸福的島 09/03 10:52
→ hydra6716 : 不成立阿,因為成立與否不是駕駛主觀認定的 09/03 10:52
→ hydra6716 : 簡單說 但被移送則是有可能 09/03 10:53
→ ooxx31035 : 那請教何以不成立 以及該理由如何不適用原新聞案件? 09/03 10:53
→ hydra6716 : 認知有事故發生且未處理是185-4成立的絕對要件 09/03 10:55
→ hydra6716 : 是否認知有事故發生不是當事人主述決定 09/03 10:55
→ hydra6716 : 至於肇事責任如你所說,主要是影響刑度判定甚至免刑 09/03 10:56
→ hydra6716 : 所以會有很多種不同情況發生 09/03 10:56
→ hydra6716 : 1.有肇責但不知道事故有發生 法院認可 09/03 10:56
→ hydra6716 : 肇逃不成立 過失傷害成立 09/03 10:57
→ hydra6716 : 2.無肇責但知道事故發生 未處理 09/03 10:57
→ hydra6716 : 減輕其刑甚至免刑 不起訴 09/03 10:57
→ hydra6716 : 原新聞首先第一他一定認知事故有發生 09/03 10:57
→ hydra6716 : 再來就是看肇事責任釐清因果關係 看可否免刑而已 09/03 10:58
→ smallpig02 : 根本沒撞到還事故發生,噗 09/03 10:58
→ hydra6716 : 以原case來看,法官已經盡量讓他減輕其刑了 09/03 10:58
→ ooxx31035 : 那請看我文中0-b項 A車駕駛皆有認知事故發生 09/03 10:59
→ smallpig02 : 這年頭自己趴下去然後隨便拍打車子也叫作事故發生啦 09/03 10:59
→ hydra6716 : 好了啦,法盲乖乖去找個馬路摔車 摔完再回來討論 09/03 10:59
→ hydra6716 : 0-b有沒有關就交給法院裁定啊?你自己離開就是 09/03 10:59
→ hydra6716 : 有機會吞185-4 就這樣 09/03 10:59
→ smallpig02 : 法盲也許不是我唷,是說人法盲的人欸 09/03 10:59
→ hydra6716 : 照你0-b的說法,如果因果關係對其有利 仍有機會免刑 09/03 11:00
→ ooxx31035 : 那是否表示你認為文中舉例皆有機會吞185-4 除非留下 09/03 11:00
→ smallpig02 : 去問路上的用路人啦,這種碰磁摔,有幾%會鳥他 09/03 11:00
→ smallpig02 : 口口聲聲說因果,又講不出什麼屁,只會因果,笑死 09/03 11:01
→ smallpig02 : 違反社會共識的在那邊講法律,難怪都說法律沒人要信 09/03 11:01
→ ooxx31035 : 至於吞185-4後是否符合第2項要件就先不討論 09/03 11:02
→ hydra6716 : 以實務經驗我只能告訴你,只要被牽連進事故內 09/03 11:03
→ hydra6716 : 都有可能被移送啦。 09/03 11:03
→ smallpig02 : 難怪那個女老師就算被判了,也要出來靠北 09/03 11:03
→ smallpig02 : 嚴重違反社會共識的,自以為的結論,就亂套用 09/03 11:04
→ smallpig02 : 去YT底下看看留言啦,法院都被罵死了,還不知悔改 09/03 11:04
→ smallpig02 : 整天象牙塔自以為很會,嚴重違反社會共識都不知道 09/03 11:05
→ smallpig02 : 還嘴別人法盲,嚴重違反社會共識都不知道 09/03 11:05
→ smallpig02 : 正常人看到這種50光年遠的自摔,還跑來拍打車子 09/03 11:05
→ smallpig02 : 閃都來不及了,誰還跟你777,不要笑死人 09/03 11:06
推 hydra6716 : 低端分子的跳針大概就像這種 笑爛 09/03 11:06
→ hydra6716 : 用你所謂的"社會常識"來維持秩序 09/03 11:06
→ smallpig02 : 又嘴人低端了,好棒喔,難怪法院一點權威性也沒有 09/03 11:07
→ smallpig02 : 法院在這案子連教化意義都沒有了,去看YT還不懂悔悟 09/03 11:07
推 re340 : 有時間大談社會共識沒時間選立委來改變現實 笑死 09/03 11:07
→ hydra6716 : 用youtube評論判斷實務判決,鄉愿還真不是開玩笑 09/03 11:08
→ smallpig02 : 以為把這種強加在人民身上,像那個老師她就買單嗎? 09/03 11:08
→ hydra6716 : 這種智障言論不就像是大家都違停 所以違停不該罰 09/03 11:08
→ hydra6716 : 這麼多人違停,我還以為違停是你所謂的社會共識勒 09/03 11:08
→ smallpig02 : 自以為的東西,嘴出來都說服不了老百姓,還當一回事 09/03 11:08
→ smallpig02 : 唉唷不敢針對這案子,講清楚到底怎樣因果,拐到違停? 09/03 11:09
→ smallpig02 : 口口聲聲就嘴別人低端,噗 09/03 11:10
→ smallpig02 : 自己捏到死摔車,技術不好,和50光年外的汽車啥關係 09/03 11:11
推 ryu38 : Hydra說的對啊,某s下次遇到這種事你就開走吧,然 09/03 11:11
推 re340 : 好了啦親友團 你yt影片就拿去給法官看嘛 來這裡吵 09/03 11:11
→ smallpig02 : 這個因果先講清楚啦,因果 09/03 11:11
→ ryu38 : 後上法院跟法官這樣講看法官採不採信 09/03 11:11
→ re340 : 就能改判了嗎 09/03 11:11
→ smallpig02 : 亂拿來套用的法律,還自圓其說,進行強辯 09/03 11:11
→ smallpig02 : 正常人第一直覺,絕對是那個50光年遠的自摔與我何干 09/03 11:12
→ ooxx31035 : 我與hydra大的討論應已告一段落 希望不要在此文爭吵 09/03 11:13
→ smallpig02 : 逞一口氣把錯誤的法律強加在人民身上,還不知道錯 09/03 11:15
→ smallpig02 : 還口口聲聲我這樣管人民是對的,噗 09/03 11:15
推 ryu38 : 不是錯誤的法律而是你不懂法律怎 09/03 11:16
→ ryu38 : 這個老師發生的事,她當下停下來叫警察來,大概就 09/03 11:17
→ ryu38 : 沒她的事 09/03 11:17
→ smallpig02 : 大家現在都懂囉,謝謝法院指稱人民是低端欸 09/03 11:17
→ smallpig02 : 現在不懂都會被說低端,誰敢不懂? 嘻嘻 09/03 11:18
→ ryu38 : 法盲怎麼教都教不會 09/03 11:18
推 mc2834 : 為什麼每次都變成吵架咧…到底因果關係是誰認定的? 09/03 11:19
→ mc2834 : 當事人要如何判斷自己當下是否與此事相涉? 09/03 11:19
→ smallpig02 : 又嘴人低端,又嘴人法盲,搞不好是自己唷,嘻嘻 09/03 11:19
→ mc2834 : 心平氣和的好好討論好嗎?各位大哥 09/03 11:19
→ smallpig02 : 對啊,去問一般老百姓嘛,當下大家要怎樣判斷? 09/03 11:20
→ smallpig02 : 那麼會嘴老百姓低端,講兩句人話教化一下大家好嘛 09/03 11:21
→ smallpig02 : 外面還有很多你所謂的低端嗷嗷待哺呢 09/03 11:22
推 ryu38 : 因果關係來自雙方筆錄,被扯進來你就要證明這件事 09/03 11:29
→ ryu38 : 跟你無關 09/03 11:30
推 zhutou : 上一篇討論有板友提出來判決書就只是依據幹支道判斷 09/03 11:31
→ hydra6716 : 怎麼認定,後面自然會有單位負責 09/03 11:31
→ smallpig02 : 低端老百姓問的是當下怎麼判斷欸,又不是"後面",噗 09/03 11:32
→ smallpig02 : 人民的疑問都看不懂,閱讀能力這麼差 09/03 11:32
→ hydra6716 : 還在跳針到底是多慘阿,文字這麼難閱讀 09/03 11:32
→ hydra6716 : 你先去路上摔車就知道怎麼判斷了啦 09/03 11:33
推 zhutou : 所以其實鄉民在乎的因果關係也許根本不是判罰重點 09/03 11:33
→ hydra6716 : 某人不是要靠這招去賺錢,先去摔 回來就有經驗了 09/03 11:33
→ hydra6716 : 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是會不會移送的重點 09/03 11:34
→ hydra6716 : 有沒有"因果"影響的是是否有肇事責任 09/03 11:34
→ hydra6716 : 連帶影響法官是否減輕其刑或減刑 檢察官是否起訴 09/03 11:34
→ hydra6716 : 若可證明無因果關係或無責 多的是檢察官那就不起訴 09/03 11:35
→ zhutou : 我只能說法官如果只是照法條做判罰根本不食人間煙火 09/03 11:35
→ hydra6716 : 就說多的是被不起訴或者無罪的案例,他們是否也是 09/03 11:35
→ hydra6716 : 不食人間煙火?是否有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是簡單 09/03 11:36
→ hydra6716 : 你我說了算,判決書寫幹支道 但仍會去判斷 09/03 11:36
→ hydra6716 : 雙方是否有造成對方事故的可能性 09/03 11:36
→ zhutou : 我自己認為 只要白車全程都有應注意 就不該是肇逃 09/03 11:36
→ smallpig02 : 最重要的是事發當下ㄟ,怎樣叫作我有因果關係? 09/03 11:37
→ smallpig02 : 連這都講不清楚,一直講事後 09/03 11:37
→ hydra6716 : 事發當下就是下車處理啦 鄉愿真的沒救欸 qq 09/03 11:37
→ smallpig02 : 先把當下這個前提拉出來,百姓才知道該怎麼做,好嗎? 09/03 11:37
推 mc2834 : 個人拙見,事故發生後白車欲駛離現場,而機車騎士有 09/03 11:38
→ mc2834 : 拍打汽車並阻止其離開,騎士當下行為應該就已經使白 09/03 11:38
→ mc2834 : 車駕駛與此事連結,對吧? 09/03 11:38
→ smallpig02 : 憑什麼拍打車子就叫相關? 那碰磁、故意鬧的呢? 09/03 11:38
→ zhutou : 白車開到路中心前或許已確認左方可視範圍無車 09/03 11:38
→ hydra6716 : 至少當下騎車騎士所認知的車禍發生與汽車駕駛有關 09/03 11:38
→ hydra6716 : 沒錯,至於實際上有沒有過失 那是後方研判的問題 09/03 11:39
→ smallpig02 : 我家裡全部都主觀認定那騎士碰磁,想遠離麻煩欸 09/03 11:39
→ hydra6716 : 依照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可以互相急難救助 09/03 11:39
→ zhutou : 所以才會繼續到路中心確認右方有無來車 09/03 11:39
→ hydra6716 : 的前提,就是要下車處理並救助 09/03 11:39
→ mc2834 : 其它題目的假設就不討論了,不然會越扯越遠,脫離事 09/03 11:40
→ mc2834 : 件範圍 09/03 11:40
→ ooxx31035 : mc大是否認為文中舉例成罪要件為9-a項 而非其他項? 09/03 11:40
→ zhutou : 結果造成一個不可視範圍且未注意路況的機車摔車 09/03 11:40
→ hydra6716 : 這case有沒有拍打車輛不會是構成案件的絕對要素 09/03 11:41
→ hydra6716 : 只要騎士在筆錄內有告知他是因為閃避汽車而摔車 09/03 11:41
→ zhutou : 如果白車過程中有應注意未注意 那肇逃沒意見 09/03 11:42
→ hydra6716 : 對汽車駕駛來說就構成肇事逃逸而需要被移送的"前提" 09/03 11:42
推 mc2834 : 我的專長是專利訴訟,交通事故我很陌生,所以我也想 09/03 11:42
→ hydra6716 : "拍打"這個要件只是更加強汽車駕駛不可能用"不知" 09/03 11:42
→ mc2834 : 聽聽其它人的想法 09/03 11:42
→ zhutou : 但白車就不是應注意未注意 所以當下走人我可以理解 09/03 11:42
→ hydra6716 : 有事故發生這點來避罪而已 09/03 11:42
→ henrk : 支道車子已經到路中間,主道也得讓 09/03 11:43
→ hydra6716 : zhutou,你的前提從來就是錯的 09/03 11:43
→ hydra6716 : 185-4成立與否跟你有沒有注意是無關的 09/03 11:43
→ hydra6716 : 只要你"可能"是事故關係人,就要進行救助 09/03 11:43
→ hydra6716 : 你要主張你"不是",那麻煩後面跟法院說 09/03 11:43
→ henrk : 支道讓主道的前提是,雙方都在路口 09/03 11:43
→ zhutou : 是的 我只是很不認同這種判法 09/03 11:44
→ hydra6716 : 但這法律設計的初衷是讓人民互相幫助阿 09/03 11:44
→ hydra6716 : 不然就像前面某些人所說 09/03 11:44
→ smallpig02 : henrk說的才對,判決書根本無視這一點瞎判 09/03 11:44
→ hydra6716 : 若以肇事責任來決定是否有關,那人家來撞我的車 09/03 11:45
→ hydra6716 : 我大可放他在地上死去而不用做處理 09/03 11:45
→ hydra6716 : 而這條後來修法就是為了避免此種情況 09/03 11:45
推 zhutou : 我會不認同主要還是那這種路口要我們怎麼安全的過? 09/03 11:47
→ zhutou : 如果連法官都無法告訴我們這路口該如何解 09/03 11:47
→ hydra6716 : 然後@henrk 說法仍錯,所謂禮讓的本質是停等禮讓 09/03 11:47
→ zhutou : 那他就不應該開此例說白車是肇逃 09/03 11:48
→ hydra6716 : 所以理論上若支道可視範圍內有車通行, 09/03 11:48
推 mc2834 : 我認為本案正反雙方都有道理,只是記者用肇逃的字眼 09/03 11:48
→ mc2834 : ,似乎有過當的嫌疑… 09/03 11:48
→ hydra6716 : 那你理論上是不可能發生你在路中間而對方到路口 09/03 11:48
→ hydra6716 : 這種情況。除非你可以舉證對方原本"不可視" 09/03 11:48
→ hydra6716 : 這件也許有可能因為道路設計有稍微"不可視"的問題 09/03 11:49
→ zhutou : 因為此例一開(白車已到 機車後到) 法條就失去意義了 09/03 11:49
→ hydra6716 : 但對方若沒明顯超速,但幹支道就是判決的基準與初衷 09/03 11:49
→ smallpig02 : 哪有過當的嫌疑,判決都用了肇事逃逸去罰了 09/03 11:49
→ hydra6716 : @zhutou 就說怎麼安全的過,跟有沒有肇逃根本不衝突 09/03 11:50
→ smallpig02 : 人家汽車都到路中心幾百年了啦,要講幾次,還支道 09/03 11:50
→ smallpig02 : 可憐哪,低端老百姓真的被亂搞 09/03 11:50
→ smallpig02 : 反正被亂判的人都是低端,隨我搞,我愛怎麼寫就寫,噗 09/03 11:51
推 zhutou : hy大感謝你講解 但我只是小老百姓 09/03 11:52
→ zhutou : 我在乎的只是我遇到該如何全身而退 09/03 11:53
→ smallpig02 : 女老師在那個位置,注意力都在看右前方對向來車啦 09/03 11:53
→ zhutou : 但如果凡事都要留在現場 事後等法官自由心證 09/03 11:53
→ smallpig02 : 那個高端說了,距離1000公里遠摔車,你也得下車 09/03 11:54
→ zhutou : 我覺得這對我們來說是真的過於擾民 09/03 11:54
→ zhutou : 尤其這女師只是其中一種狀況 09/03 11:55
→ smallpig02 : 剛剛我叫他講白話,他說了,怎樣都給我下車報警 09/03 11:55
→ zhutou : 一定還有其他狀況是我們沒遇過的 09/03 11:55
→ zhutou : 所以其實我一直很不滿"肇逃" 這個判罰 09/03 11:56
→ hydra6716 : 實際上你所謂的"擾民"案件根本也沒這麼多 09/03 11:57
→ hydra6716 : 前提已經說了,立法的目的是讓人民可以互相救助 09/03 11:57
→ smallpig02 : 不滿的多了去了,我家就5個不滿,YT留言更多 09/03 11:57
→ hydra6716 : 你要全身而退,就是不要離開 如此而已 09/03 11:58
→ smallpig02 : 那些人口口聲聲叫人低端、法盲,真的笑死 09/03 11:58
推 zhutou : 看來只能如此了XD 基本上就是遇到自認倒楣 09/03 11:59
→ hydra6716 : 其他人都有辦法理性思考,就某隻豬沒辦法 也算可悲 09/03 11:59
推 mc2834 : 個人認為肇逃應該不成立,白車駛離現場的方式,明顯 09/03 11:59
→ mc2834 : 與一般肇逃者相違… 09/03 11:59
→ hydra6716 : 185-4修法理由就說去除肇事的前提了阿 09/03 12:00
→ henrk : 把白車想成紅燈,看到紅燈煞車然後摔倒,找柯文哲負 09/03 12:00
→ smallpig02 : 就說了,拿錯誤的法律來亂套 09/03 12:00
→ henrk : 責嗎?白車到路中間好幾秒機車才來,就可以判斷白 09/03 12:00
→ hydra6716 : 重點不是你"是不是想逃逸" 而是"未做處置" 09/03 12:00
→ henrk : 車出來時左側無車,所以機車本來就該停下來! 09/03 12:00
→ smallpig02 : 白車根本沒被撞到,發生事故,還要處置個?連這都不懂 09/03 12:01
→ hydra6716 : 你先去回下面那篇亂左轉導致後方摔車的文啦 笑爛 09/03 12:02
→ smallpig02 : 現在社會胡亂指控別人害撞車的那麼多 09/03 12:02
→ smallpig02 : 白車第一時間想閃,乃情理之中好嗎? 09/03 12:02
→ smallpig02 : 50光年遠捏到自摔,然後跑來拍我車,我第一時間也閃 09/03 12:03
→ yesyesyesyes: 一堆鍵盤法官,去法院上跟法官主張啊 09/03 12:04
→ smallpig02 : 是怎樣? 法院待久了,連一點社會嘗試都沒有? 09/03 12:04
推 hydra6716 : 不要再扯有沒有碰撞了啦,真的是有夠鄉愿欸 09/03 12:04
→ yesyesyesyes: 還在鬼扯50光年 09/03 12:04
→ hydra6716 : 熱騰騰的新聞啦,一樣沒碰撞 09/03 12:04
→ smallpig02 : 不是50光年喔? 好吧,算你100光年如何 09/03 12:05
→ hydra6716 : 人可以溝通,豬真的沒辦法欸 09/03 12:05
→ smallpig02 : 熱騰騰的新聞,趕快判她肇逃啊,笑死欸 09/03 12:08
→ ooxx31035 : 以185-4的修法理由 個人覺得參考德國之類的國家地區 09/03 12:10
→ ooxx31035 : 訂立有義務責任的好撒馬利亞人法可能會比較好 09/03 12:10
→ ooxx31035 : 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看到事故不用思考別的 報警就對了 09/03 12:17
推 afune12369 : 義務違反關聯性能輕鬆推論你所有的假設 09/03 12:32
→ afune12369 : 因果關係也有輔以客觀歸責加以判斷 09/03 12:33
噓 Ivan210 : 到路中間就可以無視自己是支線車到底哪來的法條, 09/03 12:40
→ Ivan210 : 還是說又扯”大家都這樣的社會共識”?難怪每次轉 09/03 12:40
→ Ivan210 : 彎車出事都說我開出來一半了,然後最後又被判7成肇 09/03 12:40
→ Ivan210 : 責 09/03 12:40
推 hcshin : 方圓50公尺之內擅離者,一律告肇逃,絕不寬貸! 09/03 12:56
→ hydra6716 : 法盲除了無限上綱好像也說不出啥邏輯 09/03 12:59
→ hydra6716 : 然後肇事逃逸不是你去告,不用想這麼多啦 09/03 12:59
推 pfw : 告過失傷害就好了啊,有很難? 09/03 13:17
推 ckp4131025 : 照這個邏輯真的可以全 一遍肇逃吧?反正最終認定是 09/03 19:31
→ ckp4131025 : 檢察官和法官 09/03 19:31
推 DarkBagram : 還真的記得有看過法院判過,因為其他人都違停,所以 09/04 08:23
→ DarkBagram : 只有那台被開罰單的不用繳 09/04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