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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拿行政機關的函文出來,至少有一個客觀基礎,不是各憑感覺經驗。 但是,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說白一點,除非修法,否則當見解不一致時, 優先順序是「法院>主管機關>包括你我在內的鄉民」,最大的是法院。 依上述順序,以下先處理「法院v.高公局」,再處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我先貼一段法院判決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 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 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出處:基隆地院106交119、 桃園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上面判決理由,是針對吵了好幾天的這段法條文字:「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比對判決理由「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與法條文字的「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應該可以得出法院的邏輯是: (一)所謂「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指「駕駛人因堵塞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 (二)所謂「堵塞行車」是「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不是「行駛內線」的例外 到這裡,可以看出「法院見解」與「96高公局」對於「不堵塞行車」的解釋是不一致的。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偏好哪一邊正確,但只比「有權解釋優先順序」,法院高於高公局, 所以上面幾則法院見解可以被挑戰,但要拿其他法院判決來抗衡,憑「96高公局」不夠。 再來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實從「追問96高公局所設定的條件」來看,特別是 強調「依錶速」及「後車非明顯超速」這二個關鍵差異,應該可以推論,96高公局之所以 與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為96高公局是針對「前車錶速剛達速限、後車又非明顯超速」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問的「給定情境」是「前車是否真達速限不明、後車是否超速 也不明」,那會得出「前車就先讓出來給後車過,不明的超速與否就交給警察判斷」其實 很合理。 老實說,96高公局被給定的情境,相信這幾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會反對。 所以,95高公局與96高公局意見雖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較像是 針對不同的情況。95是針對「後車明顯超速」,96是針對「前後車車速未明」,所以綜合 二份高公局意見,未必能得出「不論何種情形,前車都一定要讓後車超車」的結論。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確、法院也不一定正確,只是在還沒修法之前, 如果要問「有權解釋」所形塑的「客觀法秩序」,那就是「法院優先、然後高公局」。 :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50016295號 : : 一、台端95年5月31日電子郵件敬悉。 : : 二、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乙項,說 : : 明如下: : :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有關高速公路內側 : : 車道使用規範部分,目前條文為:「內側車道 : : 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 (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規定, : : 目前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把快速公 : : 路納入規範,改為「高、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 : : 則」,有關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規範部 : : 分,目前草案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 : : 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且小型車於壅塞 : : 時不受該規定限制。 : : 三、有關 台端詢問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若後方有一部明顯超速行駛之車輛,並要前 : : 車讓道,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事,依前述規定小 : : 型車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係指 : : 在車前路況無障礙且車輛無超速之情形,因此, : :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 : 四、台端關心交通,敬致謝忱。另檢附本局人民陳情 : : 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建請 台端撥冗填寫 : : 後寄回。 :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 ------------------------------------------------------------------------------ : : 對於有疑慮的為這一段 : :       若後方有一部明顯超速行駛之車輛,並要前 : : 車讓道,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事,依前述規定小 : : 型車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 : 道,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係指 : : 在車前路況無障礙且車輛無超速之情形,因此, : :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 : 如果前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依該車錶速為依據時,文中所提之 明顯超速之速度應為多 : : 少才是明顯? : : 另、若後車 非 以明顯超速之速度 向前車鳴喇叭及閃燈,前車是否該讓?如無讓後車 : : 超車是否違法?及後車該如何舉證前車違法? : : 以上兩點建立於 前車前方無障礙之情況下之假設。 : : ---------------以上是寄去的內容-------------- : : ---------------以下是收到的回覆-------------- :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 :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 :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 :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 :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 :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23.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913572.A.C06.html
yokann : 胡扯 法院算什麼?這裡當然是鄉民>>>>>法院=高工局 03/27 18:40
MeeToo : 你先證明法官比鄉民懂法 03/27 18:44
二位不是認真的吧?不管高公局見解是什麼,最後有權決定法條如何解釋、有沒有違法、 罰單該不該開,都是法院啊。 就算本板舉辦投票,鄉民多數決也無法影響法院判決。
shomap : 一堆人都沒有法律基礎 看這篇太吃力 03/27 18:50
howdie5566 : 比起看法院判決,還不如看哪一派的文推數比較高 03/27 18:53
alwang : 推樓上 目前86:3 03/27 18:54
alwang : 交通本來就是這樣 少數應該要照多數的潛規則走 03/27 18:55
難怪法界盛傳「得批踢踢者得天下」,原來天下無敵的不是二弟,是鄉民啊(開個玩笑) 其實民意很重要,但問題是沒有透過修法程序,誰都無法證明自己屬於真正多數。
RealWill : 先說高公局、法院這些人一天開多少公里?有沒有在國 03/27 19:00
RealWill : 外開車的經驗? 03/27 19:00
aortic : 這個法問題的根源在超車道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03/27 19:01
aortic : 這導致大家斤斤計較何謂超速,這導致現實上到處亂 03/27 19:01
aortic : 鑽超車,這導致惡意逼車而不是耐性等前車完成超車 03/27 19:01
aortic : ,這導致速度不分流,開車壓力大‧‧‧ 03/27 19:01
john668 : 要超車的不能從內線超 只能一直換車道 加上不耐煩 03/27 19:02
john668 : 變成鑽車縫 把其他車搞得更慢 惡性循環 03/27 19:02
Goldx5 : 會有高能跟你說法律是死的,人腦是活的 03/27 19:12
法律是死的沒錯,但「法官腦」還活著,而且是最有權力解釋法律的那種活著。
GoogleZ : 我只看到有人在硬凹,高工局說的就是後車來要讓,是 03/27 19:28
GoogleZ : 指第一台車,法官說的是第二台車之後的情形,跟本就 03/27 19:28
GoogleZ : 在亂湊 03/27 19:28
如果你是讓道派,建議你先確認其他讓道派在這個爭點的主張是什麼,否則你們會內訌; 重點不是第幾台車,而是「不堵塞行車」是指前車的「前方車況」還是「對後方影響」。
csluling : 這麼愛講高公局的話喔,可是107年高公局函文說後車 03/27 19:30
csluling : 「宜」變換車道,不用讓捏 03/27 19:30
csluling : *前車 03/27 19:30
aass5566 : 定速派 +1分 03/27 19:36
philip2364 : 本來就是定速派才是合乎法律,一堆感覺仔拿自己的 03/27 19:39
philip2364 : 規則拿外國的規則凌駕台灣法律,想怎麼開就怎麼開 03/27 19:39
philip2364 : ,難怪台灣交通那麼亂,偏偏這種台灣考照制度落後 03/27 19:39
philip2364 : 盛產猴子,導致積非成是,真的無言 03/27 19:39
※ 編輯: Dershowitz (61.219.23.107 臺灣), 03/27/2023 19:44:56
aortic : 台灣交通亂不就法規爛無法演化出合理的駕駛行為。 03/27 20:00
aortic : 你可以更嚴厲取締違規看看是否有成效 03/27 20:01
aortic : 幾十年下來不就那副德行。 03/27 20:02
philip2364 : 爛歸爛,也不能靠自己感覺決定,不然每個人都靠自 03/27 20:02
philip2364 : 己感覺,只會更可怕,體制內解決才是正確做法,不 03/27 20:02
philip2364 : 然就交通太陽花啊,我會去參加喔,畢竟交通部真的 03/27 20:02
philip2364 : 很爛阿 03/27 20:02
aortic : 台灣人為何在交通上就特別行為低等難道不是規範錯誤 03/27 20:03
philip2364 : 是阿 03/27 20:03
danish : 假設法院對於堵塞行車是這樣定義,顯然與高公局不同 03/28 05:52
danish : 但事實上我認為高公局的解釋比較貼近用路的現實 03/28 05:52
danish : 你提到法院高於行政機關,就法而論也確實是如此 03/28 05:59
danish : 不過我記得主管機關有行政裁量權力,但權力範圍到 03/28 06:01
danish : 哪,法院是否適宜干預交通專業的裁量 03/28 06:02
danish : 這部分我非法律專業,若您方便可以為大家解釋解釋 03/28 06:03
danish : 我認為主管機關的認定比較貼近交通上的專業 03/28 06:32
danish : 但法律層級的設計是在各領域一體適用的,但司法系 03/28 06:34
danish : 統,是否在各領域都具專業度,有待商榷啦 03/28 06:34
danish : 立法者跟執法者同時都必須參考行政主管機關的意見 03/28 06:36
danish : 做為立法或執法的依據 03/28 06:37
danish : 行政立法司法,在某特定部分而言,權力是平等的 03/28 06:39
afune12369 : 高公局書函應該是認知表示的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03/28 08:08
afune12369 : 、行政規則、法規命令 一開始定性就錯了 原則上這 03/28 08:08
afune12369 : 回合就是以法院判決為準 03/28 08:08
danish : 若以個案的判例來當作通案的解釋,畢竟各別法官對同 03/28 09:31
danish : 一案件都可能有不同見解,是否對於堵塞行車的認定上 03/28 09:31
danish : 也可能有不同看法,這判例出現之前,不讓道還是違法 03/28 09:34
afune12369 : 樓上不讓道違哪個法了?== 03/28 10:07
afune12369 : 別拿觀念通知當法好不好... 03/28 10:07
a901922001 :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 03/28 11:56
sober921 : 不用扯國外,這裡是台灣,台灣是適用外國法是不是? 03/28 20:13
sazabijiang : 合規車不讓道,違反標仔自己的法阿 03/28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