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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my98 (軍)》之銘言: 「進路的前方」5公尺算是妨礙行人 何謂進路前方5公尺 https://i.imgur.com/RaLfEtx.jpg
https://i.imgur.com/3NdRnil.jpg
如果是這樣解釋的話 神A車寬1.780M (5-1.780)/2 = 1.61M 人和車的距離 實際上是1.61M 而非5M 參考看看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04.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7350861.A.1DD.html 我參照你圖片來源的原網址的內容。 我的理解是, 「進路前方」簡單來說是是指車寬左右加1-1.5公尺。 嚴謹的說法是車子從進入到脫離斑馬線的行進路徑加上1-1.5公尺的範圍。 而一時停止違規的條例為: 1. 進路前方範圍內有行人的話必須停止 2. 行人在車子左右5公尺範圍內且有穿越馬路的意思的話也必須停止 5公尺的來歷便是源自於此。 從上述的會發現第二條比第一條還要嚴格, 第一條感覺畫蛇添足了。 但實際上第二條有個但書, 當行人已經穿越你車前方的話,則不受5公尺限制。 所以實務上是, 你看的斑馬線上離你車5公尺左右範圍內, 有人想要過馬路,你就要停下來等他, 當他穿越你前方且遠離1.5公尺後, 才可以往前駛離。 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有誤還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8.65.101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7358118.A.D88.html
vovoson : 日本警察會躲起來在路口抓這種很容易犯的錯 所以人 06/22 00:10
vovoson : 家不太會違規 看台灣敢不敢派警察躲路口抓啊 06/22 00:10
brother2013 : 台灣不敢吧!等等被投訴 06/22 00:12
nisi0773 : 台灣警察稍微比較看不到人 就被噴成屎了 06/22 00:32
wpd : 台灣警察到底在忙啥? 去巡邏點打卡嗎 06/22 07:37
mussina27 : 請問行人行至前方1.5公尺遠離後才能繼續前進的來源 06/22 07:46
mussina27 : 是? 06/22 07:46
pilijeff123 : 台灣警察 ? 笑死 報違停後十分鐘後才來或者乾脆不 06/22 08:44
pilijeff123 : 來 違停仔都不知道跑去哪裡 06/22 08:44
magicmaxx : to 樓樓上,看第二張圖片跟解說 06/22 09:35
sazabijiang : 在台灣的超速違規駕駛都會想辦法舉證警告標誌 06/22 10:34
sazabijiang : 「不合法」了 06/22 10:34
calase : 警察人力本來也沒多到可以隨叫隨到吧… 06/22 10:41
mussina27 : 看過日文資料之後我認為警察的認定基準是車體離行人 06/23 09:11
mussina27 : 距離5公尺,不是含車體算還要除二的算法。 06/23 09:11
mussina27 : 原PO的1.61M在東京高裁跟福岡高裁都存在有罪的判例 06/23 09:14
mussina27 : ,還有兩公尺多的案例一樣有罪判決。 06/23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