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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應該要修改 沒有肇則就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台灣很不重視時間成本 沒有違規的人 為何要停下來處理交通事故? 人家可能有大事趕著去辦 就要因為別人的過錯而浪費時間? 太不合理了 我覺得 只要有把握自己無責 就可以離開 這樣的法律才是合理的 -- 捐款給野狗的,都是蠢貨. 為了養野狗,就要殺死更多的豬跟雞,除非狗是吃素食. 這些殺業,捐款的人也要承擔,這就是共業. 因為你幫忙養野狗,所以豬雞才會死的更多. 因此,捐款給野狗,反而讓自己承擔了殺生的共業. 真是天下最笨的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8.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96664426.A.4D8.html
fit : 沒肇責也可以走啊!對方同意或留下聯絡資料就可以走 10/07 16:21
fit : 況且有沒有肇責通常也需要鑑定吧! 10/07 16:23
ultratimes : 很多肇責都是事後鑑定,就是要你不要自己當裁判 10/07 18:01
Aixtron : 大法官釋字777,粉好記的! 10/07 19:40
kalapon : 太閒可以另案告肇事者民事吧 10/0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