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2 : 委員會自行決議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11/29 12:19
→ H2 : 兩者效力強度差很多11/29 12:19
看規約有沒有就該事項授權管委會決定
推 ilovedirk41 : 光騎樓是不是共有空間就吵不完了11/29 12:30
騎樓是私有土地,但是負有容忍公眾通行的義務,換取建築法上的獎勵跟稅賦減免,當然這
是應然面,實然面鐵捲門圍起來出租擺攤什麼的另當別論
推 zyfan : 我是原po 該車位為獨立產權 電梯載重也足夠11/29 12:46
管委會現在不是限重吧?他是限不許電動車使用電梯對嗎?
他或許沒權力管到你私有且獨立產權的停車位,但是他應該是有權力去管理共用的電梯,特
別是如果規約賦予管委會這個權力的話,那麼看起來這個限制並不違法
※ 編輯: ccc101419 (1.200.37.197 臺灣), 11/29/2023 12:57:30
推 Nyx591 : 電梯載重夠,但管委會不想讓你電車用,只要區分所有11/29 13:15
→ Nyx591 : 權人表決通過,就可以限制共有的電梯不能做特別用途11/29 13:15
→ Nyx591 : 例如供電車搭乘,你只能吉下去讓法院裁定11/29 13:15
推 kilof : 車位獨立權利?還是約定出來的使用權?11/29 13:26
推 shepherdd35 : 原po 是不是沒搞懂 你車位獨立產權 但是車道是公設11/29 13:41
→ peter21407 : 老社區的話,就算上到住戶投票也過不了...11/29 13:47
推 edens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看一下好嗎,即使是共用部分11/29 14:03
→ edens : ,要做特別規定也需要用規約明定,不以規約再授權給11/29 14:04
→ edens : 管委會自行決定11/29 14:04
謝謝提出這點
那麼就要看原po社區規約了
這有點像是法律保留原則的概念
※ 編輯: ccc101419 (1.200.37.197 臺灣), 11/29/2023 14:06:57
推 Nyx591 : 共有本來就是要用規約明訂啊,區權要通過才算數,又 11/29 14:14
→ Nyx591 : 不是管委會說了算 11/29 14:14
推 QuentinHu : 推這篇 11/29 14:51
推 ddLimin : 這篇邏輯解釋清楚好懂 11/29 14:51
推 ian41360 : 讚 我們吉他先 11/29 15:35
→ coulson1267 : 建議自備透天厝 11/29 16:05
推 goldboat : 騎樓是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簡單的說就是盤子),停車位 11/29 17:06
→ goldboat : 是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這樣講其實有點饒口 11/29 17:06
→ goldboat : 管委會應該沒這麼大權力,要區權會才有 11/29 17:07
推 kaoru7568 : 如果是經區權會決議寫進規約,原原PO就掛了。除了 11/29 20:13
→ kaoru7568 : 再去修規約外,只剩法院一條路 11/29 20:13
→ kaoru7568 : 即便現在只是管委會自行決議(且規約並無明確授權管 11/29 20:15
→ kaoru7568 : 理),下一步也只是上區權會攻防而已,老舊社區很可 11/29 20:15
推 kaoru7568 : 能就這樣寫進規約,然後原原PO還是掛了 11/29 20:16
推 Nyx591 : 沒錯啊,規約沒規定前管委會不得禁止,但通過區權會 11/29 20:35
→ Nyx591 : 後就可以禁止了,所以遲早的,最後只有上法院一途 11/29 20:35
→ cobal : 意思是如果管委會不想讓某區權人回家也可以用同樣理 11/29 20:49
→ cobal : 由限制囉?因為回家前必定會經管委會管理的公共空間 11/29 20:50
→ cobal : 另外車位的產權其實也包含停車場的公設喔 11/29 20:51
推 petitebabe : 這樣搞最終就是上法院 11/29 21:23
推 YukiPhoenix : 我喜歡30樓的解釋 直接點名推論的盲點 11/29 22:03
推 snowfish104 : 推推 解釋得很清楚 11/29 23:55
→ stu51211 : 30樓可以看一下這個判例 11/30 00:34
推 anshley : 這件事要讓區權會表決也只是開個會而已,重點是區權 11/30 07:48
→ anshley : 會多數住戶不可能站在原原po那一邊的啦 用膝蓋想也 11/30 07:48
→ anshley : 知道 11/30 07:48
推 leutk : 這個案例是因為他未繳納管理費用 11/30 10:37
→ ccc101419 : To30樓:你要假設一個情況的話也必須假設完整啊? 11/30 11:10
→ ccc101419 : 規約是以什麼方式不讓特定區權人回家?是直接規約 11/30 11:10
→ ccc101419 : 明定「ccc101419不得使用電梯或樓梯」嗎?還是像是 11/30 11:10
→ ccc101419 : 上面案例那樣電梯感應磁扣消磁?當然最蠢的就是主 11/30 11:11
→ ccc101419 : 委直接過去抓住住戶那樣直接吃強制罪。另外規約作 11/30 11:11
→ ccc101419 : 這種規定目的何在?是督促住戶繳納管理費嗎?這種 11/30 11:11
→ ccc101419 : 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是否可能有權利 11/30 11:11
→ ccc101419 : 濫用?這些當然都要講清楚才可能判斷,而不是一句 11/30 11:11
→ ccc101419 : 「管委會不想讓區權人回家也可以以同樣理由限制囉 11/30 11:11
→ ccc101419 : ?」你做的事情就如同原原po一樣,丟一個問題出來 11/30 11:11
→ ccc101419 : 事實細節不明只想要yes/no的答案 11/30 11:11
→ ccc101419 : 這樣要精確地回答本來就很困難 11/30 11:13
→ cobal : 就照原原PO的情形來舉例,欠繳管理費者一律消磁禁止 11/30 13:05
→ cobal : 使用電梯進入自家住宅,原原PO連未欠繳都被禁止開電 11/30 13:06
→ cobal : 動車使用電梯進入自家停車格了 11/30 13:07
→ cobal : 如果以最高法院台上字1293號的民事判決來看,連欠繳 11/30 13:10
→ cobal : 管理費都不能禁止住戶使用電梯了,更不用說沒有違法 11/30 13:11
→ cobal : 的原原PO 11/30 13:11
→ cobal : 只是民法與區權人決議的衝突最終還是得經由法院定奪 11/30 13:12
→ cobal : 需要很多的時間與精力去處理了 11/30 13:13
→ ccc101419 : 同意cobal大的結論,只是不知道會演變成住戶直接起 11/30 13:39
→ ccc101419 : 訴確認規約無效,還是住戶電動車照停被管委會告的 11/30 13:39
→ ccc101419 : 局面了(管委會要告什麼我想不太出來) 11/30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