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ffon: 有些容易出人命的 6000以上真的太少 應該多個0 05/23 16:24
你這個直接拿道交條例43條危險駕駛出來就好了,現在的法律定的還比你寬
第 43 條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2.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
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3.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引述《lifesg (無價之寶)》之銘言:
: 受夠了!! 說穿了就是一堆沒耐心的人,弄不弄就路怒。
: 昨天甚至看到有人說遇到烏龜車 就會誘發怒路!!
: 我認為如果屢次做出 路怒前兆的行為 就應該廢止駕照
: 現在我舉出幾個目標行為,希望大家集思廣益,收集到指標後,給立委他們投票一下
: (1)在高速公路超過130km/hr
有可能會違反第一項第二款,有可能是一般超速
: (2)狂按喇叭
不知道算不算第五款
: (3)S型駕駛
第一款或第三款
: (4)所有排除器械故障之外的衝撞
打瞌睡怎麼算
: (5)在山路超過80km/hr
山路通常速限40,違反第二款
: 對了,騎摩托車的也要管理一下,但是本版沒辦法討論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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