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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提供淺 見,也希望鄉民們能不吝指導,俾利學習不足之處。 交通事故個人認為是「交通物理學」及「法律社會學」的結合,因為「交通物理學」代表 事故重建鑑定,而「法律社會學」代表肇責理賠。 依據個人研究相關法院判決與鑑定實務,拆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 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構成要件、判決實務以及責任比例。 一、「應注意未注意」的三大構成要件 在刑法過失的認定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過失才成立。如果能推翻其中一點( 特別是第二點),就有機會爭取無肇責(無罪)。 * 應注意(義務): * 定義:法律規定駕駛人有注意路況的義務。 * 現況:只要行駛在道路上,這條義務就自動生效。這點幾乎無法抗辯。 * 能注意(能力): * 定義:在當時的情境下,依一般人的生理反應與駕駛能力,是否「有時間」或「有 空間」反應過來? * 關鍵數據:根據交通部與法院實務採用的「反應時間」標準: * 一般駕駛人的反應時間約為 1.6秒(包含0.75秒察覺 + 0.85秒作動煞車)。 * 攻防點:如果對方違規行為發生得太突然(例如鬼切、闖紅燈),從對方出現到 撞擊的時間小於 1.6秒,在物理上根本「來不及注意」,這就叫「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 未注意(違法事實): * 定義:有義務也有時間反應,但卻沒有煞車、沒有閃避,或者正在做其他事(如看 手機、聊天)。 * 證據:煞車痕跡過短、完全無煞車、行車紀錄器顯示視線未看前方。 二、法院判決實務與「結果迴避可能性」 近年來法院越來越重視「絕對物理反應時間」。如果證明了「就算注意到了也煞不住」, 法院傾向判決無罪或無肇事因素。 以下分享個人研讀到的具體判決文號與理由: 1. 關鍵防禦概念:猝不及防(反應時間不足) * 【判決文號】:114年度交易字第487號 * 情境:告訴人突然從路邊切入車道,導致被告追撞。 * 法院見解:雖然被告撞上前車,但法院經過計算,確認依現場車距,就算被告遵守 所有規定,碰撞仍「無法避免」(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結果:被告無罪。 * 【判決文號】:114年度交易字第526號 * 情境:機車騎士闖紅燈且逆向,突然往前騎動,1至2秒內發生碰撞。 * 法院見解:從騎士違規移動到撞擊僅 1~2秒,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缺乏足夠 反應時間煞停。 * 結果:被告無肇事因素(無罪)。 2. 關鍵防禦概念:超速不代表一定有過失 * 【判決文號】: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 * 情境:被告超速行駛,撞上闖紅燈的騎士。 * 法院見解:引用逢甲大學鑑定報告,透過科學計算證明「即使被告依速限行駛,也 需要3.895秒才能煞停,但事故過程只有1.485秒」。 * 結論:超速雖然違規(行政罰),但與車禍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因為不超速也撞得 到),故刑事判決無罪。 三、肇事責任比例(鑑定實務) 雖然在刑事上可能爭取「無罪」,但在保險理賠或民事賠償的「初判表/鑑定報告」中, 若無法證明完全「猝不及防」,「未注意車前狀況」通常會被列為次要肇因。 參考《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常見的分攤比例如下: 1. 典型路權衝突(轉彎車 vs. 直行車) * 情境:對方轉彎未禮讓(主因),你直行但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 比例: * 對方(主因):70% * 你(次因):30% * 研究心得:這是最常見的判決。除非能證明對方是「突然衝出」導致完全無反應時 間,否則可能會背負 30% 的責任。 2. 追撞前車 * 情境:前車急煞,候車煞不住撞上去。 * 比例: * 後車:100% (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 * 前車:0% * 例外:若前車是「無故」驟然煞車(非遇突發狀況),前車可能變為次因或同為肇 因(討論事故為主違規非討論主題)。 3. 雙方互未注意 * 情境:變換車道或路口未減速,雙方都有疏忽。 * 比例:50% vs. 50% 四、心得建議 如果面臨「應注意未注意」的問題,建議如下: * 計算關鍵秒數: 拿出行車紀錄器,用播放軟體一格一格看。從「對方違規行為明顯出現」的那一瞬間 ,到「發生撞擊」的那一瞬間,中間隔了幾秒? * < 1.6秒: 強力主張「無反應時間」、「無結果迴避可能性」,引用上述 114年度 的判決爭取無責。 * > 2秒: 很難完全脫罪,建議轉向爭取「次要肇因(30%)」,避免變成同等肇責( 50%)。 * 善用「信賴原則」: 在答覆時,強調:「有權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號誌,對方突然違規行為,這不是一 般駕駛人能預防的。」 以上個人研究心得,盼理性討論並給予指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84.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67661541.A.60A.html
hygen: 推討論~ 01/06 09:13
computerqqq: 你應該注意車速,而且能注意車速,但你卻未注意車速 01/06 09:25
computerqqq: ,所以2成 01/06 09:25
cafb2720: 八成以上的人都不會提到「能注意」 01/06 09:28
exojin: 這幾乎是法律系新生必考的題目。 01/06 09:44
william826: 今天你開車 如果有點基本的人品 懂得尊重他人 即使三 01/06 09:47
william826: 寶讓她一下又何妨 01/06 09:47
william826: 很多阿寶 防衛駕駛 保持安全外距離 都可以避免掉 01/06 09:48
Atkins13: "能注意"才是這條的核心 結果多數人都忽略這三個字 01/06 09:50
Atkins13: 白話說就是 你開著有鯊人危險性的鐵塊(事實上也是如此) 01/06 09:51
Atkins13: 所以無論如何你有盡注意路況之義務 01/06 09:51
iverson78108: 感謝大家建言! 01/06 09:53
iverson78108: 「能注意」確實才是重點,無法注意的事實講再多就想 01/06 09:53
iverson78108: 數字乘上零,永遠都是零呀! 01/06 09:53
iverson78108: 另外無論是「事故鑑定」或是「法律判決」以現今法治 01/06 09:57
iverson78108: 概念都是專業權威,至少求學時期的指導者都是現今 01/06 09:57
iverson78108: 赫赫有名的專家學者;專業並非服務業,是無法討好大 01/06 09:57
iverson78108: 眾的! 01/06 09:57
vovoson: 你撞死人法官才會用 如果是擦傷告了法官才不理你 01/06 10:00
maniaque: 這篇很Ai 01/06 10:02
ss88812: 你都提到了 有些該減速的路段 是否有減速 這就很容易被抓 01/06 10:03
computerqqq: 飆仔都說速度不是主因,槓!沒副因推動,怎麼會有主 01/06 10:03
computerqqq: 因? 01/06 10:03
ss88812: 上面那篇 經過斑馬線也沒減速 你說要凹到無責根本不可能 01/06 10:03
ss88812: 頂多責任降低 但是實務上還是有限 01/06 10:04
iverson78108: https://i.mopix.cc/hOlpow.jpg 01/06 10:07
iverson78108: 善用科技事半功倍效果極佳,使用AI也要搭配專業學 01/06 10:08
iverson78108: 識才不會被AI呼嚨! 01/06 10:08
iverson78108: 「有罪無罪」是單純法律問題;而「有無肇因」是法 01/06 10:13
iverson78108: 律加上交通專業問題! 01/06 10:13
iverson78108: 至於理賠個人認為是哲學問題。「事故致死經鑑定後無 01/06 10:13
iverson78108: 肇事因素,法律不起訴處分,試問是否需要賠償?」 01/06 10:13
iverson78108: 太難回答了~ 01/06 10:13
jyekid: 要討論先去水管看有沒有免費的刑法概要 看完再討論吧.... 01/06 11:01
jyekid: 例如迴避可能性是啥 01/06 11:01
zstan2008: 最後都要看法官自由心證,有1審無罪,2審被法官改判有 01/06 11:05
zstan2008: 罪,就只能祈禱你遇到的是明理的法官 01/06 11:05
kutkin: 貼法院判決沒有連結,也沒有寫哪個法院的。 01/06 12:18
ohlong: 沒注意一不小心 就有應到的未到 01/06 12:21
Arashi0731: 對岸在交通肇責判定上比台灣好,無視安全距離侵入對方 01/06 12:59
Arashi0731: 車道,即使對方不減速撞你,你依然全責,台灣常常無視 01/06 12:59
Arashi0731: 路權亂判,尤其那些調解委員會,一點專業都沒有只想息 01/06 12:59
Arashi0731: 事寧人 01/06 12:59
whitecoat51: 應注意其實也有討論點,有些地方其實不在應注意的範 01/06 13:08
whitecoat51: 疇。現在已知不在應注意裡的例如被後方追撞,後方是 01/06 13:08
whitecoat51: 否有車迫近就不是應注意的範圍,只是這個討論得更少 01/06 13:08
whitecoat51: ,法律見解似乎都要求其他狀況人的一雙眼睛要有360 01/06 13:08
whitecoat51: 環景一樣全都要看得到 01/06 13:08
kikoyo: 鬼島交通無解~ 01/06 13:11
markcoke: 不管開車或騎車遇到那種會讓人牙起來的駕駛,我會換個角 01/06 13:37
markcoke: 度去想說,他們的背後都代表著一個家庭。 01/06 13:37
Alllllogo: 推 01/06 14:32
frank111: 說法很重要,以前撞到託辭就是我沒看到他,他突然切出來 01/06 14:44
frank111: "我沒看到他"這句話就違反了應注意,大家都在車道上 01/06 14:44
frank111: 你為什麼沒看到?顯然是分心了,那就有過失 01/06 14:45
frank111: 應該要說"我有注意到,但他突然切出來,我來不及反應" 01/06 14:47
BDmaple: 推條理分明 01/06 14:49
jyekid: 採法定證據主義 你又要靠杯僵化無彈性了 沒有完美的系統 01/06 15:10
iverson78108: 感謝大家的指導;果然法律學士及交通碩士是不夠的, 01/06 15:59
iverson78108: 應該要再努力學習才有機會改善一點點交通議題。 01/06 15:59
iverson78108: 舉例判決https://reurl.cc/laALoE 01/06 16:00
iverson78108: 再補充一點,調解委員會就是官方協調平台,專業是 01/06 16:02
iverson78108: 調解糾紛而非交通議題。 01/06 16:02
iverson78108: 「迴避可能性」,有蠻多法院實務見解。 https://i.m 01/06 16:06
iverson78108: opix.cc/Sf6rmQ.jpg 01/06 16:06
iverson78108: https://i.mopix.cc/KapMgb.jpg 01/06 16:07
a186361: 為什麼不直接照路權判就好 01/06 18:27
a186361: 這樣搞判決全靠全靠法官人治 01/06 18:29
ultratimes: 那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解釋? 01/06 19:19
ultratimes: 應注意而未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兩者有一就算 01/06 19:19
aj46: 撞到當下和警察說的內容和筆錄超重要,如果當時自述「我沒 01/06 19:37
aj46: 注意到……」,而被記錄在筆錄上,高機率就會背這條應注意 01/06 19:37
aj46: 而未注意 01/06 19:37
iverson78108: 判決只有法院能判,車禍跟違規只有警察能處理,就 01/06 20:32
iverson78108: 跟2奈米穩定良率只有台積電做的出來一樣,都是被壟 01/06 20:32
iverson78108: 斷的,台積電很專業因為有商業競爭,不行就會被淘汰 01/06 20:32
iverson78108: ,公部門似乎沒有類似的機制呀...... 01/06 20:32
Atkins13: 照路權判?那只有鐵路上的火車才有絕對路權喔 玩下去你 01/07 12:31
Atkins13: 高機率會是跳腳的那一批 01/07 12:31
Atkins13: 連救護車都沒有無敵星星 01/07 12:31
MIKE44: 也不是能推翻第二點,而是第二點是你比較需要舉證的,第一 01/10 05:38
MIKE44: 點跟第三是你筆錄能寫到的,通常很多人做筆錄的時候沒講 01/10 05:38
MIKE44: 到或沒被寫到,那第二點也沒什麼意義,因為你基本的注意 01/10 05:38
MIKE44: 都沒做到 01/10 05:38
neglect: 車版終於進步到「能注意」了 01/12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