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p345: 藍車不是初判就先吃一發全責,還要額外鑑定才有機會分責 02/27 14:15
→ ilp345: 任給紅車,明顯打臉你第一段。 02/27 14:15
→ CMCC: 另一位同狀況車主打你全臉 02/27 14:20
→ tn00210585: 因地制宜 因人而異 打從一開始這整串討論就是各自空大 02/27 14:32
推 willpei: 前文有人翻出公文譯文,解釋引導線只是參考;路口無車道 02/27 14:51
→ willpei: 標線,也無法明確是變換車道...所以行車還是禮讓為大 02/27 14:51
→ charmingpink: 不知道哪個官員想的 左側都是車的話右側不就都卡住 02/27 14:58
推 BlueJet0501: 辛苦了,整理法規推 02/27 16:10
噓 deathmark: 找個紅車贏的例子再來下結論,惡法亦法 02/27 16:30
推 willpei: 前篇文啊,軍卡案,是紅車贏 02/27 17:04
→ deathmark: 打錯,藍車贏的案例找一個出來看看 02/27 17:08
→ deathmark: 軍卡案例就我貼的影片 02/27 17:08
推 willpei: 前文很多範例初判都是藍車100%經判定才變50/50。所以風 02/27 17:30
→ willpei: 向支持藍車的原因真的很薄弱。只能說惡法亦法... 02/27 17:30
→ willpei: 還是沒能說服我... 02/27 17:30
推 charmingpink: 無聊 說服你幹麻 還要發兩篇 你就繼續直行碰瓷賺錢 02/27 18:05
→ charmingpink: 就好了 02/27 18:05
→ mussina27: 法規邏輯與現實落差通常出現在公部門函釋造成的矛盾及 02/27 18:50
→ mussina27: 漏洞。函釋及判例都有引導民眾行為的效果,內文中相對 02/27 18:50
→ mussina27: 完整的法規邏輯就毀于交通部函交路字第1090024285號函 02/27 18:50
→ mussina27: 。此函釋明確排除了導引線指示車道邊界的效力,從此路 02/27 18:50
→ mussina27: 口螃蟹橫行。 02/27 18:50
→ mussina27: 本案例中的紅車也因此不被視為“變換車道”及路權認定 02/27 18:52
→ mussina27: 的適用。 02/27 18:52
推 kabukiryu: 如果藍車在壓線前硬尻進內線且不打方向燈,只要不撞到 02/27 19:28
→ kabukiryu: 是否也沒違法呢?嘻嘻。 02/27 19:28

→ CMCC: 除上述各點之外,還有一點沒人提到,地上箭頭是直上,非斜向 02/27 19:33
→ CMCC: 。 02/27 19:33
推 wpd: 第一點就不成立啊 圖那個紅車沒有超越 導引線 範圍 02/27 19:50
→ mussina27: 若以不考慮函釋的導引線而言,導引線為內側車道及對向 02/27 23:03
→ mussina27: 車道的邊界;以此邏輯下紅車須依指示前行至前方內側車 02/27 23:03
→ mussina27: 道,藍車前行至前方外側車道。 02/27 23:03
→ mussina27: 車道偏移時是否偏離車道會以過路口前的車道延伸虛擬直 02/27 23:07
→ mussina27: 線至過路口後的車道分隔線。紅車的確是超過內外車道間 02/27 23:07
→ mussina27: 的虛擬延長線,在無函釋的狀態下視為變換車道。 02/27 23:07
→ mussina27: 26樓k大的假設在現行函釋的狀態下的確是“合法”的 02/27 23:08
推 wpd: "以此邏輯" 啥 誰的邏輯 ?? 你的邏輯吧 02/28 02:14
→ wpd: 法規點下去就給了 導引線: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 02/28 02:15
→ wpd: 清清楚楚寫了是白虛線 還可以自己用空白處想像延伸當邏輯 02/28 02:15
→ wpd: 邏輯依據也要拿出來吧 不是上半段拿法規文字 下半段就沒拿 02/28 02:16
→ wpd: 法規文字 02/28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