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vemayling: 不認為是贈與,中途也沒有所有權;這樣是有權處分嗎 05/14 10:56
→ Lovemayling: ? 05/14 10:56
民法§940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民法§802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取得其所有權。
中途可以取得所有權,之後轉讓貓才是有效的處分行為
建議把「附負擔之贈與」視為保障貓和認養雙方的手段。
如果中途主張無意所有,認養過程僅是將占有權移轉給領
養人,由領養人另外取得所有,那之後領養人得排除中途
之干涉,自由處分貓,這樣反而可能讓貓失去保障。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4:11:17
推 Lovemayling: 領養人本來就會取得所有權,不論是從占有移轉後,還 05/14 14:16
→ Lovemayling: 是無主物先占的角度。但我不認為中途會有所有的意思 05/14 14:16
→ Lovemayling: ;如果有所有的意思,送不出去就要養一輩子囉! 05/14 14:16
推 Lovemayling: 就只是純討論沒有別的意思 05/14 14:20
中途如果無權處分貓,那常見的認養契約中,干涉貓所
有權的約款都不具效力,在法律限制範圍內,領養人可以
自由處分貓,包含行使一般被中途禁止的再轉讓,或不必
配合中途要求特定的照養方式,違約也無須返還。
中途送不出去,無意繼續照護,也未辦理寵登,想原放
回置或轉交收容所的話,那就放棄占有,跟所有權無直接
關係。所以,端看中途願不願意負擔更多責任來保障貓,
沒有意願的話,我覺得當救援、志工或協助收容所動保團
體照護也不錯,不一定要牽涉到認養。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4:58:05
推 kning0926: 如果這樣 領養人就是能拒絕中途要求 自由處置貓 05/14 14:27
推 WaLaGiGi: 這部分不只有民法這麼簡單,扯到貓狗還會有動保法的衍伸 05/14 15:33
推 WaLaGiGi: 有帶回飼養的情事就必須去做登記,沒做登記也不代表該貓 05/14 15:39
→ WaLaGiGi: 該狗就不算飼養者所有物 05/14 15:39
動保法著眼在保護(含飼主責任)、寵物管理(含寵物
登記)和寵物業管理。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或轉讓還是要遵
循《民法》規定。
而依照動保法第19條第二項:「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
、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這邊的「取得
」就是指所有權取得。所以,若中途僅是占有貓,的確不
需要辦理登記。
但不論占有人(實際管領)或所有人都屬於《動保法》
第3條定義的飼主。依同法第5條第三項,飼主不得棄養寵
物,那原放是否違法?我的解讀是,因中途的管領行為在
原放時即消失,所以中途不再需要負擔飼主責任。
法政並非我的專長,這串僅是我的個人見解和意見。就
我看來,相關法律對中途的管理十分寬鬆,例如,如果最
近報稅時,把一台車已支出的保養費用列為受贈人負擔,
從贈與額中扣除,那大概會被國稅局追稅。動保主管機關
允許中途向領養人收取已支出的特定費用已經很友善了,
但即使如此,最初原文中明確的違法行為仍有許多板友幫
忙喊冤,實在是一個奇特的現象。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8:18:37
推 WaLaGiGi: 有檢舉過很多中途原放,因為有紀錄其飼養情事,所以皆有成 05/14 18:40
→ WaLaGiGi: 案,且有些有植晶片的檢舉起來更是輕鬆,畢竟放養棄養皆屬 05/14 18:40
→ WaLaGiGi: 零容忍☺ 05/14 18:40
紀錄其飼養情事?是餵食行為嗎?用放養(第20條)還
是用棄養檢舉原放?成案後有規勸或開罰嗎?這裡面摻雜
好幾個概念,跟原串也沒太大關係了,討論TNR會失焦。
推 Lovemayling: 我覺得,純粹學理上討論;中途沒有所有的意思,否則 05/14 21:39
→ Lovemayling: 就不是中途囉;所有的意思應該是依民法944條占有的 05/14 21:40
→ Lovemayling: 推定。 05/14 21:40
推 Lovemayling: 然後因為有推定所有的意思,才可以有權處分。 05/14 21:43
民法§944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
過失占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
,繼續占有。
這條是占有推定效力。中途一般是貓的占有人,沒什麼
爭議,所以這條應該不是重點。
就我理解,不管自來、手撈還是誘捕,中途會先是占有
人。如果是有主貓(遺失物)就返還,如果是無主貓且中
途慎選認養人後,要將貓送給領養人照顧,那中途先取得
貓的所有權,貓變為有主貓,之後中途再透過贈與將所有
權轉讓給領養人,貓換新僕人。
如果中途無法送養也無心收養,那就是維持占有,貓仍
是無主貓,此時中途可自行中止占有,將貓回置,或繼續
等待合格領養人出現,依民法,貓繼續是無主(所有人)
貓,依動保法,中途(實際管領人)為飼主。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5/2019 00:20:23
推 Lovemayling: 我意思就只是,中途所有的意思是被推定的;您認真了 05/15 09:26
我一直很認真喔,既然是要討論法律層面,我不希望因
為我有錯誤理解,而影響其他中途或領養人。
上面民法944的意思是,占有人如果推定有所有意思,
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那占有事實(時間)則
涵蓋占有人能證明的兩時間之間。例如,甲X年前撿貓,
有意飼養並持續飼養至今,那甲就持續占有該貓X年。
如果今天是無主貓,甲也有所有意思,那甲就是貓的所
有人。但如果今天貓其實另有主人乙,只是乙沒辦理寵登
那必須另外判斷甲或乙誰有貓的所有權。
依民法§768-1:「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如果依民法944判斷,甲占有貓
的時間達五年,那所有權屬於甲,反之,所有權屬於乙。
什麼情況一定是無所有之意呢?例如,菜鳥誘捕貓後把
貓交給愛媽照顧,或者,老闆責付員工把倉庫的一窩小貓
交給收容所。中途在送養貓這段時間是單純占有,還是有
所有之意呢?還是要以每個中途的主觀意思為判斷。
但無論如何,中途要透過認養將貓贈與領養人時,中途
必然先有所有之意,成為貓的所有人,才能訂贈與合約,
並透過約款明列中途和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貓的所
有權,能替貓決定的事非常少。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5/2019 23: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