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cuse107309: 這是同意書的內容,因為我姊也住中壢,所以他可以 11/21 16:33
→ excuse107309: 不用寄直接拿給他 11/21 16:33
→ excuse107309: 我當初有跟他說我會帶著,找不到我也會養 11/21 16:41
推 yayayagogo: w大粉絲報到推 11/21 17:33
這什麼詭異新物種?
→ excuse107309: 感謝你給的回應,非常的清楚,我也會好好處理 11/21 18:13
→ excuse107309: 這段期間我也都告訴他,我養著他也可能,他說好 11/21 18:15
https://i.imgur.com/WFmxSSp.jpg
如果之後發生所有權糾紛,這段對話比較重要,請妥善保存。其他部份,原飼主雖
然有表示同意立切結書,但最後沒簽,也未具體回應妳的另兩則訊息,較難以認定
雙方意思一致。
最重要的是,侵占罪和寵物登記轉移沒有直接關係,不必因為擔心被告或被要求反
還貓而亂方寸,尤其是目前客觀看來,貓所有權歸妳。所以還是回到動保法§19
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耐心溝通,請原飼主配合申請變更。
如果聯繫不到對方或對方依舊遲遲不願處理的話,建議可以備齊資料,找動保單位
協助辦理,由動保單位決定要直接變更,或依寵登資料和原飼主聯繫確認,又或者
依動保法§31開罰,要求限期改善。
→ excuse107309: 也好幾次跟他說白貓我會處理,我先收 11/21 18:17
→ li72716: 同意書不用一定要對方的聯絡電話跟地址,有簽名頂多加上 11/21 19:23
→ li72716: 身份證號碼就可以了。有些人不想留太詳細的資訊或不想給 11/21 19:23
→ li72716: 身份證影本,反而會不想簽。如果不想/不能接觸到當事人 11/21 19:23
→ li72716: ,上一篇透過收容所打電話+公告的的方法也很可行 11/21 19:23
推 Berlin5148: 除了身份證號碼還要有生日才能轉移 11/21 21:00
→ li72716: 沒有一定喔 我在台中就拿著“只有對方簽名”的同意書成 11/21 22:36
→ li72716: 功變更飼主了,主要是寵物登記站要不要幫你改,他們是怕 11/21 22:36
→ li72716: 惹上麻煩才會不願意改 11/21 22:36
→ li72716: 除非現在規則又改了 11/21 22:40
推 Berlin5148: 樓上是請收容所改嗎?一般改登記需要原飼主身份證號+ 11/21 23:00
→ Berlin5148: 生日 沒有改不了 11/21 23:00
→ Berlin5148: 當然沒有同意書 也不會幫改 11/21 23:01
雖然寵登網有一套標準,但我的觀察是登記站的處理方式並不一致。像原PO的案子
心臟大顆的獸醫師或機構直接協助變更也有可能。
※ 編輯: wimwenders (61.228.148.90 臺灣), 11/21/2019 23:16:44
→ li72716: 一般的寵物登記站(獸醫院)幫忙改的啊,也是他們跟我說不 11/21 23:19
→ li72716: 用對方證件影本,只要確認對方知情且同意就可以了,連同 11/21 23:19
→ li72716: 意書都沒收走只是看一下而已 11/21 23:19
→ li72716: 我是分兩次辦的,第一次帶貓去身體檢查+掃晶片,獸醫院 11/21 23:35
→ li72716: 把晶片號碼跟上面登記的飼主的姓氏寫給我,要我去跟送養 11/21 23:35
→ li72716: 人拿到飼主簽名的同意書。第二次去帶同意書+我的雙證件+ 11/21 23:35
→ li72716: 100元就辦好了。醫院的態度是他們就只是根據同意書+聽信 11/21 23:35
→ li72716: 我的說法幫忙變更飼主資料,後續若有什麼糾紛跟他們無關 11/21 23:35
推 wainxs: 推這文好專業喔 11/22 00:55
推 Berlin5148: 超好奇上面的醫院只有姓名怎麼改的…… 11/22 07:05
有貓有晶片,就抓得出飼主資料。轉讓的流程中,登記站的工作是確認原飼主的身
份和意願,這部份只能說「因地制宜」,一套系統,各縣市各單位各機構核對的方
式不一,有嚴格要求附上身份證正反影本,具結同意書,也有聽聞只要原飼主提供
簡易委託書即可辦理的狀況。
登記站對動物醫院來說,除了行政方便外,壞處其實很多。審核條件太嚴,飼主嫌
麻煩,太寬鬆,主管機關又像鐵板一塊,很多事情反而會卡住。所以只能大家互相
體諒,飼主配合要求提供文件資料,或自己找適合的登記站。以li72716分享的經
驗來說,雖然如果發生糾紛,登記站可能沒什麼法律責任,但如果今天是發生不當
飼養或虐待的情況(不好意思,拿你舉例),動物醫院可能遭受輿論抨擊和飼主聯
合抵制。所以,建立信任很重要。
推 syuanling: 推認真好文 11/22 20:17
推 dan00: 看完這篇,請那些跟中途領養卻沒有變更寵登的人多思考,你 11/22 22:59
→ dan00: 的貓隨時有被帶走的風險 11/22 22:59
沒這回事喔,你可能誤會了。寵登網能那麼爛,除了公部門行政數位化的能力不足
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它(寵物登記)沒那麼被看重。
(呼叫auderytang,希望有機會看到寵登網開放,整合各縣市黑名單,資料互通,
異常頻率新增或變更時警示,中途或先飼主可加入註記。)
物權的判斷還是要看中途和領養人簽訂的贈與契約,即使寵登已轉移,但契約裡有
霸王條款(中途可主觀評估領養人照護狀況,視情況有權取回貓),那貓就是有很
高的機會被帶走。反之,如果領養人有履行負擔義務,契約有效的話,即使寵登未
轉移,中途也未必能隨意帶走貓。
或者,譬如前面提到的案例,倘若帽帽的主人(新飼主)在撿到貓的六個月內,還
未依民法§807取得貓的所有權時,就先辦理寵登,反而可能涉及侵占。寵登雖然
是主管機關的裁量依據,但並不是先佔先贏。有爭議還是要耐心溝通,或訴求裁判
版上常見的有主貓報遺失等12天收養的說法,不符合道德也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和中途領養卻不變更寵登最大的問題,我認為是,與落實飼主責任的目標相
背,對整體動保環境並不利。請參考#1STR9ruR的討論。
※ 編輯: wimwenders (61.228.148.90 臺灣), 11/23/2019 01:02:46
→ li72716: 可是如果要虐待貓狗幹嘛要寵登過戶登記在自己名下讓人抓 11/23 01:34
→ li72716: 把柄?要是我 我會偷養不變更 這樣就嘿嘿嘿(誤) 當我知 11/23 01:34
→ li72716: 道這麼容易就可以變更飼主資訊時 第一個想到的是很容易 11/23 01:34
→ li72716: 被偽造文書 例如其實同意書根本不是前飼主親簽的 而是新 11/23 01:34
→ li72716: 飼主偽造簽名的 若被原飼主發現 大概就會告新飼主跟獸醫 11/23 01:34
→ li72716: 院 然後獸醫院就被揪出來討伐一波之類的 11/23 01:34
→ li72716: 其實有些獸醫院更扯會把晶片掃到的飼主姓名、電話直接給 11/23 01:38
→ li72716: 帶貓狗來掃的人 要他自己去聯絡原飼主…完全無視個資法 11/23 01:38
→ li72716: 還是其實寵登不適用個資法? 11/23 01:40
我覺得分兩種情況來看,貓在身邊,以及貓不在身邊。
後者,如果是貓走失,寵登網可以申報遺失,所以不用擔心被有心人撿走後,偽造
同意書辦理寵登轉移。就算飼主忘記申報遺失,因為寵登變更歷程會紀錄,新飼主
新增登記也必須核對個資,所以循線查就有機會找回貓。而因所有權糾紛,假造原
飼主同意書申請變更寵登,則很可能觸犯刑法§210和§335。
至於,貓在身邊,有人取得晶片號碼和個資後,用偽造的同意書去申請變更,基本
上不會影響到貓,物權也不會因此轉移,咪咪不會變成喵喵,小虎還是叫不來。對
犯罪者來說同樣損人不利己,我想不出有什麼動機要這樣做。
如果要採行更嚴格的審查,像車輛管理申領牌照、異動登記等行政程序不難,但可
以想像寵登率會因此大幅下降,與目前落實寵登的方向不符。我認為目前的寵登制
度是多方折衝的結果,飼主有需求,主管機關沒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責任就落在
中間的登記站上。所以,如前面所述,建立信任很重要,登記站有理由怕麻煩,不
要怪人家。如果登記站信任你,那請珍惜這一份信賴,莫相害。
推 Berlin5148: 掃晶片飼主資料只抓的出名字(中間字還會被打碼)、電 11/23 14:56
→ Berlin5148: 話、手機,其他資料是看不到的,除非剛好是原飼主登記 11/23 14:56
→ Berlin5148: 的晶片站… 11/23 14:56
→ Berlin5148: 還是其實寵登網有分地區,至少我這邊的只有名字根本無 11/23 14:59
→ Berlin5148: 法轉讓 11/23 14:59
這個我不清楚,要看有沒有具有權限的版友願意分享開箱文。關於寵登與個資保護
的部份,狗版有一篇文#1Pb5u-tz (dog)可以參考看看。
而以原PO的例子來看,寵登網中飼主的辨別資料主要有三個:姓名、身份證字號和
出生年月日,這三項資料登記站無法變更,一般據此檢索或核對身份。而申請寵登
轉移的需求有:寵物晶片號碼(登記證或貓本物)、能供核對新/舊飼主身份的個
資(身份證或本人)以及表明意向的同意書。所以常見的綜合個資和轉讓意願的同
意書(或委託書)會包含以上資訊,其中個資的部份一般是三取二(姓名和身份證
字號),但三取一或三取三,甚至要求影本也有可能,最重要的還是載明轉讓意願
和署押。
推 wjp: 我有次撿到貓帶去掃是有電話的欸,醫院表示因為個資法的關係 11/23 15:04
→ wjp: 不能把聯絡訊息給我,所以由醫院打電話聯絡對方。 11/23 15:04
曬一下傍晚在曬太陽的貓:
https://i.imgur.com/JJLqQWP.jpg
※ 編輯: wimwenders (61.228.148.90 臺灣), 11/23/2019 17:38:15
→ li72716: 有喔,不懂法律的人、懶得再跟送養人交涉便宜行事的人、 11/23 19:14
→ li72716: 誤以為法律上只認晶片上是登記誰的名字寵物就是誰的的人 11/23 19:14
→ li72716: …很多。例如有些送養人愛理不理很難聯絡上,什麼都不想 11/23 19:14
→ li72716: 管,一副貓就是送你了都給你處理就好的態度,新飼主“擅 11/23 19:14
→ li72716: 自”變更晶片資料,過一陣子原飼主反悔想要回貓就形成糾 11/23 19:14
→ li72716: 紛了。社會上的人百百種,動機也百百種 11/23 19:14
我有考慮到這些情況,先當成所有權糾紛(上面回應的第一段)討論。我覺得寵登
還不必特別防範這些不熟悉法規的飼主,偽造文書和侵占都是公訴罪,既然不會直
接影響動物權,雙方無法解決,就調資料讓檢警偵辦。
回到發文回應的初衷,我想分享的是,我觀察到很多愛貓人出於愛心,會嘗試或輕
率地鼓勵版友違法撈貓。欸,我們不是在演《小偷家族》(謝謝是枝導演挺金馬)
社會也無法包容這類行為。雖然我也希望有一天,在寵物所有權的案子中,法官能
考量到貓的狀況,如同人類的監護權裁判,而不是單純界定物權歸屬,但在此之前
還是想呼籲大家,謹而信,汎愛眾,行有餘力,則以撈貓。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9.231 臺灣), 11/24/2019 05:32:47
推 Berlin5148: 我後來發現是我記錯,系統有身份證號就可以轉,但要查 11/28 16:09
→ Berlin5148: 詳細雇主資料才需要有生日^^”””” 11/28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