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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026 18:12:59 arihanta 暫停 snowcorra 發言,期限為 365 天 理由: B-2-7挑釁引戰(三犯) 作者 tenins (maou) 看板 cat 標題 [問題] 有關於浪貓的安寧... 時間 Wed Jan 14 13:01:03 2026 ─────────────────────────────────────── 作者 tenins (maou) 看板 cat 標題 [心得] 有關於浪貓的結局 時間 Mon Jan 19 15:50:53 2026 ─────────────────────────────────────── #1fPoCHrr (cat)
snowcorra: 雖然但是tnr不包含餵養 拜託不要再放養了01/15 02:19
#1fRU9WWI (cat)
snowcorra: 下次請別放養 就這樣 愛它請帶回家01/20 02:12
snowcorra: 事實就是如此 下次請您用別的方式 你自己應該比誰都清01/20 12:48
snowcorra: 楚01/20 12:48
snowcorra: 這就是放養 恰好是tnr最不需要做的事情 有害無益 01/20 12:49
snowcorra: 長期餵食就是飼主 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動保法應該定01/23 03:09
snowcorra: 義的很清楚吧 不需要置辯01/23 03:09
板規禁止「將餵食行為不當連結到放養」,不限於何種用詞,而是依內容判斷。 以上這些推文雖然沒有出現「餵食就是放養」等句,但明確提及「長期餵食就是飼主 」與指稱原po「這就是放養」。 本板既有公告(#1cAJkvWg)已釐清:「放養」一詞是指有飼主的寵物於公共場所未依 規範陪同在外的特定情形。 如欲以「放養」指責特定個案,需提出足以支持其為飼主(實際管領者)的具體事實, 不能僅以「餵食」或「長期餵食」作概括推論。 本板不以立場判對錯,支持或反對餵食均可表達。但貓板使用者snowcorra在這兩篇 的推文如「不要再放養/下次請別放養/這就是放養」等語,對原po做扣帽式「餵食 就是放養」的指責,卻沒有提出任何能證明原Po是「飼主」的證據,因此屬於無根 據的指控。 此外貓板使用者snowcorra用「就這樣/事實就是如此/不需要置辯」的結案式語氣, 呈現拒絕討論並容易激起對立的互動方式。 上述的發言出現在互助、意見交流的文章下,容易使討論偏離協助發文者並變成道 德審判、引起對立,具有引戰效果,故依板規 B-2-7 挑釁引戰處理(是否已引發 後續推文不影響本案認定)。 ----- 【板規補充說明】 (1)本板允許討論「餵食/TNR/不餵食」等議題,但請避免以「放養」一詞,對餵食行 為下結論或作道德定罪式指責。 換言之,本板尊重反對餵食/反對TNR的立場與想法,但不允許用「放養」去指責餵 食行為和餵食者。 (2)餵食者不會因餵食而自動成為飼主,請勿以「個人期望」去擴張解釋法律 單純「餵食」本身,原則上不會讓餵食者成為《動保法》所稱之飼主; 因為單純餵食行為,並未限制動物的活動範圍,因此通常不構成「實際管領」, 是否成立,仍須由主管/執法機關或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 司法實務上偶有將長期餵食者判定需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之判例,但這是司法機關所 做的事後認定。除非能提出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該餵食者為飼主的證明,否則板友 不能單方面宣判某餵食者=飼主,並以此指責對方放養。 (3)本板不接受「標籤化」的道德審判 本板不接受在未提出飼主事證、未釐清事實前,將「有管理的TNR與餵食」一律指稱 為「放養」或貼上「加害者」等標籤。 本板管理重點不在於立場(反對餵食/反對TNR均可討論),而在於缺乏飼主事證時 ,不得以武斷定義(餵食=飼主=放養)對特定板友下結論或貼標籤;亦不得以結案 式語氣、扭曲法律定義之方式對尋求協助/詢問意見的板友作無根據的指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3.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771496304.A.7E9.html ※ 編輯: arihanta (49.216.223.42 臺灣), 02/20/2026 00: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