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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這篇和信用卡沒什麼關係,應該是銀行板的範圍 但因為推文在討論,剛好最高法院最近有做了一個判決,跟大家分享一下法院的意見 提醒大家切勿觸法 這個案例事實,就是兒子獲得媽媽生前委託辦理存提款等事務 而兒子在媽媽死後,前往大樹銀行把媽媽的外幣存款全部換成台幣並提領新台幣 本案一二審都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 就算死者生前有委託親人代辦存、提款等事項 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起,此一權限會立刻消失 後續兒子若要對死者的存款做處分,不但須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還要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罪的刑責 基本上我會建議,在開始清算死者的債權債務前,死者存款不要亂動,是明哲保身之道 附上判決要旨供板友參考,全文可自行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一)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 條定有明文,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 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 而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 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 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既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本 院分別著有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闡明此旨。 再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 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雖經本院著有 47 年台上字第 22 6 號判例可資參考,但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他人之名 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 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 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 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 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 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 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 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該當與否不生影響。 (二) 原判決綜合卷存證據採信被告所辯其係經已故江○○珠生前囑咐使用江○○珠存款支應處 理身後事務費用,並經全體繼承人委託其處理江○○珠喪葬事宜,故被告以江○○珠名義 ,製作「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證」,持向國泰世華 銀行行使,並無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故意,且無足生損害江○○珠全體繼承人之權益等旨 。其所持法律見解,與本院前揭刑事判例意旨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法院維持 第一審所為之無罪判決,以原判決違背本院上揭 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且其情形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editcard/M.1542876300.A.E7F.html
nichjack: 推分享 11/22 16:51
black1x2y3z: 推 11/22 16:54
henry3182001: 原來只有我以為這是常識== 11/22 16:55
henry3182001: 更扯的是原來這麼多人不知道... 11/22 16:55
passenger10: 推分享 11/22 17:05
lzetn: 很多人不把法律規定當一回事 出事了才來543... 11/22 17:07
lico000: 推知識 11/22 17:08
renejyo: 推知識分享 11/22 17:09
gausong: 推分享 11/22 17:20
bitlife: 我推測的沒錯,是臨櫃提領,有文書製作之問題 11/22 17:23
ls4860: 我上民法的時候 老師就說如果死掉的話 全部財產都不能先動 11/22 17:26
ls4860: 要等到死者財產調查清楚後 才可以開始處理 不然會很麻煩 11/22 17:27
bitlife: 牽涉到多人繼承,從來沒有簡單的,原譒的案例(配偶子女)已 11/22 17:29
bitlife: 經是最單純的一種 11/22 17:29
Amewakahiko: 推熱心分享 11/22 17:30
iori30016438: 推~ 11/22 17:43
kaed: 感謝熱心分享!! 11/22 17:54
bitlife: 補充一下,我剛去看了判決書,本文所提之最高法院判決是撤 11/22 17:55
bitlife: 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1/22 17:56
bitlife: 不過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我想最後結果可能可以預見 11/22 17:57
認真,按個讚 ※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11/22/2018 18:57:21
robotNi: 忘了 重病死前提領 是不是也會有問題 但遺產稅也是會計 11/22 19:04
robotNi: 算 11/22 19:04
Amewakahiko: 除了偽造文書之虞 未如實申報或清算遺產 將來若冒出 11/22 19:10
Amewakahiko: 債務會出事 恐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11/22 19:10
正確 另外不管是死前死後提領,如果被認定為以詐術逃漏遺產稅可能會涉及稅法上的刑責
LabaK: 哇喔三樓知識豐富 好棒 11/22 19:34
※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11/22/2018 19:37:14
lzetn: 3F說的是事實啊! 本來就是基本法學常識 11/22 19:41
lzetn: 至於那些說 我那時候怎樣怎樣的 沒照規矩出事了 你來扛嗎? 11/22 19:42
※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11/22/2018 19:44:26
tingover: 這真的是常識吧... 上一篇推文還亂教 11/22 20:08
anita14: 推好心! 11/22 21:09
dw7931425: 沒照規矩沒出事,是不想計較。一旦出事,很多單位會跑 11/22 21:54
dw7931425: 來好好計較,到時會有一堆麻煩 11/22 21:54
twofoot: 謝謝熱心分享 11/22 22:20
twKuhaku: 推分享 但真的不覺得這有到常識的地步..法律系就算了 11/22 22:26
twKuhaku: 有誰能常常遇到親人去世的繼承財產問題= = 11/22 22:27
oks777: 印象中以前學校公民還甚麼的有教些法律知識..原來都已經 11/22 22:42
oks777: 廢除了嗎??我覺得是常識...要不要做如何做就個人自行判斷 11/22 22:43
tedcat: 公民好像沒教 11/22 23:24
Debian: 推薦文章。 11/22 23:41
lowLv: 刑事責任比民事嚴重多惹 11/23 00:36
darkMood: 屁常識啊,一審/二審都無罪了,就不是常識啊,就是 11/23 00:42
darkMood: 看法官啊,操他xxxxxxx的法官,變來變去 11/23 00:42
darkMood: 台灣就這樣,一審/二審/三審/最高,變來變去,操他x的 11/23 00:43
darkMood: 台灣法律本來就是參考用,有利才拿出來的啊,法律垃圾啊 11/23 00:43
AgentP: 一二審能無罪應該是因為原先有受委託,如果連 11/23 01:55
AgentP: 委託都沒有的話,一審可能就掰了 11/23 01:56
LabaK: 說有常識的法學知識應該都凌駕一二審法官 不去當個最高院法 11/23 02:04
LabaK: 官或大法官貌似有點委屈了 11/23 02:04
lzetn: 半夜無聊跑去翻 大意 老母死了 子女間不和睦 也有遠在他處 11/23 02:29
lzetn: 的 提告的就是其中一位在遠處的 11/23 02:30
lzetn: 一二審都是用旁證來說 死者的確有交代被告領錢處理後事 11/23 02:31
lzetn: 最高駁回原因就是這篇說的 早有判例 死前交代的 因為主體已 11/23 02:32
lzetn: 消失 所以在死亡刻起 被交代的人權力也一樣沒了(消滅) 11/23 02:33
lzetn: 補個結論 生前立遺囑並交付公證 不然就是全部照規矩走 11/23 02:39
filet: 最高法院只看法的合理性,被打槍算正常吧 11/23 03:06
mathrew: 所以一、二審的檢察官、法官 都沒有常識 11/23 06:58
p1587: 看遺囑吧 遺囑也有交代才可以 沒有的話就只有生前有效(除 11/23 09:20
p1587: 非其他繼承人也同意 11/23 09:20
isahua: 會有這問題,應該是存款數字很可觀... 11/23 13:42
AlphaMC: 推熱心分享法律知識,交代指定後人還是預立遺囑比較保險 11/23 14:23
lzetn: 台幣40萬左右而已... 11/23 14:51
lzetn: 話說看不太懂得是 為啥要先轉美金再領出來...= =a 11/23 15:05
lzetn: 子女普遍經濟狀況不優 加上彼此不合 是告訴主因 11/23 15:07
bitlife: 上面推文提到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 11/23 16:24
bitlife: 所以檢察官立場很清楚是主張有罪的 11/23 16:24
a9301040: 推,最高院才是正解。先領那些偏方,吃了要看其他繼承人 11/23 23:15
a9301040: 、銀行、國稅局會不會跳出來主張違反刑法第巨大後遺症 11/23 23:15
ck890381: 是外幣轉台幣後領出台幣 11/27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