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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跟我家人從醫院出來一起坐計程車 ,我說到某條路6-2號 ,那司機開錯跑到62號 ,就開始咆嘯,還說你投訴我啊,最後我說放我下車,付了錢,關門時聽到司機罵幹,就 把車開走,這過程有錄影,但幹聲被我的關門聲蓋住,但同行家人也有聽到 ,當下應該 就叫警察來的,幾天後我去報案公然汙辱,計程車是屬於中和的車行,打電話去車行,車 行回 說司機若是殺人我們也管不了,事件發生地在中正區,派出所查到司機姓名身份結果居然 戶籍地掛在 區公所,還被列為失蹤人口,請問這樣是否永遠都找不到這人,連傳票都不會收吧!傳喚 不到頂多就是被通緝 ,因為聲音沒錄到很明顯,如果他出庭我會反被告誣告嗎? 警察說因爲個資法,必須要有分局出公文才能去問計程車行提供他的連絡方式,要怎樣才 能購成警案出公文條件呢?是不想辦的藉口嗎? 有想過要去計程車行堵他,但警察也不會陪同我,報案時警案就說計程車司機都很兇的不 要一個人自已跑去,到底要如何逼這人出面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34.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iminology/M.1507944012.A.28F.html ※ 編輯: iluvsea (223.139.234.15), 10/14/2017 09:23:15
fr555776: 通緝後,人就被迫出面啦! 10/17 22:42
fr555776: 誣告倒是不至於,畢竟現場沒人證or物證。各說各話 10/17 22:43
fr555776: 因為一個人去找,雙方很容易在起爭執衝突,因此不建議。 10/17 22:44
fr555776: 您只要負責提出訴訟,後續檢警就會開始偵查作為 10/17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