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do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guesttemp (就像那天一樣)》之銘言: (部分內容恕刪) :   第二個部分,關於帶狗需不需要牽繩的規定:  :   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以上條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該會根據此條法律,發布了「 :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農牧字第890040348號公告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修正 http://0rz.tw/fbI53 :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     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   :   二、 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 (二)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我每次看到這個公告都覺得很怪 公告標題是"具攻擊性寵物"及"其"..... 也就是說依標題來看 整個公告的內容講的都應該是"具攻擊性寵物" 但是再看內容 第一點便指明"23kg以上之犬隻" 是不是本公告代表直接認定 "23kg以上之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寵物"? 若是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認定並不合理 剛剛在Mobile01看到 有人去文農委會詢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818366&p=1 農委會對此的回應是: 「二、爰此,依前開公告及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規定,    非屬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    而具攻擊性品種即為前開公告之3類犬種。(這句應是回應問題內的犬隻)  另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一併敘明。(這句是重點!)」 因此若再對照動保法20條來看的話 ==> 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自然不適用動保法20條第2、3項的規定; 當然也不適用依據動保法20條第2、3項所公告的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 但是就如同我在 #1A1p5m-L 討論過的 動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沿革 我還是認為這些都是法規訂立不完善所造成的灰色空間 真的重要的 永遠都是 飼主管好自己的狗 尊重沒養狗不愛狗討厭狗恨狗的人 當然 後者也應該回以同樣的尊重 -- 其實結果好壞都未必是好是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4 ※ 編輯: Yvonne70 來自: 140.112.5.4 (08/30 11:27)
afratotal:推~無論規定如何 飼主一樣有看管好寵物的義務 不愛狗的 08/30 12:39
afratotal:人也有到公園輕鬆散步的權利 08/30 12:40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3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