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do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因詢問內容為狗狗晶片問題,非狗狗行為問題 故不套用範本格式,若有任何違規處請提醒我,會立即修正! 以下正文開始~~~(有點長,電腦排版,若有閱讀不順請見諒,感謝耐心看完的每個人!) 故事序要從2015年說起,登場人物先以A及B代稱 A與B是情侶,兩人認養了當時僅個把月大的小米克斯一只 當然每位中途的惡夢(也沒那麼誇張啦)就是不想把狗送給情侶 但因中途與兩人有一定的熟識,或是其他不可考的原因 總之,狗狗還是給了兩位照顧,但在當時有明確詢問 「若將來分手,狗狗歸誰?」兩人決議為B,並口頭告知中途 所以簽訂認養合約書的名字是B,當時晶片也登記在B名下 於是兩人與狗狗過著家庭愜意生活 但B工作忙碌,因此狗狗的主要照顧及陪伴者幾乎是A (但A也沒有閒到哪去,每天9點上班9點下班是稀鬆平常,加班就更不用說了) 不論是飼料醫療玩具等任何花費,或是每天的散步 甚至假日帶狗狗出遠門玩,幾乎由A一人包辦 狗狗也對A完全的認定,一生只愛你一人的概念 甚至有時候B如果叫狗、或給予指令,狗狗是不聽從、叫不來的 直到2016年中左右,兩人分手了 分手時,A告訴B,「這隻狗要馬你帶走,要馬我帶走,但你就不要再跟我要回來!」 B說「狗狗你帶走吧,牠跟你比較好」(有當時訊息截圖為證) 當時的錯誤就在於,沒有將晶片名稱也一起轉讓 分手後三個月內,B對於狗狗沒有一絲關心及詢問 A繼續一個人帶著一歲多、正活潑有活力的狗狗成長 三個月後,B才要求看狗狗的照片、或是出來跟狗狗見面玩玩 A會傳狗狗的照片、也曾經答應讓B帶狗出去玩 但A告訴B「我不希望狗跟你現任的另一半接觸」B答應了 可是在B帶走狗狗之後,A馬上發現B食言,因此後來B要求看狗A都不太想配合 中間兩人幾乎沒聯絡,直到今年2017,B再度要求看照片 A便想藉此機會談晶片問題,我建議A列一些條件: 「請B將晶片轉讓給A,而A每個月中固定提供8張狗狗照片,每三個月讓B看狗狗一次」 但B不滿意這個條件,一氣之下要求把狗要回來 B認為,晶片在自己名下,自己是狗的合理所有人,看狗和陪伴狗是他的「權益」 若A不配合給他看狗或是將狗給交還給他就可以提告 A當然不願意,但怕晶片不在自己名下,自己在法律上是弱勢 以下就是我想跟各位版友討論的: 我認為,法律上的晶片持有人,在一般狀況下,理當為飼主沒錯 而晶片的主要意義有二 1.動物若走失或其他狀況的緊急聯絡 2.動物若遭惡意棄養可追溯到飼主 總之,晶片之於動物的主要意義就是,給這隻動物一個保障、給人類一個責任 所以正常狀況下,動物的晶片當然會登記在主人的名下 但我是否可以直接說「晶片持有人不完全等於動物所有人也不完全等於飼主?」 舉例,以家庭照顧的動物來說,我家的狗狗寵登在我名下 因辦理登記時我和我哥哥去了,但他忘記帶身分證,只好登記我的(瞎) 但我長期在外地工作,考量到第一聯絡人應該是哥哥,所以電話留了他的 又以日常照顧而言,狗狗最聽我伯父的話,然後每天是阿嬤在餵牠 這個case看來,我是狗的晶片持有人,狗狗出事若牽涉到法律層面我該負責 狗狗若意外走失,會先連絡到我哥,我哥可以第一時間衝去拯救牠 而我們全家人都可以說是狗的主人、照顧者,但要說到第一位的主人應該是我伯父 所以回到原本的故事中 在我看來,B在名義(法律上)不是這隻狗的主人(只是晶片持有人) 在實質上更不是這隻狗所認定的主人 且在分手當時,B主動放棄狗狗的照顧權及照顧責任 這樣的說法是可以被認同、被法律所採信的嗎? 畢竟我認為晶片登記只是一種便於管理的原則,還是有很多例外的 若真的上了法院應該還是要以實際狀況來做判斷對嗎? 把故事說完,後來B提出 狗狗繼續在A這邊,但晶片他是不可能退讓的,並且他隨時想看狗就要看 這樣的要求,在我看來是完全不合理 若要為了狗狗著想,主人和晶片持有人是同一位的狀況最好 但A不想讓狗、B不想讓晶片,難道要到法院上演雙方叫狗、看狗跑向誰的戲碼嗎? 想請各位版友提供寶貴意見,希望讓這件事情圓滿落幕 可以不用上法院的解決辦法當然是最好 當然私心希望晶片可以轉給A,讓狗的法律和實質上的飼主是同一位 讓狗狗有好的、穩定的生活環境繼續成長是我們最期待看到的 另外,提供我個人在這件事情後的心得 如果我是中途,必須要將狗送養給一對情侶的話 我覺得合約書上的乙方可以讓兩人都簽名 並且在條文內容加上: 「狗狗為XXX及XXX共同認養,協議將晶片登記於XXX名下。未來若兩人須分開,必須通知甲? 銵]中途)並告知動物未來將由任何一方持有及照顧,屆時再簽訂新份合約及辦理晶片轉讓? C」之類的這樣 但還是希望先針對正文的故事給予意見啦~~~~謝謝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77.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og/M.1493871572.A.F7B.html ※ 編輯: SzuSzu (223.138.177.22), 05/04/2017 12:22:04 ※ 編輯: SzuSzu (223.138.177.22), 05/04/2017 12:22:45 ※ 編輯: SzuSzu (223.138.177.22), 05/04/2017 12:27:01
ChickenCofe: 中途的惡夢05/04 13:05
說到中途~A一度有請中途出來協調,但中途只認為本來說好是B就還給B吧~所以又繼續僵? ?
alkuo: 有那句截圖就夠了。建議A不要再理B,如果被B以探視為由強05/04 13:25
alkuo: 行帶走,想要回來就很麻煩了。05/04 13:25
chiaohua: 狗狗在法律上為物品,如果可以提出佐證,當時傳的訊息,05/04 13:27
chiaohua: 確認狗狗已經讓渡給你,應該可以站得住腳。05/04 13:27
alkuo: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05/04 13:30
alkuo: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05/04 13:30
chiaohua: 另外老實說,中途是把狗狗認養給B,跟整件事情跟本無關05/04 13:33
chiaohua: ,B要把狗轉送給A是另外一回事,除非當初切結書有說B不05/04 13:34
chiaohua: 得將狗狗轉送。05/04 13:34
了解~謝謝指正!!!!
tthao: 私訊你~ 05/04 13:43
※ 編輯: SzuSzu (223.138.177.22), 05/04/2017 13: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