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reo (油流油☆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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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露天發放的露幣1/7開始變超廢
時間Fri Jan 14 00:27:29 2022
※ 引述《MazinKaiser (魔神凱撒)》之銘言:
: 露天片面變更規定並回溯公告前的交易消費有違法嫌疑
: 行政院消保會線上申訴連結:
(恕刪)
流著油ㄉ肥宅來解解看這題好惹
消保法第17條是
法律對主管機關的要求
第17條的規定意旨在於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應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這條並不是一個直接拿來適用業者的規定
而是一種「法律對政府機關的要求」
因此,在第17條第2、3項的地方
他都是規定「其內容『得』包括」
(
這個「得」要發ㄉㄜˊ音,而不是ㄉㄟˇ)
再者,消保法第17條的法條用字上,並不是寫成「應包括」
所以,這條其實是在「
指導主管機關如何訂定規範」
真的要找的話
應該是要找行政院消保會頒布的各種「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有沒有相關的規範才對
目前可以找到最接近的
應該是「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tinyurl.com/4phhms7z
但這裡面提到: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這邊就要注意了
露幣是一種「無償發行」的「優惠券」性質
因為,在露幣使用說明當中
https://tinyurl.com/yc55hh9f
「三、如何使用露幣」提到「1露幣=1元折扣」
這邊
定義了露幣是一種折扣
「六、權力義務及責任限制」
3.的地方,有規範「
會員所持有之露幣不具有貨幣價值,亦不構成會員之資產...」
所以露幣既然從
一開始就是一種無償提供的折扣
他就沒有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
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前提
首先要「有一個針對這個東西訂定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我認為拿消保法來吵這個題目是無解的
另外,可能會有人認為可以適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但是這個是針對「網際網路販售商品或服務的出賣人」而制定的
雖然露天的具備企業經營者的規模
但是露天嚴格來說並不是商品出賣人
而只是一個網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這部分我記得露天的會員條款裡面就有規範
有人可能會說「
露天可能有販售服務啊!」
但是
露天並沒有直接跟買家收取服務費用
代表買家並不是「向路天購買服務的終端消費者」
買家在露天站上唯一能買到的東西,
是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所以這個「露幣使用說明」
感覺
充其量只是一個民法上的贈與
請注意
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所以.....
原PO說違反消保法,應該是不太容易成立
且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
其實有點難主張什麼權利
另外補充一點就是
原PO提到的信用卡的部分
是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之所以會有這個規定
我在猜是因為信用卡本身是會有循環利息要付給銀行的
所以持卡人是「使用銀行所提供的服務(
金融商品)」的
終端消費者
這個服務(金融商品)本身並不是一種無償的東西
除了要還錢之外,還要負擔利息
跟露幣這種額外贈給你的折扣
本質上還是不太一樣
大概是這樣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想法
謝謝你看完肥宅ㄉ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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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油ㄉ暱稱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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