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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nk (conk)》之銘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22.11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invoice/M.1444124510.A.44B.html : → arthurlung: 我比較想知道可以使用"載具"的商店..因為有開電子發票 10/06 17: 54 : → arthurlung: 不一定可以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10/06 17: 54 : 推 laclo: 有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的商店一定要能夠使用載具喔 10/06 22: 08 : 推 suaveness: 有規定是一回事 商家做是另外一回事了....(嘆 10/06 23: 40 : → dunn: 有一說早期導電子發票的商家不一定要用載具 10/08 01: 19 : → dunn: 今年開始導入的一定要可以用載具,不知道此說法是否正確? 10/08 01: 19 藉題發揮一下,我也寄信問過國稅局類似問題,但該承辦人的回應幫助實在不大。 之前曾碰過有些店家提到,因為設備去年前就裝了,所以不具備存載具功能,會陸續更新 或說目前電子發票只是試辦階段,沒強制規定要讓客人存載具,只給我紙本發票。 其實我也了解電子發票規格變來變去,所以就想問國稅局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點,至少 讓我對店家說明從何時開始適用新規定,舊的做法已不再可行,可以多提醒店家一些,畢 竟法規沿革上也看不出所以然,結果國稅局只把那些我們都很熟的條文再貼一次,對於我 反應某店家無法存載具,竟然還回覆說:「經查該營業人尚未開始使用電子發票」。 明明就已到店裡消費,機關未請店家改善就罷了,還回這種與事實相違背的言論,於是我 就在網站清冊裡找出該店家的名字,也用附件上傳發票照片(但後來還是說沒看到照片) 請他們調查清楚是怎麼回事,機關便再次回覆:「某某店係由總公司代為申請電子發票, 是以,台端前次來文反應該營業人不提供愛心碼或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乙節,本局將另 案轉請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輔導改善。」 老實說身為一個消費者,在使用載具上處處碰壁就算了,還要管到店家總公司在何地登記 ,又是由什麼未知的稽 徵機關負責,當民眾有需求的時候,卻得不到想要的協助,真的有點失望。 以上不愉快的慘痛經驗是想告訴大家,雖然板上常說反應給國稅局等等, 但有時候國稅局跟店家也一樣兩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6.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invoice/M.1444335183.A.802.html ※ 編輯: jumpdc (114.32.16.203), 10/09/2015 04:13:36 ※ 編輯: jumpdc (114.32.16.203), 10/09/2015 04: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