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onmine: 問題是沒罰則啊 05/13 22:37
→ sonmine: 違反要點又怎樣 同法規也沒規定說違反有什麼下場 05/13 22:38
→ sonmine: 嗯 是違規了啊 但然後呢?所以呢? 05/13 22:39
→ sonmine: 營業人不改善國稅局基本上也沒輒 05/13 22:40
→ sonmine: 是有一招啦 同法規裡有規定國稅局得取消營業人 05/13 22:41
→ sonmine: 使用電子發票的權限 但問題是國稅局巴不得 05/13 22:42
→ sonmine: 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因為政策 環保 方便課稅) 05/13 22:43
→ sonmine: 所以也不想及不敢因為這樣就取消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權限 05/13 22:44
推 sonmine: 只能"輔導"營業人 根本國稅局針對這些問題就硬不起來 05/13 22:47
如果只看電子發票這一項, 國稅局的武器不多是真的,
但國稅局對商家又不是只有電子發票這項業務,
沒有商家不怕國稅局的,
承辦人員親自打電的請商家要按規定理,
絶對比消費者講破嘴有用,
但如果寫了檢舉函還是沒用,
那就看要不要追下去了,
我個人大概就算了, 但對某些我比較在乎的事,
類似的作法如下:
過個二~三週再去一次, 如果還是一樣, 就一樣敍明人事時地再檢舉一次,
一般一週內會收到回函, 二次回函的文件號碼要留下來,
一般回函上都會有承辦人的電話, 我會打電話去詢問一下, 目的作法及實際作法為何?
有時也可提出我們認為的建議, 通常到這都會有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答案,
不過也碰過不爽的, 感覺承辦人就是在敷衍,
那就再過 2~ 3 週再去一次, 如果還是一樣的話, 就再檢舉一次, 不過這次改向
法務部及監察院檢舉, 對象是承辦人員, 項目是瀆職,証據就是那二封檢舉函,
及第三次的事証, 必要時可加上已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承辦人員聯繫, 回覆如何 ...,
※ 編輯: winsonatp (36.224.243.245), 05/14/2016 09:21:37
推 sonmine: 回樓上 我講的就是指國稅局人員"硬不起來"不積極處理 05/14 10:49
→ sonmine: 所以到頭來 營業人還是有可能沒改善問題 05/14 10:50
→ sonmine: 所以倒楣的最終還是我們這些使用載具的消費者 05/14 10:51
→ sonmine: 國稅局不積極處理或輔導營業人的原因或狀況很多 05/14 10:51
→ sonmine: 人力不足啦 承辦人原懶墮啦 溝通上出問題啦 等等的 05/14 10:53
推 sonmine: 總之我要表達的重點就是 明明有法規規定 業者有些東西(共 05/14 11:02
→ sonmine: 通載具)必須負起責任 而且也確實檢舉給國稅局請他們幫忙 05/14 11:02
→ sonmine: 消費者與輔導業者或消費者跟業者溝通過 請(拜託)業者改 05/14 11:02
→ sonmine: 善(負起責任) 但礙於沒罰則 但礙於國稅局人員基於某些原 05/14 11:02
→ sonmine: 因或情況 而不"積極"處理到位 導致最終消費者還是無法主 05/14 11:02
→ sonmine: 張該有的使用載具的權利 05/14 11:02
推 sonmine: 當然這種情況及營業人是少數 誠如原PO說的 大部分只要國 05/14 11:07
→ sonmine: 稅局人員出馬 且不是基於某些原因或狀況而不積極處理或 05/14 11:07
→ sonmine: 輔導的話 最後都是可以解決的 以後再此去消費就可以主張 05/14 11:07
→ sonmine: 原本應有的使用載具的權益 05/14 11:07
推 sonmine: 至於那些少數無法處理或不配合國稅局輔導(後台很硬?財大 05/14 11:14
→ sonmine: 氣粗?或事業體很大)的業者或相關人員不積極處理的case 05/14 11:14
→ sonmine: 就真的要像原PO說的申訴流程及方法 要搞到很麻煩才有辦 05/14 11:14
→ sonmine: 法處理 05/14 11:14
推 sonmine: 像我就遇過某業者 我檢舉(三次)及跟該業者溝通過 (N次) 05/14 11:23
→ sonmine: 而從我開始檢舉及跟業者溝通 到終於改善 期間長達兩三 05/14 11:23
→ sonmine: 個月 且這期間也有別的消費者檢舉該業者 我就不明白到底 05/14 11:23
→ sonmine: 哪個環節出問題 明明都檢舉了 也跟業者溝通了 且不下一 05/14 11:23
→ sonmine: 次 且也有別的消費者在檢舉 為什麼要處理那麼久才搞得定 05/14 11:23
推 wsyfish: 不是營業稅法本法的違章行為,是要「檢舉」啥鬼啊? 05/14 20:46
→ wsyfish: 不是違章行為的話,檢舉幾百次也沒用,別折磨稅務員了 05/14 20:47
→ wsyfish: 瀆職?未免也太沉重了 05/14 20:47
→ wsyfish: 違反作業要點的,只能「輔導」再「輔導」,在這個民意為 05/14 20:50
→ wsyfish: 上的時代,除非抓到把柄,不然營業人也不是那麼願意配合 05/14 20:51
→ wsyfish: 而且有時候不能怪業者,而應該怪系統廠商太爛! 05/14 20:55
→ wsyfish: 有些是用原來POS系統改電子發票的,結果程式設計師根本就 05/14 20:55
→ wsyfish: 沒有把載具功能寫好.... 05/14 20:56
推 sonmine: 樓上請你搞清楚 檢舉這件事是國稅局自己宣導消費者的 05/14 22:28
推 sonmine: 就因為是作業要點所以檢舉沒用?所以無法檢舉?但是國稅 05/14 22:43
→ sonmine: 局一方面推廣電子發票 並給予使用載具的消費者 自動匯款 05/14 22:43
→ sonmine: 免印花稅 無實體獎項等的好處 然後業者不配合不改善的 05/14 22:43
→ sonmine: 話 國稅局也無"法"可管只能勸導 所以遇到很不配合或後台 05/14 22:43
→ sonmine: 很硬的營業人 國稅局也沒輒 因此消費者本該享受的權益( 05/14 22:43
→ sonmine: 自動匯款 免印花稅 無實體獎項等) 只好讓消費者自己吞下 05/14 22:43
→ sonmine: 去 自認倒霉 樓上你認為國稅局如果真的無法可管 不是等 05/14 22:43
→ sonmine: 於打自己電子發票這個政策的臉嗎?你想有可能嗎?況且如 05/14 22:43
→ sonmine: 果真的是如此 國稅局不會被使用載具的民眾罵死嗎?你認 05/14 22:43
→ sonmine: 為這樣公平與合理嗎?所以想也知道國稅局一定會想辦法輔 05/14 22:43
→ sonmine: 導(處理)那些有問題的業者 不會放任不管或產生想處理卻無 05/14 22:43
→ sonmine: 法處理的情況 05/14 22:43
推 sonmine: 另外你提到有些業者無法提供載具的服務 是因為他找的發 05/14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