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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武俠小說著作權控告案,地院判出版商無罪,臥龍生等提起上訴 原載於《中央日報》 1980.05.29 【本報訊】   武俠小說作者臥龍生、東方玉、獨孤紅等控告春秋出版社呂秦書、劉淑芝夫 婦涉嫌僞造文書侵占著作權案,經地院判決無罪後,臥龍生等表示不服,業於昨 天依法向高院提起上訴。   臥龍生本名牛鶴亭,東方玉本名陳瑜,獨孤紅本名李炳坤,他們分別自民國 四十九年及五十四年起,卽已將所著武俠小說交由春秋出版社出版,除稿費與版 稅照支外,雙方并約定出版社僅取得「版權」,「著作權」則仍歸作者所有。   六十六年七月及六十七年元月,被告呂秦書、劉淑芝夫婦先後以作品被盜印 、需要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爲由,分別請臥龍生、東方玉及獨孤紅三人,在空白的 紙上簽名蓋章。兩年後,呂某夫婦涉嫌持以僞造「著作權轉讓書」,然後逕自向 內政部申請著作權狀。   之後,呂某夫婦卽開始印行臥龍生的「天龍甲」「東方玉的「彩虹劍」、獨 孤紅的「滿江紅」等四十六部武俠小說。事爲臥龍生等獲悉,極表氣憤,乃聯名 向臺北地院提起自訴。初審判決認為呂某夫婦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臥龍生 等不服,昨向高院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①原判決認為著作權有「贈與」之可能,此點非僅業經原告 等否認,被告亦未曾有此主張,是所謂「贈與」之說根本不能成立……②被告說 「天龍甲」之著作權係於六十六年七月廿五日獲得轉讓,但原作者臥龍生提出證 明,該書係於六十六年八月卅日起在中央日報連載,何能提前轉證?③被告向內 政部申請著作權時,連臥龍生的籍貫、東方玉的年齡,及獨孤紅的地址都寫錯了 ,其未經原告同意,至屬顯然。   另外,臥龍生等認爲,申請著作權應「每部」作品填寫一張申請書,若係在 紙連載者須經報社出具證明或由原著「切結」,而呂某夫婦却係一張申請書填了 十幾廿部作品,又未經報社證明或原著者切結,其手續與證件顯不齊全,而內政 部竟予核准,臥龍生等對於該部分將另行向內政部提出異議及訴願。 註:此案在臥龍生死後才有初步結果,他仍無法拿回大多數作品的著作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30.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risenovel/M.1685844108.A.3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