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b53211: 又再收割? 12/25 11:58
噓 bb53211: 就事論事,先處理本件的論述,法律邏輯上,是要先確立教 12/25 12:01
→ bb53211: 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是依幼照法第25條5項,證立確 12/25 12:01
→ bb53211: 為勞基法適用之主體後,方得定性(特)休假等期間所發給之 12/25 12:01
→ bb53211: 「教保費」是否為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倘按此文的寫法 12/25 12:01
→ bb53211: ,看起來可以解讀成,「教保費」是勞基法第2條之「工資」 12/25 12:01
→ bb53211: ,所以教保員等適用勞基法?再者,此議題是教育部未之正 12/25 12:01
→ bb53211: 確任事用法,本該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為足,應該沒有修法 12/25 12:01
→ bb53211: 的問題?所以到底是委員誤傳?教育部錯認?還是工會誤會 12/25 12:01
→ bb53211: 事件之本質?工會確定沒有搞錯在爭取什麼吧? 12/25 12:01
噓 bb53211: 全教產加油好嗎? 12/25 12:02
→ bb53211: 如果各工會有都有共同為此議題努力的意識,在現場大家當 12/25 12:10
→ bb53211: 然樂觀其成,但搞不清楚法理論述及議題發展,就卯起來猛 12/25 12:10
→ bb53211: 割,真讓人無言... 12/25 12:10
噓 bb53211: 工會不要沒搞清楚狀況,最後害到在現場的我們。 12/25 12:13
→ ueyfn: 教保員不是本來就適用勞基法嗎? 12/25 13:20
→ bb53211: 對呀!但點進去看他們發出去的文,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12/25 13:46
→ bb53211: 你也知道教育主管單機關的態度,對於打議題邏輯上要完整 12/25 13:46
→ bb53211: 且精準,這樣的論述方式文一出去被校端看到,已造成困擾 12/25 13:46
→ bb53211: 。 12/25 13:46
→ bb53211: 況且鄭穎聰老師、廖建中老師發出的電子報,有著不同於全 12/25 17:57
→ bb53211: 教產黃耀南老師發出公文中的論述,更嚴重的是公文甚至還 12/25 17:57
→ bb53211: 出現「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中教師之導師費」的文字, 12/25 17:57
→ bb53211: 二者性質上可以同等視之?相關法制是否得相比擬?不要到 12/25 17:57
→ bb53211: 時候,舉球給主管主管機關殺。拜託工會不要給老師期待, 12/25 17:57
→ bb53211: 事實上發出的電子報與實際上出去的文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12/25 17:57
→ monbulichou: 實在搞不懂樓上在噓什麼? 12/26 08:28
→ monbulichou: 是不想教保員休假仍得支領教保費嗎? 12/26 08:28
→ monbulichou: 狂噓b大是教保員? 12/26 08:28
→ monbulichou: 我看是見不得全教產為教保園爭取吧 12/26 08:29
→ monbulichou: 從回應第一句(又在收割),就知道這人很介意全 12/26 08:29
→ monbulichou: 產為教保員喉舌 12/26 08:29
→ monbulichou: 如果他是教保員,除了亂噓外,看不出他有為教保費在 12/26 08:30
→ monbulichou: 休假時續發做什麼努力 12/26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