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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每個刑法條文都有所要保護的利益, 這些需要保護的利益叫做「法益」, 法益可以是單純的「利益」也可以是「權利」, 只有在法益受到侵害時, 國家才有權力處罰人。 人的性自主權是一個法益, 也就是刑法保護「我要不要做愛,我要和誰做愛」的權利, 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壓制「要不要做、跟誰做的自由意思」就是強制性交 不管你今天幾歲,都要有性自主意思被壓制,才可以論強制性交。 但之前有個「白玫瑰運動」迫使最高法院做出一個決議 「只要受害人未滿7歲,一律認為性自主意思被壓制」 這是一個「舉證」層面的減輕(並沒有改變222條的性質,也與227條性質不同) 讓只要跟未滿七歲做愛的人一律受到加重強制性交的處罰。 反面來說,七歲以上就有「可能」具備「想做愛」的意思了, 當7-16歲的人想做愛也願意跟對方做愛時, 就沒有「性自主意思被壓制」的情況, 所以不能論以強制性交。 此時還有刑法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的介入, 因為沒有性自主意思受到壓制, 所以這條並沒有在保護「性自主權」, 學者想來想去, 覺得只有「保護未成年身心健全發展的利益」才能合理化這條法律, 所以這條保護的法益和強制性交是不同的, 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只存在一個, 強制性交一個13歲的人他將同時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想像競合) 與13歲的人兩情相悅的做愛則只構成227條。 「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很重要, 但難道16歲以下的人做愛就會導致身心受創嗎? 導致他身心受創的是「跟他做愛的人」還是「社會指責、歧視的眼光」? 如果是後者,憑什麼動輒以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等重罪相繩? 刑度直逼強制性交成年人3-10年 ;強制性交未滿14歲者7年以上 就算認為要處罰,刑度也應該「大幅」下降才對。 大多數人擔心的是未成年人「意願」是否「真摯」「有效」 一併解釋如下 1.若脅迫(構成要件同意尚不要求法益關聯性,所以欺騙應不構成強制)可以構成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 2.若認為未成年人沒有「同意是否做愛」的能力,既然無法益處分權限,同意無效,結果 是一律論以加重強制性交!!!!!亦非227適用範圍。 3.若是教育、救濟、保護、扶助等關係,利用權勢或該關係的機會,使未成年人與其性交 有228條權勢性交罪 4.227則是無論意願、是否有特殊關係,一律論以相當於強制性交的刑度,這樣法律也太 苛刻,也太粗糙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46696732.A.E82.html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13:17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14:38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15:01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15:53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33:13
dualperson: 不贊同…那年紀什麼都還不確定,很容易被影響11/05 12:34
dualperson: 怎麼知道是真的兩情相悅還是投射或依存之類的11/05 12:35
就算是因為無知而想要,跟未成年人做愛的人,邪惡程度仍然遠不及,用強暴脅迫的方法 壓 制一個成年人並與之性交的人吧?未滿14合意的刑度跟強制性交一樣喔!!這種「小朋友 不懂,你跟他做就跟強暴一樣可惡」的想法有點護家盟噎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0:10
dualperson: 如果降低刑罰難保有有心人士利用11/05 12:37
戀童的人有錯嗎?性早熟的人有錯嗎?動輒以強暴等同視之很可怕噎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1:48
dualperson: 何必把兩個不相關的法規拿來比較又扣上護家盟的帽子?11/05 12:42
dualperson: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罰則差不多的法規就是等同?11/05 12:43
如果你認爲行為不同、惡性不同、刑罰就應該有高低,刑度代表的是非難程度,與惡性對 應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4:38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5:40
ak122587: 太客氣囉 我先11/05 12:50
dualperson: 那也可以推動提高強制性交的罰則阿 這我可以喔11/05 12:50
OverRaven: 舔女童錯了嗎!11/05 12:52
Lottolin: 我覺得這個法條(撇開兩小無猜不談)探討的是"成年人的11/05 13:14
Lottolin: 責任"。成年人有義務與責任保護未成年人的發展與健康,11/05 13:14
Lottolin: 故不應與其發生性行為。 刑度只是為了嚇阻,那是另外要11/05 13:14
Lottolin: 討論的議題。 11/05 13:14
Lottolin: 社會的歧視與不當處理(會較早發生性交的兒童少年多是弱 11/05 13:19
Lottolin: 勢或曾是性侵被害者),那是社會的責任,與這法條的正確 11/05 13:19
Lottolin: 與否無關。11/05 13:19
cyberpoli: 這樣的刑度其實嚇阻的效果比較大。如果真的是兩小無猜 11/05 13:26
cyberpoli: 法官還是會斟酌量刑的。11/05 13:27
terry1020: 撇開兩小無猜,你知道學校裡面多的是狼嗎?11/05 13:32
terry1020: 當你親身遭遇過,學校老師打從開始就在覬覦學生的身體 11/05 13:33
terry1020: 學生要怎麼挺身反抗這完全不對等的關係?11/05 13:34
有228條權勢性交罪唷!如果達到脅迫程度就是強制性交了(221、222),227是完全合意 。又老師利用教育、保護關係之權勢或機會與未成年人性交同時構成227、228想像競合後 論較重之227,結果導致有權勢和沒權勢刑度一樣,基於老師地位讓學生與他上床,與沒 有老師地位結果一樣,這和227刑度過重有關。
inouekaoru: 重點在法益的保護,而不問被侵害人意願。且就社會普遍11/05 13:37
inouekaoru: 觀念來說,未成年人仍處於一個心智尚未臻成熟須受保護11/05 13:37
inouekaoru: 的階段。你想支持性早熟,先去推動把限制行為人年齡上11/05 13:37
inouekaoru: 限下修到你喜歡的歲數再說11/05 13:37
我支持保護,但刑度太重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3:49:34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4:02:19
wegoeni: 那要怎麼確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意願不是在脅迫或是被欺騙的 11/05 14:00
wegoeni: 情況下後來表達同意?既然有保護的概念不也包含上述情況, 11/05 14:00
wegoeni: 或許有適用對象調整空間,但不該刪或是大幅減低刑期吧? 11/05 14:00
1.若脅迫、欺騙可以構成222條加重強制性交 2.若是教育、救濟、保護、扶助等關係,利用權勢或該關係的機會,使未成年人與其性交 有228條權勢性交罪 3.227則是無論意願、是否有特殊關係,一律論以相當於強制性交的刑度,這樣法律也太 苛刻,也太粗糙吧?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4:06:57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4:10:28
Lottolin: 事實上"未知"對方年齡而與其性交,司法實務上是不罰的。 11/05 14:56
Lottolin: 但若已知或"有機會知道"則當然處罰。 即使處罰,刑度上 11/05 14:56
Lottolin: 若初犯通常以緩起訴或緩刑處理。 可以多看看大部分案件11/05 14:56
Lottolin: 的判決喔,而不是單看幾個個案。11/05 14:56
這叫主觀構成要件錯誤XDD有看點書就會知道啦,並非實務自創什麼特殊見解。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5:04:58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5:05:50
wlo1520748: 11/05 15:05
Lottolin: 我知道啊 我以為你不懂(因為你寫文章的方式) 所以用11/05 15:11
Lottolin: 白話說11/05 15:11
我這邊的欺騙是「未成年人被騙」,因為版友有疑義的在這裡。無論是「跟我性交就可以 登大人」這種無法益關聯,或是「雞雞硬硬的放進去只是國際禮儀」有法益關聯的詐欺, 在構成要件層次,都不影響同意的真摯性。
wlo1520748:11/05 15:18
policejia: 哇 開了22711/05 15:40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21:06
boo19900520: 推一下好了 11/05 16:17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24:33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37:09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39:33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40:55
dpn: 真的有必要在成年前就打砲嗎?11/05 16:40
Natsutaka: 「那年紀什麼都還不確定」跟同性密友期、情境式同性戀 11/05 20:50
Natsutaka: 的論調很像欸 11/05 20:51
Natsutaka: 而且真要說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家長、師長、輿論的指11/05 20:51
Natsutaka: 責對孩子心理的傷害,應該比性交本身更大吧? 11/05 20:51
Lisongga: 那應該是強暴要上修刑期 11/05 21:02
最好都死刑?對吧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22:21:02
Natsutaka: 能解釋一下法益關聯嗎? 11/05 23:16
刑法通說採三階層理論,其中第一個階層是構成要件,第二個階層是違法性,構成要件該 當是「行為滿足法條文字」,違法性是「這個行為違背了法律所建立的秩序」,有些法條 文字會有「未經同意」「違背意願」,此時,被害者的「同意」是構成要件層次所討論的 。 此外,滿足構成要件的行為如果有被害人的「承諾」則會被認為「沒有違背法律建立 的秩序」而無違法性,例如我允許你破壞我的床墊, 此時,你破壞床墊的行為仍然符合 毀損的法條文字, 但因為是經過我的承諾,所以打爛我的床墊並沒有違背法律所建立的 秩序 而無違 法性。 在受到欺騙的情況下, 謊言本身和該罪所欲保護的法益是否有關聯,會影響受欺 騙的人,做出的「承諾」是否有效,但不影響「同意」。謊言使受害人錯誤認知自己所擁 有的法益,叫做有關聯性,例如我騙你,我手上的是假刀,因此你承諾讓我砍你一下,結 果卻造成你受傷,此時,欺騙你這是假刀,會影響到你對法益(身體健康)的認識(以為 不會受傷卻受傷了)所以是有法益關聯之詐欺而承諾無效,我仍然要負傷害的責任。 構成要件同意,則是指有些罪,處罰的是「違背他人意願」,強制性交就是,此時討論的 「違背意願」與前述的承諾不同,因為無論謊言與法益有沒有關聯,至少能確定意願沒有 被壓制(錯誤的意願仍然是意願,錯誤的意願沒被壓制就不叫做違背意願),會與承諾不 同的是,承諾是在違法性判斷,重視的不只是意願,還包含這個行為有沒有違背法律保護 法益的精神,如果我的謊言造成你錯估自己擁有的法益,進而授權讓我破壞,那整體觀之 ,仍然違背法律精神,該承諾不能阻卻違法。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217.24), 11/05/2015 23:55:10
impishdevil: 訴求太多已經被汙名化了……同志=想搞小孩=性解放…11/05 23:51
impishdevil: …無奈11/05 23:51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217.24), 11/06/2015 00:16:03
bills50602: 雖然我不採通說但還是推原PO願意跟大家溝通! 11/06 02:22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25.105), 11/06/2015 11:37:39
imlouis: 我不是很懂你的脈絡,你是支持廢除?還是減低刑度? 11/06 18:15
dghkrt3489: 少在那邊用脈絡這種詞了,如果看了這些,心中想的不是 11/06 19:08
dghkrt3489: 自己思考答案,而只是要鬥別人「立場」,我強烈懷疑你 11/06 19:08
dghkrt3489: 根本不懂「脈絡」的意思 11/06 19:08
wlo1520748: 11/06 19:33
wlo1520748: 11/06 21:34
wlo1520748: 11/06 23:39
wlo1520748: 11/06 23:40
lorlkoy: 不然怎叫保護,幾乎16歲以下真的還不懂事餒 11/07 00:00
wlo1520748: 11/07 00:04
imlouis: 呵呵呵...好好好...別生氣 11/07 01:22
wlo1520748: 11/07 11:06
wlo1520748: 11/0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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