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ualperson: 不贊同…那年紀什麼都還不確定,很容易被影響11/05 12:34
→ dualperson: 怎麼知道是真的兩情相悅還是投射或依存之類的11/05 12:35
就算是因為無知而想要,跟未成年人做愛的人,邪惡程度仍然遠不及,用強暴脅迫的方法
壓
制一個成年人並與之性交的人吧?未滿14合意的刑度跟強制性交一樣喔!!這種「小朋友
不懂,你跟他做就跟強暴一樣可惡」的想法有點護家盟噎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0:10
→ dualperson: 如果降低刑罰難保有有心人士利用11/05 12:37
戀童的人有錯嗎?性早熟的人有錯嗎?動輒以強暴等同視之很可怕噎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1:48
推 dualperson: 何必把兩個不相關的法規拿來比較又扣上護家盟的帽子?11/05 12:42
→ dualperson: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罰則差不多的法規就是等同?11/05 12:43
如果你認爲行為不同、惡性不同、刑罰就應該有高低,刑度代表的是非難程度,與惡性對
應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4:38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12:45:40
噓 ak122587: 太客氣囉 我先11/05 12:50
→ dualperson: 那也可以推動提高強制性交的罰則阿 這我可以喔11/05 12:50
噓 OverRaven: 舔女童錯了嗎!11/05 12:52
推 Lottolin: 我覺得這個法條(撇開兩小無猜不談)探討的是"成年人的11/05 13:14
→ Lottolin: 責任"。成年人有義務與責任保護未成年人的發展與健康,11/05 13:14
→ Lottolin: 故不應與其發生性行為。 刑度只是為了嚇阻,那是另外要11/05 13:14
→ Lottolin: 討論的議題。 11/05 13:14
推 Lottolin: 社會的歧視與不當處理(會較早發生性交的兒童少年多是弱 11/05 13:19
→ Lottolin: 勢或曾是性侵被害者),那是社會的責任,與這法條的正確 11/05 13:19
→ Lottolin: 與否無關。11/05 13:19
→ cyberpoli: 這樣的刑度其實嚇阻的效果比較大。如果真的是兩小無猜 11/05 13:26
→ cyberpoli: 法官還是會斟酌量刑的。11/05 13:27
噓 terry1020: 撇開兩小無猜,你知道學校裡面多的是狼嗎?11/05 13:32
→ terry1020: 當你親身遭遇過,學校老師打從開始就在覬覦學生的身體 11/05 13:33
→ terry1020: 學生要怎麼挺身反抗這完全不對等的關係?11/05 13:34
有228條權勢性交罪唷!如果達到脅迫程度就是強制性交了(221、222),227是完全合意
。又老師利用教育、保護關係之權勢或機會與未成年人性交同時構成227、228想像競合後
論較重之227,結果導致有權勢和沒權勢刑度一樣,基於老師地位讓學生與他上床,與沒
有老師地位結果一樣,這和227刑度過重有關。
噓 inouekaoru: 重點在法益的保護,而不問被侵害人意願。且就社會普遍11/05 13:37
→ inouekaoru: 觀念來說,未成年人仍處於一個心智尚未臻成熟須受保護11/05 13:37
→ inouekaoru: 的階段。你想支持性早熟,先去推動把限制行為人年齡上11/05 13:37
→ inouekaoru: 限下修到你喜歡的歲數再說11/05 13:37
我支持保護,但刑度太重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3:49:34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4:02:19
→ wegoeni: 那要怎麼確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意願不是在脅迫或是被欺騙的 11/05 14:00
→ wegoeni: 情況下後來表達同意?既然有保護的概念不也包含上述情況, 11/05 14:00
→ wegoeni: 或許有適用對象調整空間,但不該刪或是大幅減低刑期吧? 11/05 14:00
1.若脅迫、欺騙可以構成222條加重強制性交
2.若是教育、救濟、保護、扶助等關係,利用權勢或該關係的機會,使未成年人與其性交
有228條權勢性交罪
3.227則是無論意願、是否有特殊關係,一律論以相當於強制性交的刑度,這樣法律也太
苛刻,也太粗糙吧?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4:06:57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4:10:28
推 Lottolin: 事實上"未知"對方年齡而與其性交,司法實務上是不罰的。 11/05 14:56
→ Lottolin: 但若已知或"有機會知道"則當然處罰。 即使處罰,刑度上 11/05 14:56
→ Lottolin: 若初犯通常以緩起訴或緩刑處理。 可以多看看大部分案件11/05 14:56
→ Lottolin: 的判決喔,而不是單看幾個個案。11/05 14:56
這叫主觀構成要件錯誤XDD有看點書就會知道啦,並非實務自創什麼特殊見解。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5:04:58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5:05:50
噓 wlo1520748: 11/05 15:05
推 Lottolin: 我知道啊 我以為你不懂(因為你寫文章的方式) 所以用11/05 15:11
→ Lottolin: 白話說11/05 15:11
我這邊的欺騙是「未成年人被騙」,因為版友有疑義的在這裡。無論是「跟我性交就可以
登大人」這種無法益關聯,或是「雞雞硬硬的放進去只是國際禮儀」有法益關聯的詐欺,
在構成要件層次,都不影響同意的真摯性。
噓 wlo1520748:11/05 15:18
推 policejia: 哇 開了22711/05 15:40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21:06
推 boo19900520: 推一下好了 11/05 16:17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24:33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37:09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39:33
※ 編輯: dghkrt3489 (110.26.220.43), 11/05/2015 16:40:55
噓 dpn: 真的有必要在成年前就打砲嗎?11/05 16:40
推 Natsutaka: 「那年紀什麼都還不確定」跟同性密友期、情境式同性戀 11/05 20:50
→ Natsutaka: 的論調很像欸 11/05 20:51
→ Natsutaka: 而且真要說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家長、師長、輿論的指11/05 20:51
→ Natsutaka: 責對孩子心理的傷害,應該比性交本身更大吧? 11/05 20:51
噓 Lisongga: 那應該是強暴要上修刑期 11/05 21:02
最好都死刑?對吧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4.234), 11/05/2015 22:21:02
推 Natsutaka: 能解釋一下法益關聯嗎? 11/05 23:16
刑法通說採三階層理論,其中第一個階層是構成要件,第二個階層是違法性,構成要件該
當是「行為滿足法條文字」,違法性是「這個行為違背了法律所建立的秩序」,有些法條
文字會有「未經同意」「違背意願」,此時,被害者的「同意」是構成要件層次所討論的
。 此外,滿足構成要件的行為如果有被害人的「承諾」則會被認為「沒有違背法律建立
的秩序」而無違法性,例如我允許你破壞我的床墊, 此時,你破壞床墊的行為仍然符合
毀損的法條文字, 但因為是經過我的承諾,所以打爛我的床墊並沒有違背法律所建立的
秩序 而無違
法性。 在受到欺騙的情況下, 謊言本身和該罪所欲保護的法益是否有關聯,會影響受欺
騙的人,做出的「承諾」是否有效,但不影響「同意」。謊言使受害人錯誤認知自己所擁
有的法益,叫做有關聯性,例如我騙你,我手上的是假刀,因此你承諾讓我砍你一下,結
果卻造成你受傷,此時,欺騙你這是假刀,會影響到你對法益(身體健康)的認識(以為
不會受傷卻受傷了)所以是有法益關聯之詐欺而承諾無效,我仍然要負傷害的責任。
構成要件同意,則是指有些罪,處罰的是「違背他人意願」,強制性交就是,此時討論的
「違背意願」與前述的承諾不同,因為無論謊言與法益有沒有關聯,至少能確定意願沒有
被壓制(錯誤的意願仍然是意願,錯誤的意願沒被壓制就不叫做違背意願),會與承諾不
同的是,承諾是在違法性判斷,重視的不只是意願,還包含這個行為有沒有違背法律保護
法益的精神,如果我的謊言造成你錯估自己擁有的法益,進而授權讓我破壞,那整體觀之
,仍然違背法律精神,該承諾不能阻卻違法。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217.24), 11/05/2015 23:55:10
→ impishdevil: 訴求太多已經被汙名化了……同志=想搞小孩=性解放…11/05 23:51
→ impishdevil: …無奈11/05 23:51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217.24), 11/06/2015 00:16:03
推 bills50602: 雖然我不採通說但還是推原PO願意跟大家溝通! 11/06 02:22
※ 編輯: dghkrt3489 (140.112.25.105), 11/06/2015 11:37:39
→ imlouis: 我不是很懂你的脈絡,你是支持廢除?還是減低刑度? 11/06 18:15
→ dghkrt3489: 少在那邊用脈絡這種詞了,如果看了這些,心中想的不是 11/06 19:08
→ dghkrt3489: 自己思考答案,而只是要鬥別人「立場」,我強烈懷疑你 11/06 19:08
→ dghkrt3489: 根本不懂「脈絡」的意思 11/06 19:08
噓 wlo1520748: 11/06 19:33
噓 wlo1520748: 11/06 21:34
噓 wlo1520748: 11/06 23:39
噓 wlo1520748: 11/06 23:40
噓 lorlkoy: 不然怎叫保護,幾乎16歲以下真的還不懂事餒 11/07 00:00
噓 wlo1520748: 11/07 00:04
→ imlouis: 呵呵呵...好好好...別生氣 11/07 01:22
噓 wlo1520748: 11/07 11:06
噓 wlo1520748: 11/07 14:28
噓 Lolowho0616: 不就是要預防兒童身心尚未成熟被利用 如果拿個什麼騙 11/08 22:36
→ Lolowho0616: 一下就跟他上床 如果他是非志願的呢 兒童身心靈會不 11/08 22:36
→ Lolowho0616: 會留下陰影? 何況16歲以上 身心相對成熟 就變成告訴 11/08 22:36
→ Lolowho0616: 乃論 除罪化未免太膚淺 11/08 22:36
推 Lolowho0616: 降低刑度 難免也會造成有心人士的利用 “反正也判不 11/08 22:39
→ Lolowho0616: 重 又沒差” 這種心態的人太多 11/08 22:39
噓 steven7337: 跟兒童性交,不管同性戀異性戀,全部都該重罰 11/09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