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a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反覆讀了幾次原po的文章跟回文,總覺得原po對恐同的「定義」還蠻有趣的。 長期觀察下來,發現原po的討論與回應方式, 與其說是分析研究或是文獻回顧,倒不如說是在自我「命題」才對。 原po在研究方法上雖然多少有些缺失,但我想, 可能只是原po對當代的性別研究理論及議題不甚熟悉,才會有此種誤解吧。 幫大家澄清一下: 其實,許多的性別研究者早就已經發現, 「恐同」是一種「由某些『同性戀行為』在公共場域的展演所引發的憎惡與恐慌」。 (像是伊莉莎白‧格羅斯就做過不少這類的研究。) 也就是說,這些「同性戀行為者」的身份認同對恐同者而言根本不重要。 在前幾天的新聞裡,馬汀(這次奧蘭多槍擊案的兇手)的爸爸也早就說明了這一點。 馬汀只是看到了兩個男人接吻,就已經暴跳如雷, 但這兩位男子的身份認同是否為同性戀,根本沒有人知道。 只是人們總習慣性地把一個人的行為與其身份畫上等號。 認為去gay bar就一定是gay、上男同志交友軟體就一定是gay, 與男同志社群有互動就一定是gay、公開出櫃後就一定是gay。 但真是如此嗎?行為表現跟身分認同是不是一定相等? 光是從「直同志」的概念來思考,就已經足夠破除這種迷思了, 更不用說學術界關於身分操演理論的巨作至今還是不勝枚舉。 用相同的操演理論作為出發點, 其實也不難理解為什麼原po認為恐同必定是非理性的。 所謂的「同性戀行為」本身就難以定義; 同樣的一種「同性戀行為」,也不見得就會惹怒所有的恐同者。 而即便是恐同,也會有程度上的差別。(有的人能夠接受男男牽手,有的人就不行。) 因此,除了當事者之外,他人都不可能猜透其中拿捏的標準。 更不用說當事人的認定基準也可能會隨著情境不同而有所擺盪。 但是,若只因為旁人無法共感,就將恐同者都視為「非理性的」, 這樣好像就有點太小心眼了。 不過我倒是很贊同原po的最後一個論點:同志不能夠被隨意假設成一個群體。 最常見的切割方式,便是將異性戀與「非」異性戀分為中心與邊陲。 換言之,只要是非主流的群體就通通必須被驅趕至邊陲地帶。 但是,這樣的二元分割方法,卻也同時假設了邊陲群體的統一性。 自此,多元的酷兒被暴力簡化成單一的邊緣團體, 好像只要我們是同志,就都能處得很和睦似的。 當然,這種假設也只不過是中心的虛妄想像,被投射或複製到邊陲而已。 所以,如果我們假設「恐同是對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敵視,所以馬汀不可能恐同 」,這無疑是在消滅同志族群裡的「他性」。 說了這麼多,牽扯了這麼多理論, 但其實我只是想提醒大家, 馬汀可以是塔利班組織的成員,可以是恐怖分子,可以是恐同人士, 當然更可以是個不折不扣的男同志。 但這一切的身分標籤都不衝突,因為「同志」從來就不是一個具統一性的群體。 ------------------------------------------ 回應一下大家的回覆: 1. 真的很謝謝HotAirFlow的意見! 其實「內化性恐同」和「異性戀主義」的確都是現在討論時會用到的詞彙, 但為了要和原文的語境一致,不得已將兩者暫時做一統合。 而關於槍手的其他政治背景,因為原本也不在我想討論的範圍內, (本來只是要分享一下「恐同症」在性別研究裡的發展而已, 誰知道最後會打這麼多字 = =) 所以並沒有閱讀太多相關的資料。但還是很感謝H大的補充! 2. 有關於理論的引述和出處,我必須承認dghkrt3489的確有幾分道理。 在回應原文的時候,我確實用了相當多的酷兒研究理論,卻沒有標明理論出處或是名稱。 可是,這些理論卻是當代性別研究的論述基礎,或許來自傅柯、德勒茲、列維納斯, 或許來自巴特勒、賽菊維克、慕諾茲, 甚至有些為貝蘭特、弗里曼,以及格羅斯的跨領域研究。 (酷兒研究也不止這幾個論述來源, 然後外文名子太佔空間就不打了,有興趣再自己去查。) 要在一篇回文內將酷兒論述的肌理層層剝繭地整理出來,真的有相當大的難度在。 在面對dghkrt3489的文章時,我確實沒多想, 就認為「這麼知名的理論大家應該都很聽過」,抱持著「這只是一篇回文」的心態, 才忽略了一篇希望有一點點學術性的文章,就應該嚴謹地遵守引用格式。 另一個省略引述來源的原因,正好與dghkrt3489的指控相反。 我從來都堅信,理論如果不能讓大家聽懂、運用,那麼理論的存在也會與現實脫軌; 這也是我決定把酷兒論述當成研究興趣的原因之一。 弔詭的地方就在於,儘管酷兒論述已經為同志族群找到許多正當化的理由與證據, 不熟悉酷兒論述的人們依然不會相信、理解酷兒的文化或生活。 之所以要在甲板上談明明沒人要看的理論, 也是希望能讓有興趣的朋友們知道學界最近在流行什麼(如果有的話啦 XD), 或者,也可以說,我只是希望能讓大家知道,在我們熟知的生活圈以外, 還有人會在乎我們,還有人願意在不同的場域裡替我們說說話。 所以,為了不讓大家一看到理論就左轉離開,我選擇用我自己的話語解釋理論; 而不是到處旁徵博引、引經據典,然後說一些沒人聽得懂也不會有人在乎的話。 更不想讓各位覺得我只是在炫技,只是在開一串不會有人要看的書單, 或者以居高臨下的態度,好像在教板友什麼很重要、很神聖、 聽懂以後好像整個人的水準都會拉高,但其實根本沒有人在聽的東西。 (當然,如果有人瘋狂到想加入酷兒研究的社群,我也很願意分享一些必讀經典啦。) 3. 關於版規與「反駁」是否有效: 其實我也不是很懂什麼法律邏輯之類的東西,在回顧dghkrt3489過去的一些文章時, 我就已經清楚,法律是dghkrt3489的長處。但反正我也沒有要爭論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事實上,這反而證明了我們兩者在立論基礎上的差別。 我以我熟知的酷兒論述來理解恐同症;而他則以自身的邏輯來推演。 我不覺得這件事能分辨到底誰對誰錯。或許法律上可以,但在後現代哲學上卻行不通。 只能說,我原初發文的意圖並不是在反駁或是在控訴dghkrt3489。 與其說我要駁倒原文的邏輯,我倒認為我只是在解構原文、點出他邏輯上的盲點而已。 而「有盲點」本身當然不見得是件壞事,凡是任何論述本來就都會有盲點, 差別就只在於我們要不要承認盲點的存在,還是要不顧一切地堅持自己是真理。 至於我的「反駁」到底有沒有效,其實我不是那麼在乎。 重點在於,我最想說的只是dghkrt3489對「恐同症」的定義,或者可以說是「假設」, 不管是程度上的差異或是類別上的差異,都與現存的恐同症研究有所出入。 而這其中的差距,導致dghkrt3489在後續推論上與多數性別研究學者的認知不一致。 我的目標就是如此簡單。 至於我文中對恐同症的定義,也是我唯一明確援引的論述, 可以參考格羅斯在Space, Time, and Perversion: Essays on the Politics of Bodies 一書中的整理與分析。 很睏了,所以,就這樣吧。 ※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之銘言: : 板上很多玻璃心已經開始「這是針對同志的仇恨犯罪」「同志好可憐」, : 槍手父親仇甲,但同時他是阿富汗電視主播,公開讚揚塔利班,並競選總統, : 他說兒子不是恐怖攻擊,而只是因為仇恨同志?可信嗎 : BBC報導槍手常去同志夜店,多人曾在同志交友軟體上看過槍手, : 因此槍手極可能是同志 : Several Pulse customers have told US media that Mateen was a regular visitor t : o the nightclub. : "Sometimes he would go over in the corner and sit and drink by himself, and ot : her times he would get so drunk he was loud and belligerent," Ty Smith told th : e Orlando Sentinel. : Other witnesses said they recognised him from gay dating apps. : http://bbc.in/1XmMndu : 恐同應該是非理性的對「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敵視,如果自己是同志,也應該 : 敵視自己的同志身份,進而不承認自己是同志,因此不應該參與同志社群,尤其是公開自 : 己的同志身份,因為,如果一個人具有同志認同,只是討厭某些同志的特質,因而討厭擁 : 有該特質的同志,與「恐同」程度上仍然有差異。這很簡單,否則,討厭同志就是恐同的 : 話,討厭我的人都是恐同喔,啾咪。 : 所謂「非理性」就是沒有原因、動機的意思,也就是毫無理由的,一律敵視同志。事實上 : ,將同志視為一個整體,而忽略個體差異,本身就可能是非理性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168.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65911329.A.B46.html
HotAirFlow: Reddit那邊蠻多人注意到槍手的矛盾 06/14 21:47
HotAirFlow: 他聲稱自己所屬的三個恐怖組織根本互相對立… 06/14 21:47
HotAirFlow: 然後兇手妻子說他不是虔誠信徒只是個神經病 06/14 21:48
HotAirFlow: 恐同兩個字只是引戰用的字眼而已 06/14 21:50
dghkrt3489: 我所謂理性是指rational,無法共感如果有原因仍然為理 06/14 21:50
dghkrt3489: 性,原因合理正當,我認為不是恐同 06/14 21:50
HotAirFlow: 在學術上,稱為異性戀主義才是比較中立的講法 06/14 21:50
dghkrt3489: 我最後一段你仔細看,我說「程度」不到恐同,所以我 06/14 21:51
dghkrt3489: 並沒有否認恐同可以有程度的差異 06/14 21:51
HotAirFlow: 然後提醒一點,很多美國鄉民談到「內化性恐同的」 06/14 21:52
dghkrt3489: 而我試圖整理出一個好操作,邏輯融貫的定義,就要被你 06/14 21:53
dghkrt3489: 說不懂理論QQ那你這方面的專業,請你「引註」或至少 06/14 21:53
dghkrt3489: 提供明確的理論名稱、出處,並整理出你的定義,甚至是 06/14 21:53
dghkrt3489: 操作型定義,但你通篇廢話完全沒提供以上的要求。 06/14 21:53
dghkrt3489: 請你指出我邏輯不融貫的地方,這才稱的上反駁呵呵(想 06/14 21:55
dghkrt3489: 吊書袋結果連書袋都沒拿出來,可笑至此,不知反省) 06/14 21:55
teamax: 你要求的再看看你自己的文章吧 06/14 22:24
dghkrt3489: 讓我教教你舉證責任,原告以被告甲板文章缺乏文獻、 06/14 22:33
dghkrt3489: 不嚴謹為攻擊方法,被告以原告文章亦不滿足為防禦方法 06/14 22:33
dghkrt3489: ,已使「甲板文章應引戰註、嚴謹、盧列理論」之攻擊 06/14 22:34
uka123ily: 邏輯融貫只代表推論OK,跟其他不見得有關係阿 06/14 22:34
dghkrt3489: 方法陷於真偽不明(也就是「可能」不用如此嚴謹), 06/14 22:34
dghkrt3489: 此時原告若不提出補強之攻擊方法,將陷入本證懈怠, 06/14 22:34
dghkrt3489: 毋須再審查反證是否真實(被告文章是否嚴謹),而可認 06/14 22:34
dghkrt3489: 原告主張無理由,駁回其訴(敗訴) 06/14 22:34
uka123ily: 畢竟邏輯融貫不代表解釋或詮釋了討論的議題。 06/14 22:35
peanutlemon: 連吵架也可以這麼學術化 06/14 23:12
Jeby171: 跟恐同說那麼多根本就是多餘 06/14 23:16
※ 編輯: felixevans (111.185.168.79), 06/15/2016 01:34:32
ki55108: 看完dghkrt的文再看這偏,覺得推 06/15 10:52
even841130: 拿法學的方法論跟哲學的方法論比………算了就活在法學 06/15 13:23
even841130: 形式小世界吧… 06/15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