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lixevans (FelixEvans)
看板gay
標題Re: [心情] 奧蘭多槍手是gay
時間Tue Jun 14 21:35:27 2016
反覆讀了幾次原po的文章跟回文,總覺得原po對恐同的「定義」還蠻有趣的。
長期觀察下來,發現原po的討論與回應方式,
與其說是分析研究或是文獻回顧,倒不如說是在自我「命題」才對。
原po在研究方法上雖然多少有些缺失,但我想,
可能只是原po對當代的性別研究理論及議題不甚熟悉,才會有此種誤解吧。
幫大家澄清一下:
其實,許多的性別研究者早就已經發現,
「恐同」是一種「由某些『同性戀行為』在公共場域的展演所引發的憎惡與恐慌」。
(像是伊莉莎白‧格羅斯就做過不少這類的研究。)
也就是說,這些「同性戀行為者」的身份認同對恐同者而言根本不重要。
在前幾天的新聞裡,馬汀(這次奧蘭多槍擊案的兇手)的爸爸也早就說明了這一點。
馬汀只是看到了兩個男人接吻,就已經暴跳如雷,
但這兩位男子的身份認同是否為同性戀,根本沒有人知道。
只是人們總習慣性地把一個人的行為與其身份畫上等號。
認為去gay bar就一定是gay、上男同志交友軟體就一定是gay,
與男同志社群有互動就一定是gay、公開出櫃後就一定是gay。
但真是如此嗎?行為表現跟身分認同是不是一定相等?
光是從「直同志」的概念來思考,就已經足夠破除這種迷思了,
更不用說學術界關於身分操演理論的巨作至今還是不勝枚舉。
用相同的操演理論作為出發點,
其實也不難理解為什麼原po認為恐同必定是非理性的。
所謂的「同性戀行為」本身就難以定義;
同樣的一種「同性戀行為」,也不見得就會惹怒所有的恐同者。
而即便是恐同,也會有程度上的差別。(有的人能夠接受男男牽手,有的人就不行。)
因此,除了當事者之外,他人都不可能猜透其中拿捏的標準。
更不用說當事人的認定基準也可能會隨著情境不同而有所擺盪。
但是,若只因為旁人無法共感,就將恐同者都視為「非理性的」,
這樣好像就有點太小心眼了。
不過我倒是很贊同原po的最後一個論點:同志不能夠被隨意假設成一個群體。
最常見的切割方式,便是將異性戀與「非」異性戀分為中心與邊陲。
換言之,只要是非主流的群體就通通必須被驅趕至邊陲地帶。
但是,這樣的二元分割方法,卻也同時假設了邊陲群體的統一性。
自此,多元的酷兒被暴力簡化成單一的邊緣團體,
好像只要我們是同志,就都能處得很和睦似的。
當然,這種假設也只不過是中心的虛妄想像,被投射或複製到邊陲而已。
所以,如果我們假設「恐同是對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敵視,所以馬汀不可能恐同
」,這無疑是在消滅同志族群裡的「他性」。
說了這麼多,牽扯了這麼多理論,
但其實我只是想提醒大家,
馬汀可以是塔利班組織的成員,可以是恐怖分子,可以是恐同人士,
當然更可以是個不折不扣的男同志。
但這一切的身分標籤都不衝突,因為「同志」從來就不是一個具統一性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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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大家的回覆:
1. 真的很謝謝HotAirFlow的意見!
其實「內化性恐同」和「異性戀主義」的確都是現在討論時會用到的詞彙,
但為了要和原文的語境一致,不得已將兩者暫時做一統合。
而關於槍手的其他政治背景,因為原本也不在我想討論的範圍內,
(本來只是要分享一下「恐同症」在性別研究裡的發展而已,
誰知道最後會打這麼多字 = =)
所以並沒有閱讀太多相關的資料。但還是很感謝H大的補充!
2. 有關於理論的引述和出處,我必須承認dghkrt3489的確有幾分道理。
在回應原文的時候,我確實用了相當多的酷兒研究理論,卻沒有標明理論出處或是名稱。
可是,這些理論卻是當代性別研究的論述基礎,或許來自傅柯、德勒茲、列維納斯,
或許來自巴特勒、賽菊維克、慕諾茲,
甚至有些為貝蘭特、弗里曼,以及格羅斯的跨領域研究。
(酷兒研究也不止這幾個論述來源,
然後外文名子太佔空間就不打了,有興趣再自己去查。)
要在一篇回文內將酷兒論述的肌理層層剝繭地整理出來,真的有相當大的難度在。
在面對dghkrt3489的文章時,我確實沒多想,
就認為「這麼知名的理論大家應該都很聽過」,抱持著「這只是一篇回文」的心態,
才忽略了一篇希望有一點點學術性的文章,就應該嚴謹地遵守引用格式。
另一個省略引述來源的原因,正好與dghkrt3489的指控相反。
我從來都堅信,理論如果不能讓大家聽懂、運用,那麼理論的存在也會與現實脫軌;
這也是我決定把酷兒論述當成研究興趣的原因之一。
弔詭的地方就在於,儘管酷兒論述已經為同志族群找到許多正當化的理由與證據,
不熟悉酷兒論述的人們依然不會相信、理解酷兒的文化或生活。
之所以要在甲板上談明明沒人要看的理論,
也是希望能讓有興趣的朋友們知道學界最近在流行什麼(如果有的話啦 XD),
或者,也可以說,我只是希望能讓大家知道,在我們熟知的生活圈以外,
還有人會在乎我們,還有人願意在不同的場域裡替我們說說話。
所以,為了不讓大家一看到理論就左轉離開,我選擇用我自己的話語解釋理論;
而不是到處旁徵博引、引經據典,然後說一些沒人聽得懂也不會有人在乎的話。
更不想讓各位覺得我只是在炫技,只是在開一串不會有人要看的書單,
或者以居高臨下的態度,好像在教板友什麼很重要、很神聖、
聽懂以後好像整個人的水準都會拉高,但其實根本沒有人在聽的東西。
(當然,如果有人瘋狂到想加入酷兒研究的社群,我也很願意分享一些必讀經典啦。)
3. 關於版規與「反駁」是否有效:
其實我也不是很懂什麼法律邏輯之類的東西,在回顧dghkrt3489過去的一些文章時,
我就已經清楚,法律是dghkrt3489的長處。但反正我也沒有要爭論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事實上,這反而證明了我們兩者在立論基礎上的差別。
我以我熟知的酷兒論述來理解恐同症;而他則以自身的邏輯來推演。
我不覺得這件事能分辨到底誰對誰錯。或許法律上可以,但在後現代哲學上卻行不通。
只能說,我原初發文的意圖並不是在反駁或是在控訴dghkrt3489。
與其說我要駁倒原文的邏輯,我倒認為我只是在解構原文、點出他邏輯上的盲點而已。
而「有盲點」本身當然不見得是件壞事,凡是任何論述本來就都會有盲點,
差別就只在於我們要不要承認盲點的存在,還是要不顧一切地堅持自己是真理。
至於我的「反駁」到底有沒有效,其實我不是那麼在乎。
重點在於,我最想說的只是dghkrt3489對「恐同症」的定義,或者可以說是「假設」,
不管是程度上的差異或是類別上的差異,都與現存的恐同症研究有所出入。
而這其中的差距,導致dghkrt3489在後續推論上與多數性別研究學者的認知不一致。
我的目標就是如此簡單。
至於我文中對恐同症的定義,也是我唯一明確援引的論述,
可以參考格羅斯在Space, Time, and Perversion: Essays on the Politics of Bodies
一書中的整理與分析。
很睏了,所以,就這樣吧。
※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之銘言:
: 板上很多玻璃心已經開始「這是針對同志的仇恨犯罪」「同志好可憐」,
: 槍手父親仇甲,但同時他是阿富汗電視主播,公開讚揚塔利班,並競選總統,
: 他說兒子不是恐怖攻擊,而只是因為仇恨同志?可信嗎
: BBC報導槍手常去同志夜店,多人曾在同志交友軟體上看過槍手,
: 因此槍手極可能是同志
: Several Pulse customers have told US media that Mateen was a regular visitor t
: o the nightclub.
: "Sometimes he would go over in the corner and sit and drink by himself, and ot
: her times he would get so drunk he was loud and belligerent," Ty Smith told th
: e Orlando Sentinel.
: Other witnesses said they recognised him from gay dating apps.
: http://bbc.in/1XmMndu
: 恐同應該是非理性的對「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敵視,如果自己是同志,也應該
: 敵視自己的同志身份,進而不承認自己是同志,因此不應該參與同志社群,尤其是公開自
: 己的同志身份,因為,如果一個人具有同志認同,只是討厭某些同志的特質,因而討厭擁
: 有該特質的同志,與「恐同」程度上仍然有差異。這很簡單,否則,討厭同志就是恐同的
: 話,討厭我的人都是恐同喔,啾咪。
: 所謂「非理性」就是沒有原因、動機的意思,也就是毫無理由的,一律敵視同志。事實上
: ,將同志視為一個整體,而忽略個體差異,本身就可能是非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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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hkrt3489: 操作型定義,但你通篇廢話完全沒提供以上的要求。 06/14 21:53
→ dghkrt3489: 請你指出我邏輯不融貫的地方,這才稱的上反駁呵呵(想 06/1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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