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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除罪化為UNAIDS所推動的任務,並希望能在全球都能落實的目標 在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第21條, 便是個可將感染者入罪的法條,立意是要防範感染者惡意傳染給他人, 但現實中又是如何? 若感染者在性行為中有使用保險套或已有告知身分,在訴訟過程中要如何舉證呢? 科學證據也顯示感染者穩定服藥到病毒量測不到時,傳染給他人機率趨近0, 但判決是否參考這類的證據呢? 『針對「愛滋蓄意傳染條例」跨界對話工作坊』, 將在2016年11月26日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舉辦,從不同的層面共同討論, 邀請也關心這議題的朋友,報名參加。 報名網址:https://goo.gl/i4uZUK 工作坊議程:https://goo.gl/Ep2ZqM 活動宣傳:https://goo.gl/3orPol -- 愛愛有一套 還有PrEP保護你我他 船醫的小房間:https://goo.gl/U4i9L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15.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77041641.A.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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