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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異性戀 但我覺得這次的修法初審根本是一場騙局 就在我仔細研讀了每一條條文的時候 我且用法律解釋方法看待這些條文 發現其實並沒有如同各黨派所說的如此美好 就在我深感質疑的時候 就意外的看到與我看法大致類似的文章 ~~~~~~~~~~~ 以下援引自Dcard的評析,我覺得大家可以仔細看過每一個文字 尤其是民法第971條之1 真的不要被新聞誤導、法律文字誤導... 關於本次《民法親屬編》初審草案評析 (原文網址: https://www.dcard.tw/f/rainbow/p/225461890?ref=ios) 前言: 本人對於本次的修法,相當不以為然,當你用透了法學解釋方法之後,可以知悉其中的奧妙,也知道為什麼藍綠黃三方難得不想吵架。 第971條之1 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 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評析: 本條第1項:以法律條文解釋之結果,其宣示著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體制,並未真正落實「相同族群,適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於民法其他條文並未修正「中性」的用詞,因此解釋論上原則上民法親屬編適用的前提? 本條第1項:以法律條文解釋之結果,其宣示著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體制,並未真正落實「相同族群,適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於民法其他條文並未修正「中性」的用詞,因此解釋論上原則上民法親屬編適用的前提? A所以筆者對於本法之立法不以為然,給他一個名稱「不真正適用」,白話言之,包著適用的皮,行準用之實,並將專法轉移到本條。 本條第2項本文:同第一項理由;但書:結論贊同。蓋婚生子女的部分的確需要異性婚姻才有可能發生,但本人認為,排除條款應該直接明文設在「個別」條文,而非「總則」。 ===========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評析: 本條批判,同第971條之1,不應雙軌制。 =========== 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評析:貫徹性別平等、因應商業化社會,可資贊同 =========== 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評析: 第1項:未修正,不論述 第2項:仍然重申,修每一條條文,就不用再重申此一原則,不過結論可以贊同。 總評: 反對政府以修民法之名,行「專法」之實,表面上看似適用相同的一部法律,實際上仍是將彩虹這群人視為不同的族群,而其架構仍然是以「異性婚姻」為建構,「同性婚姻」勢必要援引橋樑條款才能真正「享受」到婚姻制度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67.11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67.11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67.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82743898.A.899.html ※ 編輯: george0412 (1.163.167.114), 12/26/2016 17:19:58 ※ 編輯: george0412 (1.163.167.114), 12/26/2016 17:21:20
Greein: 大家把民法972的增訂當解鎖就好,而且972只講婚約,但被 12/26 18:24
Greein: 男女兩個字卡死,關於登記結婚的條文其實是民法982,本來 12/26 18:24
Greein: 就使用中性的「雙方當事人」。 12/26 18:24
chsh110627: 其實即便是尤的原版還是不夠平等,但這也不得不然, 12/26 20:39
chsh110627: 誰叫臺灣官員不是政客就是白痴 12/26 20:39
sanshia2008: 其實大家都知道今天送出的法案是妥協 12/26 21:39
a22328833: 就是因為直接改,會被亂做文章所以才繞了一圈修飾用語 12/27 12:20
a22328833: 覺得已經是可接受的狀況了,若是堅持要用字完全正確, 12/27 12:20
a22328833: 那阻力只會更大,也顯得我們完全聽不進別人想法 12/27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