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a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 █◣ ◢█ ◢█ ◢█ ◢█◥█◣ █◣ 一起讀判決 23 MAR 2017 一起讀判決 憲法 源 http://wp.me/p82EVs-dE 「同性婚姻」憲法法庭爭點整理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公布了聲請人、關係機關跟鑑定人的書面資料,讓我們看看他們是怎麼說的。 一、民法親屬篇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結婚? (一)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1:不允許。 祈家威2:不允許。即便認為民法允許同性婚姻,法務部跟內政部認定結婚需要一男一女的行政函釋,也應該宣告無效 (二)關係機關 法務部:不允許。至於法務部的函釋只是合乎法律解釋界線,同性婚姻需要經由法制化途徑。 內政部:民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萬華戶政事務所:不允許。 (三)鑑定意見 陳愛娥教授:不允許。 張文貞教授:不一定,大法官不見得要宣告民法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權,也可透過釐清憲法上的婚姻內涵,亦即婚姻不僅限在一男一女之間,而是兩個具有平等人格尊嚴的主體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大法官可以做統一解釋,讓民法的婚姻規定包括異性跟同性婚姻3。 陳惠馨教授:立法者確實是想像一男一女,但民法條文並未明文規定結婚要一男一女,也沒有規定同性婚姻無效。過去大法官解釋都是針對個案,並沒有明確排除同性婚姻可能。 劉宏恩教授:不允許。過去大法官就一夫一妻制度的敘述,應該放在個案脈絡中理解,不宜理解為大法官已經確定見解,認為婚姻自由僅能保障異性。 李惠宗教授:不允許。同性婚姻應該從規範面論述,而不是法解釋論4。 鄧學仁教授:民法未明文禁止,但同性婚姻除婚姻當事人外,還有衍生的親子關係,因此有法制化必要性。 二、如果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 (一)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違反。 祈家威:違反。 (二)關係機關 法務部:不違反。法務部認為憲法承認的婚姻自由是一男一女,各國承認同性婚姻多係透過立法,組織家庭的保障和婚姻自由不同,同性伴侶權益,應該透過立法程序。 內政部:內政部為戶籍法主管機關,只規範結婚應戶籍登記程序,至於結婚實質要件,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 萬華戶政事務所:這是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應該由大法官解釋。 (三)鑑定意見 陳愛娥教授:依照釋憲實務,不違反5。 張文貞教授:違反,因為不管是限制婚姻權所欲達到的重大公益是人類繁衍、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都不能認為有實質關連6。 陳惠馨教授:違反。 劉宏恩教授:違反。 李惠宗教授:不違反,同性婚姻不是憲法第22條保障範圍,但未給予同性戀者充分法律保護,有保護不足的違憲疑慮論7。 鄧學仁教授:小編不太確定鄧教授見解,但鄧教授認為同性婚姻應該法制化。 三、如果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平等權? (一)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違反。 祈家威:違反。 (二)關係機關 法務部:不違反,是立法形成自由。 內政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萬華戶政事務所:這是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應該由大法官解釋。 (三)鑑定意見 陳愛娥教授:依照釋憲實務,不違反8。 張文貞教授:以性傾向分類作為婚姻自由/婚姻權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9。 陳惠馨教授:違反。 劉宏恩教授:違反。 李惠宗教授:不違反。傳統上異性婚姻的存在是一種自然形成的制度,不是透過法律刻意形成特定族群的限制,不存在依法律區別的問題。如果給予同性伴侶充分法律保障,而未給予婚姻之名,不會產生制度歧視10。 鄧學仁教授:小編不太確定鄧教授見解,但鄧教授認為同性婚姻應該法制化。 四、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 (一)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目前「非婚姻其他制度」並不存在,也有無限多種可能,大法官不應該解釋這個爭點。 祈家威:第一份爭點整理狀認為仍然違反平等權保障與婚姻自由。但第二份則認為應該區別兩種情形: 甲情形:認為同性有依民法結婚自由,在婚姻制度外創設非婚姻其他制度來保障「非婚/同居伴侶」,不論同性或異性,屬於立法裁量,無違憲疑慮。 乙情形:仍然限制同性婚姻自由,創設其他制度替代迴避,違反平等原則。 (二)關係機關 法務部:專法並非隔離的歧視,立法者對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應該有形成自由。 內政部:如果立法,戶政機關會配合辦理。 萬華戶政事務所:這是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應該由大法官解釋。 (三)鑑定意見 陳愛娥教授:德國2001年的生活伴侶法,賦予同性伴侶類似婚姻保障,不失為參考選項,不生違反平等權及婚姻自由保障,因為現在穩定的釋憲實務所理解的婚姻還是一夫一妻異性婚姻11。 張文貞教授:不符合,另外創設其他制度,仍然無法避免遭受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權的非難12。 陳惠馨教授:立法者應該儘速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權利,不宜創造制度如同性伴侶法,否則有違平等權。 劉宏恩教授:不符合。因為如果民事伴侶法的效力權利義務較婚姻薄弱,但同性異性都可選擇,在本案中還是無法滿足聲請人希望享有的婚姻而實現人格自由,仍然違反平等原則。如果效力權利義務幾乎和婚姻相同,僅限同性伴侶才可以選擇,還是違反平等原則13。 李惠宗教授:同性戀者需要的是法律上保護,而非婚姻之名。對同性伴侶保障闕如,是立法懈怠的違憲,違反國家對基本全保護義務,屬於保護不足類型。採與特別立法,制訂如同性伴侶法的方式,或在民法外加一章,都是可以選擇的方式,這是立法者裁量14。 鄧學仁教授:制訂專法可放寬婚姻限制與保障親子關係,否則一方面主張同性、異性婚姻應規定在民法,另外一方面又以性質有異,將親子關係排除民法,有所矛盾15。 本案最早是臺北市政府聲請,提出文件包括聲請書、爭點意見書。 https://goo.gl/eTYOk6 -- ██████████████████ ██◤◥██ 自由戀愛、多元成家 ██ █◤◥█ Face to the Right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29.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0292770.A.B81.html nahald:轉錄至看板 lesbian 03/24 02:13 ※ 編輯: nahald (218.173.29.75), 03/24/2017 02:13:45
lmcptt: 謝謝整理 03/24 06:38
ckscks178: 幫期待愛娥的人QQ 03/24 08:21
lmcptt: 愛娥....唉ㄜˇ~~~ 03/24 08:32
thankmilk: 之前還有人說期待愛娥…… 03/24 08:59
shianglee: 愛娥老師會得出此結論,是憲法與我國法律制度詮釋下的 03/24 09:15
shianglee: 結果,不失可凸顯依我國法制下保護同性婚的意識與法律 03/24 09:15
shianglee: 均嚴重不足,老師論述應很嚴謹,希望今天有好的結果! 03/24 09:15
shianglee: 婚姻平權,大家加油! 03/24 09:15
momocco: 什麼這個這個 陳愛娥會不會講中文啦 03/24 11:34
sjy0821: 愛娥呵呵 03/24 11:36
ckscks178: 愛娥 真的超嚴謹 曖昧不明轉圈圈的超嚴謹 03/24 12:56
shianglee: 愛娥老師比較像純粹的鑑定人,就是介紹德國的制度與現 03/24 16:32
shianglee: 況;反觀其他鑑定人除了外國法令說明外,也大多表明自己 03/24 16:32
shianglee: 的看法,都很棒,期待大法官們能作出合憲且符合未來潮 03/24 16:32
shianglee: 流價值的解釋! 03/24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