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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意見書-同性婚姻作為性別正義,是人權必經之路 ※本意見書已於106年3月22日寄送至大法官書記處,今日補充解說處做上色塊處理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0532765.A.921.html 陳述人:PTT同志板板主群 teemocogs 代表 看板《gay》板主:pbwang1203/teemocogs 看板《lesbian》板主:teemocogs/esasin 板友 uka123ily、bobo556610 聯絡人:teemocogs [email protected] uka123ily -- 摘 要: 本意見書為 PTT台大批踢踢實業坊同志板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提出法庭之友意 見書,請鈞院參酌採納。我們主張目前政府禁止同性伴侶登記婚姻,為違背台灣 作為民主國家的基本人權保障的憲法價值。 一、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作為一種「政治」分析 在我們的社會中,異性戀情侶往往能夠公開且受祝福地展現他們的愛情;然而同 性戀情侶卻因為社會的目光不敢公然現身或是期待受到祝福,這種公開展示愛情 時社會反應的不同便表現出權力上的不相等。同時,國家也掌握了權力,可以決 定哪些誰能結婚、誰的婚姻會受到祝福,間接地賦予及強化了異性戀群體這項權 力,因此同性婚姻可以說是一個高度「政治」的議題。 它牽涉到臺灣人如何看待非異性戀者與他人的關係,也有關大家如何理解這個社 會的多元價值與差異。綜觀全球,我們可以合理地這樣說:「無論在台灣或其他 國家,同性戀者與其他性少數的群體,長久以來幾乎都是受壓迫的」。僅僅因為 這些族群與多數人有不同的性傾向或性實踐,他們就被政府及民眾視為「不同的 一群人」,並因此受到「不一樣的對待」。(馮一凡,烙哲學,2015) 誠如臺灣大學法律系陳昭如教授在模擬憲法法庭的協同意見書(模憲字第2號判 決)表明,性傾向的差異是被人為界定並挑選出來的。只要是不同的個人、人群 及民族,彼此之間多多少少都有差異,但我們並沒有把「所有」我們舉得出來的 「差異」都視為需要差別待遇的理由,我們是先「人為」地挑選差異,再依照部 分被挑出來的差異為準,進行「合法」的差別待遇。(陳昭如,模擬憲法法庭公 報,2014;馮一凡,烙哲學,2015)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們正是用陳昭如教授所提到的方法,將差別待遇合理化;他們 在面對一群異性戀夫妻時,通常不會想到這些夫妻之間存在多少差異。有的夫妻 生理上無法生育、有的夫妻不想生小孩、而有的夫妻則在意外中生下小孩,卻沒 有能力撫養。這些差異在反對同性婚姻的人眼中並不會被一一攤開檢視,也不會 成為這些夫妻能否結婚的理由,這種以雙重標準檢視結婚要件的態度不僅欠缺理 性討論,也是在分裂社會、擴大社會的對立。(馮一凡,烙哲學,2015) 板主群認為,基於轉型正義,政府有義務面對其長久排除性少數社群權利, 讓性少數受到壓迫與傷害,應該要給予回復。這些差別待遇都是基於特意挑 選的「差異」。 二、平等原則為民主重要基礎,歧視非差異對待的理由 當時代進步,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要件是否與時俱進的逐步配合改革? 抑或是持續的以國家的手伸入個人的褲襠中據此做出隔離對待?在十八世紀歐洲 人發現澳洲之前,由於他們所見過的天鵝都是白色的,所以在當時歐洲人眼中, 天鵝只有白色的品種。直到歐洲人發現了澳洲,看到當地的黑天鵝後,人們認識 天鵝的視野才打開。當同性戀社群被看見、跨性別社群被看見,正如當年認識了 黑天鵝。所以回頭來看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要件,在此刻是否仍必為一 男一女結合關係?從吳氏婚姻,我們學到了什麼? (吳芷儀,社團法人台灣性別 不明關懷協會,2013) 或許有人說專法也可以具有跟民法一樣的法律效力,我們仍可發現即便「同性伴 侶法」或者「同性婚姻法」在法律上能讓同性伴侶獲得與民法一樣的保障,但只 要考慮到另立專法是一種凸顯差異的立法技術,並藏有幫助弱勢的施捨心態;我 們應該思考,這樣的法律是站在「誰的立場」設立、以什麼「動機」去設立,而 設立之後,強調出來的又是哪些「差異」?(馮一凡,烙哲學,2015) 同性戀與性少數社群並沒有意圖去行使並維護自己「特殊」文化的需求,社群內 部也不認為其有特殊之處,反而是希冀作為一個公民能受到政府及社會平等的對 待與包容(tolerance and inclusion)。 如果政府選擇制定「同性伴侶」專法而非修改民法的原因是「同性婚姻的社會觀 感不佳或社會尚未取得共識」。那麼,我們就更可以說,政府描繪的是一幅異性 戀者應該獨享婚姻的社會架構,它排除了其他非異性戀者可以獲得與一般異性戀 者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利的可能。這樣的架構和法律,無異於是在強化、並凸顯 性別與性傾向差異的刻板印象。(馮一凡,烙哲學,2015) 板主群認為,性少數權利的剝奪直到晚近才被認真看待,是因人類智慧與眼 界的侷限。並非法務部部長邱太三的所言,不明白同性伴侶的需求有沒有產 生。而採立專法與修民法的差異是在於一個人是否被平等的看見,甚至在法 律面前獲得平等的對待。 台灣作為一個承認國際人權規範的人權國家,應該擁抱的是平等與共容的未 來藍圖。如果政府決定立專法,將會讓性少數淪為被決定的角色跟法律地位 ,這並非平等。而這樣的專法,更是強化社會對性少數群體不配享有相同權 利的印象與認知,具體來說會有以下三個問題。 在這種分裂的社會氛圍中,法務部及部分立委便能以社會觀感不佳,社會尚未達 成共識為由,考慮另立「同性伴侶法」,不僅強調了不同性傾向之間的差異並給 予差別待遇,更認同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可被合理接受的。2016年,尤美女立委等 人推動的民法修正案,是以法律權利的平等為訴求,希望政府不以差別待遇的方 式保障同性伴侶的關係,為一群曾經因為性傾向的不同而被壓迫的人站出來,期 望生命不再逝去,讓不同的生命來得及彰顯自我的價值;讓國家有機會主動承認 長久以來的錯誤,將差異拋諸腦後,建立一個和諧平等的社會。(馮一凡,烙哲 學,2015) 在平等原則上,我們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若以專法為之,立法者將會違背民主 政治的平等原則,並且辜負以人權為政策核心的政治責任。美國已於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以及 Loving v. Virginia(1967)等案 分別奠定「隔離即非平等」的憲法解釋基礎,恕不贅述。 而我們認為同性伴侶權益,若以專法保障,恐產生下述問題:(PTT同志板主群, 風傳媒,2017) 1.不當的立法精神 同性伴侶的專法保障制度具有隔離效果,若專法通過,代表立法者具有刻意隔離 之意圖,主張同志社群為次等公民,不受政府重視,並以施捨的角度提出原屬憲 法賦予所有人民的權利保障,亦即代表政府無法體認自己有積極保障人權之義務 的自覺,也違背民主社會的平等精神,進而將不利國家內部各價值之共存。 2.不當的資源分配 以專法與民法的制度分立,我們可以預期到政府將會給予同性伴侶,由立法者挑 選、刪減後的權利保障。這意味著相較一般異性伴侶,政府在社會福利服務上, 將給予同性伴侶較差的對待,而此將不利同性伴侶之生存、健康、醫療、經濟以 及家庭權的實踐。我國公部門與民間組織所建置的福利制度與其中提供的服務, 往往是以家庭(配偶及其子女)為基礎單位。當政府帶頭將家庭的位階一分為二 ,企業與民間非營利社福團體提供的服務,亦有極大機率依據異性配偶與同性伴 侶關係的不同,而給予二者差別對待。因此,當同性伴侶缺乏民法認可的配偶身 份關係,生存環境與福祉勢必將會受到制度(專法)與非制度(反同勢力)的雙 重歧視與壓迫。這些福利服務的差別分配與輸送,在天災、戰爭或經濟蕭條等極 端狀態下,將更加凸顯同性伴侶生存條件的保障有多麼地低落與不足。 3.不當評估的修法成本 部分堅持修專法立場的人們認為,同婚的民法修訂版本修法工程浩大,將牽涉 500條以上法律條文及100部以上的法律需併同修法。我們認為目前宣稱修專法較 為簡便的評估方式,將落入如同德國專法實施後的困境,因此建議堅持修專法立 場的立法委員,基於人權保障之法律修訂案,不應粗糙地以法條修改數量作為修 法方式的唯一依據。台灣法律因應兩公約(ICCPR & ICESCR)、兒童權利公約 (CRC)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內國法化陸續完成,政府皆 表示願意全面審視所有法律及行政命令是否符合以上核心人權公約之精神與規範。 單論兩公約,截至105年止即被檢視出約有150部法律、行政命令及政策等已因應 兩公約修訂或尚待修訂。然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因這150部法案或政策修訂工程 浩大而延遲兩公約的推動。同性婚姻民法修訂案配套之法律修訂,其規模實際上 並沒有高於前述兩公約,甚至相關法律條文亦可依據法學上的「漏洞填補」途徑 加以解釋,毋須直接修改各部法律內條文。 三、同性婚姻是人權國家的重要指標 民主政治需要轉型,社會的性別現狀也需要改變,20世紀的英國原本是一個會用 雞姦法處罰人民的國家,事隔不到百年,它不僅在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關係法》 、2009年針對英國政府因雞姦法將計算機之父艾倫·圖靈逮捕一事,向艾倫·圖 靈道歉、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2017年通過艾倫·圖靈法案赦免所有曾因同性性 行為而被定罪的五萬名英國人。英國人記取沉重的歷史教訓,完成全面的性別平 權的轉型,使因過去政府積極行為而受迫害的同性戀不再背負罪名、更使因過去 政府消極作為造成的無法結婚的權利缺口重新填補。 反觀台灣,我們很慶幸台灣並沒有出現迫害同性戀的積極懲罰作為,然而消極之 不作為所造成的權利缺口依然存在。此時,若採取專法去修復,不僅是捨棄英國 成功轉型的案例繞遠路,更是無視台灣同志社群長久以來遭受的歧視、壓迫及傷 痛。 轉型正義是台灣民主政治轉型一個重要課題,法律制定方式及其背後對人權保障 的深遠的象徵意涵,更是實踐轉型正義的重要場域。同性婚姻的法制化在於讓國 家承認:「抱歉,我們錯了,我們必須要回復你們的身份與權利。」經由這樣的 過程,宣示台灣轉型成為性別正義的國家。我們由衷希望同性婚姻於民法的法制 化可以成為台灣轉型正義的前鋒,並期待台灣重拾對「正義」這個嚴肅課題的關 懷。 板主群認為,性少數權利受到剝奪,國家更需要更積極的擔負保障的義務, 去填補這樣的權利缺口,這是台灣實踐「正義」的重要課題。 四、結論:應讓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性保障 同性伴侶的生活一直以來都存在在我們的社會當中,任何的忽視都是殘忍的,我 們都是社會及國家的一份子,國家的法律對人民權益之保障不應因性別認同及性 傾向而有所區別,對於所有在這塊土地、在這個國家以及在這個社會共同生活的 人們都應一視同仁。(PTT同志板主群,台灣教會公報新聞網,2017) 1.正視「同性伴侶既存社會」之事實,實踐寬容共存的民主精神。 現實中已有同性伴侶有著共同的生活,甚至當中有許多人已生育子女並組成家庭 ,不應該無視這些同性家庭及其子女所面臨法律上的困境。 2.每個人在死病老生的過程中都需要尊嚴。 生命的旅程都有一個最終的時刻,厭惡同性戀的人並不會照顧同性戀終老,會照 顧同性戀終老的是她的伴侶。生病的同性戀,他的床邊一口一口餵他吃稀飯的人 ,那是他這輩子唯一可以扶持相依走下去的人。當你逐條的審視法律,也許你會 發現,一個人需要的法律保障,也包含著他身為一個人的尊嚴。 板主群認為讓同性伴侶進入婚姻的制度性保障是必須的。台灣社會已經有許 多存在的同性伴侶,他們不僅有共同生活,甚至還生育子女的事實。因此, 同性婚姻已經是性少數群體相當急迫的權利需求,應該要提供有尊嚴的解決 方案,而那就是同性伴侶進入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參考文獻 1.社團法人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從吳氏婚姻,我們學到了什麼?(2013年8月16) http://www.istscare.org/2013/08/16/58/ 2.模擬憲法法庭公報:模憲字第2號判決(2014年8月1日) https://goo.gl/OU7Eqt 3.UDN X 烙哲學:馮一凡/ 「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差一點,差很多(2015年8)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1106679 4.台灣教會公報新聞網:誠實面對專法的困境(2017年1月18日) http://www.tcnn.org.tw/news-detail.php?nid=13641 5.風傳媒:觀點投書:當平等成為隔離,專法必不可行(2017年2月16日) http://www.storm.mg/article/22396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28.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0532765.A.921.html ※ 編輯: teemocogs (123.194.128.204), 03/26/2017 2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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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rsw: 推 03/2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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