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ko1122 (nicko)》之銘言:
: 我支持專法,我個人是這樣覺得,婚姻制度本就是國家給予人民的一種優惠跟照顧,以
及
: 因為現行的婚姻制度衍生出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增產報國,
: 為什麼生小孩可以拿獎金拿補助。
: (此處我誤解了,正解為只要有生就可以領取補助)
: 結婚為何可以合併報稅,享有更多優惠等等的,
: 某種程度來說就是因為婚姻所帶來的結果是增加合法的人口,
: 而同志婚姻無法增產,無法帶來更多的人口。
: 所以婚姻套用在同志身上我覺得是比較奇怪的事情,
: 但我絕對認同,伴侶制度與伴侶關係(簽字,申辦文件,等等的一些相關權益)
: 也就是專法的意思。
關於這個部分,
大法官解釋文裡面的理由書,
早就講的非常清楚了!
節錄如下: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
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
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
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
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
,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不要來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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